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3个月定开债券

(005338)公募债券型
1.0118 0.07%+0.0007
单位净值 [2025-10-09]
1.2893
累计净值 [2025-10-09]
       
净值估算 [2025-10-09   ]
  • 最近一月:-0.03%
  • 最近一季:-0.09%
  • 最近半年:0.68%
  • 今年以来:0.89%
  • 最近一年:3.18%
  • 最近两年:7.10%
  • 最近三年:9.63%
  • 成立以来:32.48%
  • 成立日期:2018-06-06
  • 基金经理:倪侃
  • 产品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 最新份额:62.65亿
  • 申购状态:不可申购
  • 最新规模:---
  • 投资风格:稳健成长型
  • 管理公司:兴业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兴业3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全称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005338 成立日期 2018-06-06
基金总份额(亿份) 72.35亿(2024-12-31) 基金规模(亿元) 99.16亿(2024-12-31)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倪侃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级分类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基金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投资风格 稳健成长型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不可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1)、(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