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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11月26日更新)

2025-11-26 11:04:24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11月26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29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65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8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9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95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96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115

重要提示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系根据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发布的《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的公告》,由华富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6日证监许可【2009】1158文核准募集,《华富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12月30日生效。

华富基金保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华富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富基金郑重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100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ESG评价

结果在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名

前300;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中证二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且总市值位

于样本空间前100名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数

量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1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

尽可能一致。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

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

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

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

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20%。定期调整设置缓冲区,选样方法(4)中

的入选顺序在前80名的新样本优先进入,在前120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

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当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发生变动导致样本不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时,指数

将相应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

基金旗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

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

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

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1.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

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容。

2.更新了“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第十部分基

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3.在“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更新本基金相关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2025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10月31日。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本基金由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富中证A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元:指人民币元;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8.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

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25.存续期:指《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华

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8.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9.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

情形;

3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32.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3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3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3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40.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41.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

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42.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

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47.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48.《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2.《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8.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该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61.标的指数:中证A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余海春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员工,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业部员工,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经理,合肥第二营业

部业务经理、经理助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交易部经理、副

总经理,池州东湖南路营业部总经理,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满志弘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县级)建设委员会科员、

政府办秘书、居巢区中庙镇党委委员,巢湖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督查

室主任科员、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团地委副书记、副秘书

长(正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副部长(正处级),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筹备组正处级领导干部、共青团

安徽省委员会少年部调研员(主持工作)、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部长,安

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建工作部副总经理(中层正职职级)、人力资源部(党

委组织部)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

曹华玮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

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铜陵财专

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

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冠

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

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

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

团委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

理、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

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基本情况

程岱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

业务管理部(客户受理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

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风控总监。

查满春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

司合肥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耿志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

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孙蔚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汇路营业部交易员、资产管理总部财务主管,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会计、主办会计、财务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雀巢

(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

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

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会计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

表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

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

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集团部高级分

析师,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

务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总监助理、副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研究部总监、基

金经理。

林之懿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人力资

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

李宏升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

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上海华富利得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历任合肥47中学

教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工程师(部门副职职级)。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孝华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十二

年。历任金瑞期货研究所贵金属研究员、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平

台设计与开发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10月加

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投资部权益指数经理,

2021年05月07日至2024年10月27日担任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02月17日担任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2月09日至2024年12月25日担任华富中证

科创创业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6月28日起任华富

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8

月11日起任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11月17日起任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09月05日起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02月09日起任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23年02月09日起任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3月24日起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1月15日起任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2月18日起任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4月29日起任华富中证全指自

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5月07日起任华

富新华中诚信红利价值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6月10日起任

华富华证沪深港汽车制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7

月25日起任华富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25年08月19日起任华富中证A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郜哲先生,于2018年2月23日至2024年10月27日担任华富中证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前)基金经理;于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2月17

日担任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于2025年2月

18日至2025年4月2日担任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转型后)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

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

席两名,由公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

议题讨论的主持、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陈启明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兼债券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

张娅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黄立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风险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风险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公司督察长由董事会负责提

名的专业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通过,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报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

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风险管理部:公司设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进

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包括基金投资风险监督、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投资组合公

平交易及异常交易分析、投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流动性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

等风险控制工作。

(7)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

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

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

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

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套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7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8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5.50万亿元。2025

年前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99.9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

托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

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

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8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曾

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曾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期间曾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

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24年6月起任本行

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

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

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孟羽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孟先生2025年9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曾任本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行政总裁,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广东省分行副行长,

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高级经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

工作。孟先生1999年于复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92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商业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

QFLP、债券“南向通”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

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

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

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

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

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

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

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

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

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

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

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雅秋

经办律师:陆奇、陈雅秋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陈逦迤、贺斯吴仪

联系人:陈逦迤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富中证A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华富中证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复》(证监许可〔2009〕1158号)文件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自2009年11月23日到2009年12月25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富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30日生效。

2025年1月15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决定将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自2025年2月18日起,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富

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

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本基金于2025年2月18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

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1.2%

50≤申购金额 0.8%

200≤申购金额 0.3%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

费率的申购费率。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当日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9640.41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101,2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1,200.00/1.2000=84,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1,2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84,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

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170×100,000=101,7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元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

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

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

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

(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

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7)、(8)、(9)、(10)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时;

(7)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于2025年2月18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

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

记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

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

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

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00元)。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

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

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T+2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10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成其他基金。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25年2月18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

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

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或相关公告。

(十七)其他业务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

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

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ETF基金份额、

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中证A100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A100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

跟踪。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当目

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

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

2.指数化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和

年平均误差最小化,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最大容忍值设定为0.35%,年平

均误差不得超过4%。

3.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

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ETF。

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

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

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4.跟踪偏离的监控与管理

由于成份股调整和流动性冲击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基金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

表现的出现偏离。本基金每日跟踪基金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

月末、每季度末分析基金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并对跟踪误

差等进行分析,确定跟踪误差来源,优化跟踪方案。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

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金融工程研究员依托研究部的

投资决策支持平台,根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分析、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情况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向投资决策委员

会提交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资产配置建议,组织金融工程研究员

进行讨论,形成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是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

建议作出基金资产配置决策,并下达给基金经理执行。

(3)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决策,按照标的指数成股份及其

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力

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4)交易执行

基金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通过中央交易室集中统一完成。基金经理在授权

权限内可直接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员严格根据指令进行操作。

(5)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研究员基于数量化的风险控制系统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风险,

找出跟踪误差来源,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以确认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理根据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1)项除外】时,如适

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

制规定。

除上述第(1)、(7)、(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

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5年第3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10,830,506.16 91.6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03,504.94 6.70

8 其他资产 1,939,723.82 1.60

9 合计 120,873,734.9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注: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华富中 股票型 交易型 华富基 110,830,506.16 93.44

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ETF) 金管理有限公司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016.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75,924.9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4,782.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39,723.8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富中证A100ETF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5.2.18-2025.9.30 20.12% 0.93% 18.51% 0.94% 1.61% -0.01%

华富中证A100ETF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5.2.18-2025.9.30 19.82% 0.93% 18.51% 0.94% 1.31% -0.01%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收益率(税后)×5%。

(二)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由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2月18日转型而来。本

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2月18日起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未满

一年。本基金建仓期为2025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建仓期结束

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华富中

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

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目标ETF基金份额;

2.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3.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4.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5.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6.应收申购基金款;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

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

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或将不同;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红,但满足以下条件,本

基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1)本基金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

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

准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超额收益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的5%;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

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

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计算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

增长率、超额收益率,计算方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并在本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100%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数值/基金合同生效

日后第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业绩比较基准数值-1)×100%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取该月最后一日。

如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详见届时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

赎费用等);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15%。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

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

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05%。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

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

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根据《华富中证A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二)基金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目标ETF变更或标的指数变更;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及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

关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

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

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本基金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数基金

的特定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市场价格可包括

利率、汇率及期货等价格;

2.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变化而变

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有着极大的影响;

3.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价格通常会

上涨;反之,市场利率上扬,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

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

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以及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价格下

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

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

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的技术风

险等风险。

2.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3.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如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目标ETF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ETF退市风

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等。

4.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5.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

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

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6.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等费用的存在以及其它因素,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

届时,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

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

成本。

8.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

离或导致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1)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3)基

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

跟踪误差。(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6)基金的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0.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

险。

11.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

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六)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法律

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上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

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

足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7997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

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

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

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11-20

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4-11-20

3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4-11-20

4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11-21

5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11-21

6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11-21

7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11-27

8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11-27

9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11-27

10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4-12-19

1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4-12-20

1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4-12-21

13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1-22

14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2025-01-22

15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5-02-12

16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02-12

17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02-12

18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5-02-12

19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调低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02-14

20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02-14

21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25-02-14

22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025-02-14

23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5-02-14

24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5-02-14

25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5-03-15

26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3-29

27 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 2025-03-29

28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5-04-04

29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04-04

30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4-04

31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4-04

3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4-22

33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 2025-04-22

34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25-04-30

35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5-06-10

36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5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2025-06-25

37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直销账户信息的公告 2025-07-16

38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7-19

39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5年第2季度报告 2025-07-19

40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08-30

41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华富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中期报告 2025-08-30

42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5-09-05

43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5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2025-09-24

44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5-10-28

45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5年第3季度报告 2025-10-2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成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

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

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

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

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

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

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及赎回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及赎回费率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二)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

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上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

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

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成立时间: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目标ETF基金份额、中证A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

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投资

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

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1项除外】时,如适用

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

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

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

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

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管理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

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

(六)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

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中估值方法的第1至第7项进行处理

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

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

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