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9年6月12日成立。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2025】228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电话表决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网络表决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机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战略与产品部
收件人:寇静
收件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1层
联系电话:021-23261162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5、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网络投票形式参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进行投票。
投票二维码
6、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1月3日,即2025年11月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该机构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若委托人进行多次授权,则以最后一次委托授权为准。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8)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电话表决
1、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80-858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回答基金管理人客服人员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指定座机号(400-880-8588)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待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无误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三)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准确填写姓名、预留手机号码及开户证件号码等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表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表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在规定表决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即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网络表决效力的认定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提交网络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话表决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网络表决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有效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可能会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一:《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此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资产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条款,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最新要求、变更注册后的基金产品特征及实际操作需要等同步进行修订的其他部分条款。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议案及《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对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进行公告;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确定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正式实施日期的相关安排等事项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持有人姓名/名称
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持有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等之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此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注册方案
(一)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地方政府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同时删除权证,明确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修改后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修改基金的投资比例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法律法规要求调整基金的投资比例,调整后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1、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一95%;其中,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一35%;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实际操作需要对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投资策略为: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消费范畴行业,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较高核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组合构建上,本基金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证券品种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配置,‘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构建组合,同时根据行业与公司的变化、市场估值变化及流动性状况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一)消费范畴的行业界定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基准是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级行业分类。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含境内上市股票和港股通标的股票),目前具有134个子行业。
按照狭义的消费范畴定义,归属于消费范畴的行业是指生产消费品的行业。所谓消费品,亦称"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按消费对象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物消费,即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例如服装、医药、食品饮料等行业。另一类是劳务消费,即以劳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例如景点、酒店、旅游等行业。这些生产消费品的行业,都是满足于个人的消费需求、比较纯粹的消费品行业,自然归属于消费范畴,其在申万二级行业134个子行业中占据77个。
为了保证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数量及为投资者把握更多的投资机会,本基金把狭义的消费范畴扩展成泛消费范畴。由于为生产消费品的行业提供生产资料或原材料的行业与消费的相关性最强,且增长具有一定同步性,因此,本基金除消费品外,把直接受益于消费增长、为生产消费品的行业(简称为“间接消费”)提供生产资料或原材料的行业,也归属于消费范畴。例如饲料业(提供牲畜养殖所需的食物)、化纤、纺织制造行业(服装业的上游,为服装业提供原材料)、电网设备、其他电源设备、光伏设备等(主要为电力的生产与传送提供生产资料)。
因此,本基金把申万二级行业分类中的134个子行业,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消费范畴行业,包括消费品与间接消费行业;另一类为非消费范畴行业,指除消费品与间接消费行业外的所有行业。
另外,对于某些行业诸如航空运输、银行等,航空运输既提供个人客运与货运,又给企业提供货运。银行既给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也给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这些既生产消费品又给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考虑到这些行业内的公司,都具有同样的性质,而且在对企业与个人业务上的统计在年报中有时候并没有区分。因此,对于既生产消费品又给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本基金也将其划归为消费品行业,纳入消费范畴行业。
按照本基金对消费范畴的行业界定,归属于消费范畴的行业在申万二级行业分类中134个子行业中占据101个行业,具体为:医疗服务、个护用品、化妆品、医疗美容、电力、燃气、航空机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服务、多元金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其他银行、证券、保险、一般零售、专业连锁、互联网电商、旅游零售、酒店餐饮、教育、体育、本地生活服务、旅游及景区、专业服务、农产品加工、渔业、种植业、养殖业、动物保健、汽车服务、摩托车及其他、汽车零部件、乘用车、商用车、计算机设备、黑色家电、白色家电、小家电、厨卫电器、照明设备、家电零部件、其他家电、食品加工、白酒、非白酒、饮料乳品、调味发酵品、休闲食品、服装家纺、饰品、文娱用品、家居用品、化学制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中药、通信服务、林业、农业综合、饲料、化学纤维、化学原料、农化制品、化学制品、非金属材料、塑料、橡胶、纺织制造、造纸、医疗器械、半导体、其他电子、元件、光学光电子、电子化学品、消费电子、通信设备、水泥、玻璃玻纤、装修建材、房屋建设、装修装饰、工程咨询服务、基础建设、专业工程、电机、电网设备、光伏设备、风电设备、其他电源设备、电池、游戏、广告营销、影视院线、数字媒体、社交、出版、电视广播。其他33个子行业为非消费范畴,具体为:煤炭开采、焦炭、油气开采、油服工程、炼化及贸易、冶钢原料、普钢、特钢、工业金属、贵金属、能源金属、小金属、金属新材料、通用设备、工程机械、自动化设备、轨交设备、专用设备、航天装备、航空装备、地面兵装、航海装备、军工电子、包装印刷、环境治理、环保设备、铁路公路、航运港口、物流、贸易、IT服务、软件开发、综合。
由于本基金是基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对消费范畴行业进行的界定,因此,若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对行业或者行业内公司进行了调整,本基金将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增加了子行业,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根据本基金对消费范畴行业与非消费范畴行业的定义对该子行业进行界定,以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依据。
(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是本基金投资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根据资产组合的基本原理,股票类资产与债券类资产的配置主要取决于两类资产未来的风险和收益。预期股票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比大于债券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比,相应增加股票类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察当前估值、未来增长、宏观经济政策等判断未来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得到中长期的相对估值,再根据资金市值比等中短期指标确定资产小幅调整比例,制定资产组合调整方案,模拟不同方案的风险收益,最终得到合适的资产组合调整方案。
具体调整流程如下:
1、计算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并与债券收益率比较;
2、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预测未来经济增长率、行业、公司的盈利增长率;
3、综合比较股票市场估值、债券收益率以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长,分三种情况确定资产组合配置:1)如果股票市场估值水平相对于债券收益率偏低,且公司未来盈利增长高于一般水平,则调高股票资产配置;2)如果股票市场估值水平相对于债券收益率偏高,且公司未来盈利增长低于一般水平,则调低股票资产配置;3)如果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基本与债券收益率相当,则根据预期公司未来盈利增长水平,小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4、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后,根据资产组合调整规模、市场股票资金供需状况,确定调整方案;
5、模拟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最终确定调整方案。
(三)行业选择策略
在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后,本基金依循“自上而下”的投资思路,通过行业选择策略对具体行业进行筛选。本基金行业选择策略的核心是基于深度研究的行业比较策略,通过对行业景气度的综合判断与行业估值水平的比较研究,甄选出增长超过平均水平、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行业作为本基金行业配置的标的行业。在此基础上,结合标的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流动性状况,确定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方案。
本基金的行业比较策略,与行业界定一样,都是以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级行业分类为基准。行业比较策略具体分成两个模块,行业景气度研究模块和行业估值比较模块。在行业比较的过程中,本基金通过行业景气度研究模块对行业的景气度进行研究,界定出各行业的景气度,从行业的景气度出发寻找到增长超过平均水平的行业。同时,通过行业估值比较模块对行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分析,甄选出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行业。最后,综合行业景气度研究与估值比较分析的结果,根据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流动性状况,确定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方案。
由于本基金是一只定位为主要投资于消费范畴的基金,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内的优质上市公司。若行业比较研究的结果显示,非消费范畴类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机会,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本基金可以把非消费范畴行业的投资机会纳入组合,但为了保持本基金风格的稳定性且与投资策略一致,对非消费范畴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20%。
(四)个股精选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研究市场流动性趋势,判断市场风险特征,将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公司的基本面,遴选出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禀赋与资源储备增长潜力、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研发能力、营销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指标、营运能力指标、负债水平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相对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D、负债水平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E、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摊销前利润(EV/EBITDA)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主要投资于符合上述选股标准的股票。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基金流动性管理,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预期股票市场收益率上升但风险较大时,基金将提高可转债、企业债与金融债投资比例。在具体策略上,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确定一个阶段对债券市场整体的把握,并确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和策略。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期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期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一个阶段的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和宏观层面相配套的微观层面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力求取得较高收益。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在基金出现巨额或较大申购赎回时,通过股指期货及时进行加仓或减仓,迅速的进行仓位调整,以达成申购赎回对基金运作带来的影响最小化的目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对国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十)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十一)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十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对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四)修改基金的投资限制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投资限制为: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一95%;其中,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一3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0、12、13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修改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变更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六)调整摆动定价机制相关条款
将“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调整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相关条款
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实际操作需要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调整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最少一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2、调整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相关条款
删除以下条款:“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调整后条款如下: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调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1年以下 0.50%
1年(含)-2年以下 0.25%
2年以上(含2年) 0.00%
对A类基金份额而言,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A类基金份额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30日以下 0.75%
30日(含)-180日以下 0.50%
180日(含)以上 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根据上述修改,相应修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相关章节的内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外,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实际操作需要等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表《〈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条款将根据《基金合同》相应修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和基金类型而来,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巴黎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而来。申万巴黎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募集,并于2009年6月12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基金已顺利运作至今。
2、修订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次一个工作日起,修订后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修订后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四、本次变更注册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首先,根据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本次变更注册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次变更注册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次变更注册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次变更注册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变更注册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变更注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变更注册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变更注册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附表:《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 规范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消费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
同” 或“《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 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
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
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
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
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
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
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
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八、 若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市场联动风险(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
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
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 港股通业务额度限制及可投资标的范围调
整等特殊风险。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九、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若投资可
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国债期货交割
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 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风
险、行权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时间价值风险等特有风险。
十、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
因债务人的违约或 交收违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而
产生的信用风险, 因利率变化等原因债务人进行提前偿付而
导致的提前偿付风险, 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十一、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
资业务,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
义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
消费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
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
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
之期间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或本基金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
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
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银行监管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总称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之期
间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
告为准)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用于市场推广、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规定媒介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港股通 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充分受
益的消费范畴行业,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较高
核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分享中国
经济持续增长及增长方式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
资者获取超过业绩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
制及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或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
消费范畴行业,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较高核心价值
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
长及增长方式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
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
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
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 (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