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2025-10-31 15:04:16

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0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ETF(场内简称:红利A500,扩位简称:A500红利低波动ETF)

基金主代码 56359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10月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25年11月5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11月5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开放交易的工

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若本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

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时间;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

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

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5、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5.1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具体详见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的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

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T日)进行确认。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

申请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

回对价,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

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

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份券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

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

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

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

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

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

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基金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

生证券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和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寿安保中证

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