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
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一”)和《关于红
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
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17:00止。2025年11月4日,在本基金基金托
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9月29日,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总份额为13,469,136.07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并参与议案一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9.09%,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2,000,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一的基金份
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
项的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并参与议案二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9.09%,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2,000,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二的基金份
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
40000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25年9月
30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17:00对议案一和议案二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25年11月
4日的计票结果,《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
作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2025年11月4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
关事项的议案》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持续运作,运作方式不发生改
变,并继续运用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基金平稳运作。
(二)《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对《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将据此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步对《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订。修改后的《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11月4日起生效,《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调整的方案要点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1写字楼2301法定代表人:江涛
设立日期: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4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3328600 设立日期: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4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332860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平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6]379号、苏银复[2006]423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7.7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葛仁余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6]379号、苏银复[2006]423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25、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其他情况。 于5000万元情形的;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
作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三:《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说明》。
2、《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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