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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11-24 07:01:04

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重要提示

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5年8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0

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25年9月22日正式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1、选股范畴

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不包括第二上市的外国公司和根据香港

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2、选样方法

(1)业务要求

被分类为以下其中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

代号行业

10工业

23非必需性消费

28医疗保健业

50金融业

70资讯科技业

(2)主题要求

与以下其中一项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网络(包括移动通讯);金融科技;云

端;电子商贸;数码;或智能化。

(3)筛选要求

符合以下最少其中一项要求:

1)利用科技平台营运(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

2)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例>=5%;或

3)年度收入同比增长>=10%

(4)成份股挑选原则

1)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2)成份股数目固定位30个;

3)排名36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24名或以上的证

券将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定,以维

持成份股数目于30。

3、指数采用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成份股比重上限为:

非外国公司成份股:8%(个股)

外国公司成份股:4%(个股);10%(合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hsi.com.hk。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时,

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

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

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

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二、本基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实时逐

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交收的,T日可卖出和赎回,而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即投资人在场内可以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业务。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

实物申购赎回方式或者其他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业务,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四、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

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的特

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五、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

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

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金融衍生品。

六、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

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

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的内容。

七、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依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交所ETF

申购赎回清单版本等内容更新的公告》进行修订。

目录

一、绪言................................................8

二、释义................................................9

三、基金管理人.........................................16

四、基金托管人.........................................27

五、境外基金托管人.....................................30

六、相关服务机构.......................................33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34

八、基金备案...........................................41

九、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42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3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5

十二、基金的投资.......................................60

十三、基金的财产.......................................7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7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4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8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90

十九、风险揭示.........................................9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6

二十五、备查文件......................................167

一、绪言

《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

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恒生科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4、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

券公司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若该

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

指南等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

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汇率数据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

的价格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

称IOPV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后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后乘以100%(经估值汇率调整,且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重新计算)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5、标的指数:指恒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7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黄辰立先生,董事长,硕士。先后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巴克莱资本投资银行部及摩根大通亚洲投资银行部。2013年5月起,加入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东海先生,副董事长,本科。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现

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韩歆毅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

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首席执行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

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治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高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

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王晓野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历任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务专员,上海

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现任上海中

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

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

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

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

刘春雷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常务副

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

级产品经理、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

薄贺龙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副

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业务总监。

周娜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

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

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总

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

益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

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历任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

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

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

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迟哲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脑网络中心技术经理,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门高级咨询顾问,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中心执行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2025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副总经理、首席信息

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超先生,金融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

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主管。201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国际

业务研究员、投资经理。历任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2021年07月至2025年09月)、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7月至2022年09月)、天弘

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

至2022年10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天弘中证沪港

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2

年12月)、天弘国证港股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3月至

2023年10月)、天弘新华沪港深新兴消费品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06月至2023年08月)、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5月至2023年05月)。现任本

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天弘标普500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FOF)基金经理、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天弘全球

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天弘纳斯达克100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基金经理。

LIU DONG(刘冬)先生,金融分析专业硕士,22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汤森

路透Research(研究部)量化分析师,巴克莱国际投资公司Active Equity(主

动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2015年5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

理(2020年04月至2021年09月)、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年06月至2021年09月)、天弘永裕平衡养

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年08月至

2021年09月)、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2022年03月至2025年09月)、天弘新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1月至2024年10月)、天弘国证港股通5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3月至2023年10月)。现任本公司国际业务总

监、基金经理。天弘全球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天弘

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天弘恒生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高阳先生:本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聂挺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晓丽女士: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兼任混合资产部总经理,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马龙先生: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

王昌俊先生:本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杨超先生:本公司指数与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

童建林先生:本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成员;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董德程

联系电话:0755-8867423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5年6月末,平安银行有110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1,134家营业机构。

2025年1-6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693.85亿元(同比下降10.0%)、

净利润248.70亿元(同比下降3.9%)、资产总额58,749.61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1.8%)、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6,944.7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6%)、发放贷

款和垫款总额34,084.9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

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8个处

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4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

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截至2025年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

计8150.82亿,平安银行已托管331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

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

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境外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Brothers Harriman&Co.)(简称“BBH”)

地址:140 BroadwayNewYork,NY,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Tyree(Managing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

之一。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

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BBH的惠

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Páircéir先生领导。在亚洲,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Noriyasu Sonobe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

络覆盖一百余个市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为5.2万亿

美元,其中超过7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4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8,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即全球托管)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超过4,9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

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

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

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

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97

联系人:苑泽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5年8月

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0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币种

人民币。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有

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

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等情形,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规模限制和办法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

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

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

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

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

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已购买过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

有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 0.80%

50万份≤M 0.50%

M≥100万份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0%

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价格×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

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00×0.80%=8元

认购金额=1,000×1.00×(1+0.8%)=1,008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

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申报

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

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

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内将有效认购数据

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有效的网

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和具体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假

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500,000×1.00×0.50%=2,500元

认购金额=500,000×1.00×(1+0.50%)=502,5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总份额为:

认购总份额=500,000+100=5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假

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502,500元,可得到

500,10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

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

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6、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

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

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

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由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

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十五)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

联接基金,或将已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场外基金变更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

公布相应的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

资金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

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时,可对全部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基金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折算。如本基金对部分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

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数量、表决权、基金财产清算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及其占

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未折算的基金份额与固定比例的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

权利,其中固定比例指折算比例。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本基金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

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价格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实时汇率公允价

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

份额。

实时汇率公允价包括指数编制机构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

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即投资人在场内可以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实物申购赎

回方式或者其他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相关

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

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

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

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

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模

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

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

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

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

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

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

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

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不存在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

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

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与格式”。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

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购赎回原则、程

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

益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

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

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

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券只能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

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1)关于可以现金替代

本部分“T+1日”指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

或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T日开盘参考价

×T-1日估值汇率×(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对可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

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市场购入该部分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

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交易或港股

通等方式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内

任意时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

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

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按照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按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T日在证券

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

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

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正常情况下,T日后的第

3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

交收。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

行相应调整。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

顺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未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

行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算汇率和计算未购入被替代证券成本的

价格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上述汇率是指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参考汇率、

主流资讯商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参考汇率、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

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

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

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

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

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在T日内,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

交易或港股通等方式代投资者卖出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内任意时

刻代投资者卖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

证券的操作。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

额(卖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按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T日收盘价(按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

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正常情况下,T+7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

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

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

整。未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行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算汇

率和计算未购入被替代证券成本的价格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上述汇率是指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参考汇率、

主流资讯商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参考汇率、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

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

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

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

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

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5)在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对于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

轧差处理,针对净申购,购入净申购份额对应的组合证券中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针对净赎回,卖出净赎回份额对应的组合证券中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

有权购入或者卖出不等于轧差处理后的上述被替代的成份证券的任意数量。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上述2)—5)的申购、赎回替代金

额的处理程序、规则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2)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因

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

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固定替代金额为替代证券数量乘以其经调整后的T日开盘参考价并按照T-1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如果T-1日至T日期间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

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

T日或T-1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部分需进行相应的调整。若T日为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

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

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基金代码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赎回模式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挂牌市场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

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10、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QDII额度不足或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且当日

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港股通临时停市,或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7、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

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前,联接基金

可以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

的相关规则。。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或调整

现有的清算交易与登记模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

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等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等其他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和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境外指数基金(含ETF)。此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或

工具: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与

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

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证券以及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及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港

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

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

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

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

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如流动性

不足、成份股长期停牌、法律法规限制等)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5)由于交易成本、交易

制度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6)其它合理原因导

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

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当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超过上述目标范围时,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境外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本基金

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恒生科技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指数基金的选择:1)基金管理

人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规模;2)基金标的指数的代表性;3)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情况,主要考察指标有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等;4)基金费率水平。对

于ETF,本基金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可考虑二级市场成交情况、报价连续性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的研究分析,以定

量辅助手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综合运用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个券选择。

其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

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期权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

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投资,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

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

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充分考虑流动性和风险收益

特征,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

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

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弥补基金运作费用,本基金可适度参与境外期权

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

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6、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

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投资时机、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

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境内外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境内外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

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2)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

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金融工程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

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

师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在追求相关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

成本。

(6)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在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应适用本条第9)点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7.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7.3.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7.3.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7.3.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8.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8.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8.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8.4.1)现金;

8.4.2)存款证明;

8.4.3)商业票据;

8.4.4)政府债券;

8.4.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8.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8.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9.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9.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9.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9.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针对上述组合限制第(1)-(4)项,除上述第(4)项中的第5)、9)、11)、

12)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因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5)项中的第1)

-5)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和/或关联交易要求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

调整涉及本基金的禁止行为和/或关联交易要求,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

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经估值

汇率调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名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

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权证、金融衍生工具、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境外债券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

报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境外存托凭证,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

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非上市、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8、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

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9、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10、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

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

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时间16:00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

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

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证券经纪商、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商及登记

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原因,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和/或基金的可供

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

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进行调整,并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结算等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

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fees);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数据

费、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4、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

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而导致基金资产转

移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

换的情形除外;

15、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双方认可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双方认可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2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

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

19、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基金份额折算;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五)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基金参与境内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作详细说明。

十八)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海外投资的特殊

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

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

言,主要是指美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

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

失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

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

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

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3、政治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生变化,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

不利影响。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

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

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

/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

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

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

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

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信用风险

国家的主权评级下降或评级展望负面,都可能影响该国的投资风险溢价。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8、交易结算风险

指以外币计价或成交的交易,由于外币与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亏损的

风险,即在以外币计划成交的交易中,因为交易过程中外汇汇率的变化使得实际

支付的本币现金流量变化而产生的亏损。

9、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

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对挂牌交易的

股票的政策、规则或监管也可能随时修改,在执行方面也存在不明朗因素,可能

会对本基金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

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2、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对价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特殊的申购、赎回机制可以支

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按交

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获取流动性。

②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拟将安排做市券商为本基金的二级

市场交易提供流动支持;但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

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具体可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以及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

相关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

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

例。本基金为ETF,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

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本基金的应对赎回能力。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

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括但不限

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可详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相关

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相关内容。

在特定情形下,因采取上述措施,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4、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

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无法盈利甚至较大亏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企业不一定盈利,而且还可能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一方面,科创板上市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

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往往具有科技投入大、

迭代快、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存在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

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科创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

段,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持续性、公司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

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

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因此,本基金在追求科创板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科创板企业带来的

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对科创板市场(包括科创板股票的价格影响因素和交易

规则等)有一定了解和认知,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审慎投资选择。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

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

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

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

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红筹企业的投资风险

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

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

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

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

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

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

容,了解并接受本基金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风险。

(5)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

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6)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可能使本基金标的指

数波动较大,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

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

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

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

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

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2)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

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3)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充分知

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

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

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5)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

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

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

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6)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

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

7)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

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

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8)科创板股票在涨跌幅限制,做市商机制,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

度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

(7)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

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8)科创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度的风险

若监管部门推出科创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度,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长期投

资者要求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作为科创板长期投资者参与投资,并需遵循长

期投资者相关要求及限制,届时科创板企业的经营情况及风险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更大影响。

(9)科创板设立和注册制试点时间较短的风险

科创板的设立和注册制的试点时间较短,其效果仍待市场检验,且后续可能

根据国情、市场情况、投资者情况等对相关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将可能面临因为试点效果不及预期、规则的调整变化等原因导致基

金净值下跌或大幅波动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

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

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

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

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10、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11、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

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

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13、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

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

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14、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代理

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

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的风险。按照目前的证券代理买卖规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或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

不进行任何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操作,而对于当天未买入或未卖出的部分证券,基

金管理人将按该证券T日收盘价(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当日在证券交易所

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进行结

算,因此投资者需承受可能当天无法完成所有证券买卖、未完成买卖部分按收盘

价结算等风险;发生特殊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调整交收日期,存在交收日期变

动的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

关规则,存在相关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15、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6、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17、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可能存在如下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

发生无法及时变现并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

法及时支付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

风险。

18、境内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

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9、境内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

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

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

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

割货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

务规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

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

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

基差风险。

20、境内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性。

2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

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科技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恒生科技

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科

技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汇添富恒生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

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

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

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

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

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

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

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

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

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

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

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

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

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

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22、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

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

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23、基金参与境内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可能存在如下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

发生无法及时变现并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

法及时支付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

风险。

24、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外,

还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

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

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

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

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

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每日额度有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

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

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将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

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

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如在内地市场开市而香港市场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也不能正常交易,本基金所持港股将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

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

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

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性较为缺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25、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

于证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

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

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

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且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定最

低要求。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相关机构将协助基金

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应符合法定最低要求;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

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

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

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

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且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定最

低要求。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和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境外指数基金(含ETF)。此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或

工具: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与

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

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证券以及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及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港

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

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

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

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在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应适用本条第9)点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

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7.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7.3.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7.3.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7.3.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8.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8.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8.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8.4.1)现金;

8.4.2)存款证明;

8.4.3)商业票据;

8.4.4)政府债券;

8.4.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8.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8.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9.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9.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9.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9.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针对上述组合限制第(1)-(4)项,除上述第(4)项中的第5)、9)、11)、

12)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因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5)项中的第

1)-5)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其对外

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和/或关联交易要求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

调整涉及本基金的禁止行为和/或关联交易要求,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

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银行的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银行作为白名单。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及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

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以下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

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

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人员。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

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人员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

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

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

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规定时间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境内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法规要求规定期限内,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营机

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

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

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

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

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

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自行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

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12、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

存入境外托管人的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

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

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

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基金财

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方式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

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等合法合规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

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托管人还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设本基金的境外资金账户。

2、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境内证券交易,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相关协议。

4、境内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境外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境

外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

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何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

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

的实际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

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

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

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

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估值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基金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

现金账户进行账实核对。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

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4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六)《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