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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11-05 07:10:30

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ETF(场内简称:互联网HK;港股通互联网ETF南方)

基金主代码 52065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10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11月10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11月10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港股通交易

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申购赎回清

单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

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

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

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如适用)、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RTGS)模式;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

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

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

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在

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

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

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

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

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

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

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2

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

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

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遇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

资者进行赔偿。

4、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

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

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

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

海证券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

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889

-8899)。

(三)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

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

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