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的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主代码:022330)已于2024年12月17日成立。根据《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我司旗下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扩位简称:800红利低波ETF,基金代码:563980)已于2025年10月24日成立,并于2025年1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我司经与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12月1日起,将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且将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前后对照表》。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及简称变更
基金名称由“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A”变更为“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ETF联接A”。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C”变更为“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ETF联接C”。
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I”变更为“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ETF联接I”。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二、本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保持不变。
三、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2025年12月1日起生效,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2、上述修订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
《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全文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
言
三、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三、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鑫元中证800红利低
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
言
六、本基金如果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删除
第一部分前
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删除
第二部分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鑫元中证
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二部分释
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
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删除
第二部分释
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释
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释
义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释
义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删除
第二部分释
义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1、存续期:指《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释
义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
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第二部分释
义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删除
第二部分释
义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4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释
义
48、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5、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释
义新增
46、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且其投资目标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鑫元中证800红利
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47、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
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第二部分释
义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得收
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第二部分释
义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
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释
义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
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
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删除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
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删除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
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或I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或I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
告。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况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型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运作并相应修
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删除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况新增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
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
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
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
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与其他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
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
一种特殊的基金类型,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进行申赎的方
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
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
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基
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2024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准予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49号)注册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元中证800红
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
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
根据《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
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
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
接基金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
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为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鑫元中证800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
12月1日起,修改后的《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
事人将按照《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
第五部分基
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
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
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
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
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时。
新增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删除
9、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暂停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10、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新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暂停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情形。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
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
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新增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
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
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
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
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
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
目标ETF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
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新增(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新增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由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变
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
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
他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以外的其他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
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
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
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
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
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
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
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
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情形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
原因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
扩大。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一)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
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当目标ETF申购、赎回
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
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在综
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
定采用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进
行目标ETF的投资。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也可以通过投资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方式申购目标ETF。对于出现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
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非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的替代。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1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业务;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除上述第(2)、(7)、(9)、(10)、(16)条约
定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1)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1)、(2)、(7)、(9)、(10)、(16)
条约定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禁止行为
……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新增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终止。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目标ETF为
股票型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
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七、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删除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理论上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
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
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理论上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以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新增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
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
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地,基金合同
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
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
理人相同的除外);
(5)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新增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目
标ETF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
日目标ETF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
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目标ETF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
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删除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新增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
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新增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删除
11、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
用等);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
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
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
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
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
照《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个月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进行评价,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相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者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
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
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
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
后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基金收益分
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
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删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新增
(五)临时报告
删除
25、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
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
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
内容。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
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
(十二)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
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
管理基金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
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
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
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自2025年12月1日起,修改后的《鑫元中证800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