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安中证红利指数
025570
契约型开放式
2025年10月28日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2025年11月03日
2025年11月03日
2025年11月03日
鹏安中证红利指数A
025570
是
鹏安中证红利指数C
025571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含申购费,下
同),单个账户单笔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投资
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 前端收费 鹏安中证红利指数A申购金额(M)
M〈100万
100万≤M〈500万
500万≤M
申购费率
1%
0.6%
1000.00元/笔
备注
-
-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将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用。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
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
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鹏安中证红利指数A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30天
赎回费率
1.5%
0.5%
30天≤N
鹏安中证红利指数C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
0%
赎回费率
1.5%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基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将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当
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用。
6、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参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
于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机构参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
民币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张赟铂
直销柜台电话:0898-661168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penganfunds.com
(2)微信交易平台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x.penganfunds.com
联系人:张赟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
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公
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
途话费)及直销柜台电话0898-6611682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鹏安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