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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次更新)

2025-11-26 11:04:20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5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泰康中

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1987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1)样本空间

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创新公司债,不含私募品种,债券币种为人民

币;

2)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2)选样方法

选取样本空间中信用评级符合如下条件的债券作为指数样本:主体评级AAA,

隐含评级AA+及以上。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等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投资目标是通过

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1)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的风险;(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

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

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的风险等;(3)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

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组合证券停牌的风险、成份券

违约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深市成份证券

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相关风险、申购赎回的代理买卖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分红特殊安排的风险、第三方

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4)投资特定品种(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

品、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等)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

能面临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取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构造与标的指数风

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6、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

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ETF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

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

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

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产品申购赎回清单版本更新事项,更新内容

截止日为2025年11月24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5

年9月9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1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0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3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4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4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6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4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

律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中证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

值方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

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7、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9、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

品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2839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王超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嘉兴宸泰

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奕伦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曾任贵州

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景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见习团委副书记,高盛

(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历任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EO助理,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资产配置中心投资总监,泰康人

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

执行官,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泰康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志刚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CAD/CAM</p>软件开发中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

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等职务。曾兼任泰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李红女士: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太

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预算处负责人,太平洋产险内蒙古分公司计划财务

部经理,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兼运营部副总经理,太平洋香港投资公司董事。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员,学士学位。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经理、中国科学器材进

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计公司高级审计员、中

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副总裁,金融业务委员会主席,兼任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博士研究生。曾任商

务部中日法律交流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发展规划处

处长、人事处处长等职务。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工信部通信经

济专家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数据治理发展委员会常务委员、教育部高

等学校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专家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

术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数字经济与数

字治理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人事人才与教师发展研究分会

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教育部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专家委员

会委员、工信部信息通信科技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

专家咨询组成员。

张亚光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委员,博士研究生。曾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经济学系副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等职务。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研究员,兼任四川广安爱众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职工监事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

易员、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监事、集中交易室负责人。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航

天工业总公司CAD/CAM软件开发中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

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等职务。

曾兼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

责人。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蒋利娟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集

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

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

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销售总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泰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

代胜伟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诺亚舟科技公司

人力资源经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力资源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聘与员工关系主管、人力资源管理总监、执行总监,公募事业部人力行政部

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分公

司负责人、人力行政部负责人兼财务部负责人。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博士研究生。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

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

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等

职务。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

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

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北京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筹备

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职务。现

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霞女士,硕士研究生。2012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固定收益投资

支持。2014年8月加入泰康公募,历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泰康基金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23年7月25日起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2月26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首席信息官。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部负责人、股票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苏小娅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

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冻结的债券

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

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

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

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

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

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

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泄露其内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

用部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

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

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

理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

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

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

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

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

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5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4967.99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99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

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

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

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

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

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的直销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层、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网站:www.tkfunds.com.cn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变更或增减发售代理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陈雅秋

联系人:陈雅秋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慧、陈玉珊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蔡晓慧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贾君宇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9月8日《关于准予

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987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面值

及认购价格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

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二、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是指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

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的名单、联系方式和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发售代理机

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合称“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需在认购前持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中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债券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中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参与网下债券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已购买过由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拥有的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认购开户事项,并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中列明。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 0.30%

50万份≤S 0.15%

S≥100万份 按笔收取, 500元/笔

1、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债券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时

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3、投资者多次提交现金认购申请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

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

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3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

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30%=3.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30%)=1,003.00元

即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30%,投资人需准备1,003.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

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

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

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

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

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

认购费率为0.1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

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15%=1,2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15%)=801,2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1.00=800,01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

资人的认购金额为801,2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可得到

800,01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

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

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

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及时将认购款项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期内,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

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代该投资人提

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

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债券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债券认购以单只债券手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债券认购,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数量为1手(人民币

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A

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债券必须是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允许网下债券认购的债

券名单(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相关公告为准)。投资人可以多

次提交认购申请,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

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网下债券认购的认购限额,并于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债券。网下债券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券市场情况、价格波动及其

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开始日前

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3)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或存在其它异常情况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

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认购情况,全部或部分拒

绝成份券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券

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将投资者账户内的上海市场债券进行冻结,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债券划转至

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

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

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

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债券数据,按照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债券过户到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第i只债券的价值×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债券,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债券总

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债券的申请,则n=1。

(2)“第i只债券的价值”=第i只债券在T日的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

指,则为估值净价)+(D-1)日应计利息。其中,T日为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

一日,D日为债券过户日。

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的

冻结期间发生利息兑付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将相应调整应计利息的计算。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债

券数量。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债券,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债券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

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

购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将不办理债券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

的认购债券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

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

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债券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

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

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基金份额;在网下债券认购的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十三、募集资金及债券的处理方式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募集期间的认购债券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冻结

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确认的债券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债券认购募集的债券将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则办理冻结和过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债券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冻结的债券,应予以解冻,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

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

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

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变更的具体

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

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

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

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

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直销机构的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

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

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

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

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

额,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采用净

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

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沪市

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

与沪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若发生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

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

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

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

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规则或程序。

基金管理人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

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单一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但是,上述第2项的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

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向

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

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

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

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沪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用于沪市成份证券时,是指在申购基

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时,是指在申

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

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收盘价×(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收盘价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调整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规

定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设置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的原因是,基

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

购时的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

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

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具体的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小于或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被

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为T+2日内的任意成交价。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替代金额总量、基金投资需要及市场行情等因素自主决定不买入

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部

分或全部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

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估值全价(即T+2日的估值净

价与T+2日应计利息之和)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

整。

T+2日后的1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

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

工作日内完成。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

整。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

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市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的收盘价?=1?100%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收盘价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债券只数为n。

其中: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单位为张

该证券收盘价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本基金份额收盘

价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现

金替代比例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规定为准。

2)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折

价比例)。

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

+T日应计利息。

若该证券在T日将进行部分还本等权益变动事项,该证券参考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

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

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

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价格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

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

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

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和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具体的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赎回现金替代折

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赎回现

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买入或卖出小于或

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或卖出被替代证券的价

格可能为T+2日内的任意成交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替代金额总量、基金投

资需要及市场行情等因素自主决定不买入或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

行任何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或不卖出部分或全部被

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难以成交、技术系统

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或不应卖出的其他情形。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替

代金额与所购入或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或实际卖出金额、实

际购入或卖出的相关费用、未买入或未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T+2日估值全

价(即T+2日的估值净价与T+2日应计利息之和)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

整。

T+2日后的4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

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T+7日内

完成。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

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

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

+T日应计利息。

若该证券在T日将进行部分还本等权益变动事项,该证券参考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

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

并按规定公告。

(5)未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

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

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该证券T日估值全价(即T日的估值净价与T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申

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估值全价(即T日的

估值净价与T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T-1日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赎回模式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手)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挂牌市场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申购赎回清单的格

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净申

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11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5、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和第6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

行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

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向联接基金开

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

行前另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四、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

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

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

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

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

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

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

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法对标的指数进行跟踪。通过对标的

指数成份券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证券构造与标的指数久期、

剩余期限、信用评级、到期收益率等指标相近的投资组合,达到跟踪标的指数、

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此外,本基金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可通过风险可

控的积极管理获得超额收益,以弥补基金费用等管理成本,控制与标的指数的

偏离度。

2、替代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及

备选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寻

找其他债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

信用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

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非成份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

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5、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若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

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的信用风险、

信用衍生品的价格及流动性情况、信用衍生品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

等因素,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

将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收益率。

本基金以“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因此选取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收益率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取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构造与标的指数风

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0)、(11)、(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券

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2、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5、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责任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

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

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

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

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计算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

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

注:i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

算为N份。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

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的募集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中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

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

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

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

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

规定网站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0、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四)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十五)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

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将面临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

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等。

(二)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

高的债券仓位,在债券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

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

止编制标的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

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券样本与权重发生

调整,基金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

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

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

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主要采取抽样复制的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

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

离。

(2)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券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

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数量的限制;因基金申购与

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

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

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

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

离。

6、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

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

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三)ETF运作的风险

1、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

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组合证券停牌的风险

组合证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组合证券停牌时本基金可

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4、成份券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发生明显负面事件或违约风险,届时本基金面临如下

风险:(1)若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2)若指数编制机构已作出调整的,但由于市场流动性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及时跟随指数调整方案处置发生明显负面事件或

违约的证券,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以及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投资人或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也可能失败。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

风险。

7、深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的现金替代标识包括“可以现金替

代”,在申购赎回环节中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买卖

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补款,由于深市成份证券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

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8、申购赎回清单相关风险

(1)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运作需要编制,可能与基金实际

持仓存在差异,如投资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估算净值变动及投资决策可能面临

亏损。

(2)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

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例、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

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3)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

引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

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9、申购赎回的代理买卖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

或卖出(如有)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

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时间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实际卖出

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时间内较低的位置或处于最低价格,基金管理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替代金额总量、基金投资需要及市场

行情等因素自主决定不买入或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或

卖出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或不卖出部分或全部被替代证券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难以成交、技术系统无法实现、申

购赎回轧差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或不应卖出的其他情形。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

所获得的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组合证券流动性差等因素,

组合证券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套利风险

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套利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鉴于证券

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该时间内因价格波动

等原因可能导致套利策略实际收益与预期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套利失效;(2)

买卖一篮子债券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

也不能形成套利;(3)基金管理人根据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申赎的投资者买卖被

替代证券计算的实际成本与投资者用于判断套利机会的估算成本可能存在较大

差异,投资者按估算成本进行套利可能失败甚至产生亏损;(4)当一篮子债券

中可能存在临时停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券无法买入而受

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券无法卖出而受影响。请投资者充分了解本基金运作

和套利相关机制,审慎参与套利交易。

12、基金分红特殊安排的风险

本基金设定了不同的基金分红条件:

(1)当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大于0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

益分配。在此情形下,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2)当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此情形下,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以上分红安排较为特殊,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在分红过程中可能因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

等对基金跟踪误差有所影响。请投资者知悉上述事项并做好相应安排。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

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四)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

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

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

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

风险。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

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

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

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7、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

受到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

经验与内部控制等因素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

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

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

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

形采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暂

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

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

法在二级市场卖出ETF份额、又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

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

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

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

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

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

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

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

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

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

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

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

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

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差错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债券、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冻结的债

券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

(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839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存续期限:2021年10月12日至长期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

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成

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但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0)、11)、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券市场价

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

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

方。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

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

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

发的责任及损失,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

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的

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第四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及

依据本协议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

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

损失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此有过错的除外。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债券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募集的债

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在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协助下按规定办理退款和证券退还等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

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

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

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资产托管专户不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

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

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

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2.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5.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

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合同不承担保管责任。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3.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按照约定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

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产品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二)服务联系方式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

传真:010-89620100

在线客服:

1)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我的-联系客服-在线客服

2)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微信号:tkfunds)-账户·交易-微客服

3)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tkfunds.com.cn)-在线客服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kfunds.cn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

以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

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文件;

2.《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3.《泰康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