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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调整B类基金份额申赎规则、开通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11-20 07:01:59

关于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调整B类基金份额申赎规则、开通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5年11月20日(含)起取消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业务,并对《基金合同》、《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自2025年11月20日起,调整B类基金份额申赎规则,并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开通相互转换业务。

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

本基金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即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基金账户下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低于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基金账户下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二、降低B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起点和最低持有份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从50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同时每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B类基金份额余额从500万份调整为0.01份。

三、法律文件的其他修订

除因本基金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修订相关法律文件外,基金管理人还对《基金合同》修订了以下内容:

1、删除《基金合同》中“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的表述;

2、调整申购与赎回场所公示方式;

3、更新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信息。

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四、开通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

1、适用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1 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 A类基金份额:005056

B类基金份额:005057

2、业务规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若投资者持有A类基金份额和/或B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成上述两类基金份额中的另一类基金份额,转换规则遵从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

(2)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单笔转出申请不得低于10份。由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转入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请转入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300万元,已持有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转入最低金额的限制。若转入基金份额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转出和转入基金的金额及业务限制以相关基金的最新业务公告为准。

(3)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采用“份额转换、确定价”的原则提交申请,即转换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且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4)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转出基金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换业务。

(5)本业务与公司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相互转换业务不产生冲突。

(6)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本业务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本业务只能在同时代理销售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费用计算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和基金份额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假设由A类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转换至B类基金份额(转入基金份额):

(1)赎回费: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将部分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转出确认份额=转出申请份额×转换确认比例

赎回费=Σ((转出明细确认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2)申购补差费:

由于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费,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为0。

五、重要提示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及其他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2025年11月20日(含)起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信披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3、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2025年11月20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部分释义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登记机构或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本基金分设五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五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登记机构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本基金分设五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五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第二部分释义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基金账户下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低于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基金账户下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删除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方式、登记机构或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各类别基金份额可分设不同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有关各类基金份额分类、数额限制等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方式、登记机构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各类别基金份额可分设不同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有关各类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基金份额分类转换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收益结转等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认购、申购A类、B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根据持有人基金份额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进行升级和降级,具体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约定。

(2)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与E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升级和降级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因其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进行升级和降级。 删除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年。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年,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年。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年。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年。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廖林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年。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年,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年。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年。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年。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