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定增增强7号

(909365)集合理财股票型
0.8651 0.57%+0.0049
单位净值 [2018-10-12]
0.8651
累计净值 [2018-10-12]
  • 最近一月:-2.15%
  • 最近一季:-8.44%
  • 最近半年:-13.70%
  • 今年以来:-0.19%
  • 最近一年:-19.00%
  • 最近两年:---
  • 最近三年:---
  • 成立以来:-15.27%
  • 成立日期:---
  • 基金经理:---
  • 产品类型:券商集合理财
  • 管理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中信定增增强7号 基金全称 中信证券定增增强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代码 909365 成立日期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基金规模(亿元) --
基金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经理 -- 运作方式 券商集合理财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二级分类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基金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9%
开放日 管理人可以于集合计划成立满18个月起不超过6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间开放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并在开放期开始前将开放期安排向委托人披露。封闭期内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增加开放期,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目标 依托管理人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综合性投资优势,主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及定增相关主题股票;同时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研究,采用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和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相结合的策略,科学合理的配置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风格 限额特定理财
投资范围 (1)定向增发: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定向增发)。定向增发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其中,投资于单只定向增发股票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2)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不包括定向增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50%。 (3)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资产支持证券(ABS)、债券基金、分级基金优先端、期限在7天以上(不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回购。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50%。 (4)现金类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5)股指期货: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为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6)金融产品:包括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管理人承销的证券,但应遵守相关规定。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配置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剩余资金以银行存款等形式进行现金管理。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介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经与管理人签署了编号为【2016-03-137】的《陕国投联储证券亿阳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托交易合同1》)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经签署以下合同: (1)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6-03-138】的《陕国投联储证券亿阳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托交易合同2》); (2)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16-03-139】的《陕国投联储证券亿阳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质押合同》及编号为【2016-03-139 ]的《质押合同补充协议(一)》(详见附件,以下合并简称《信托交易合同3》); (3)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邓伟签署编号为【2016-03-140】的《陕国投联储证券亿阳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托交易合同4》,管理人承诺,以上信托交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如管理人需要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信托交易合同1》的条款进行变更或签订各种形式的补充协议,或者管理人需要同意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邓伟对《信托交易合同2》,《信托交易合同3》,《信托交易合同4》须取得全体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若未经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管理人或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对信托交易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或签订各种形式的补充协议,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对委托人不构成任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