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金选精质31号稳健A2

(BE0512)集合理财混合型
1.0000 -0.19%-0.0019
单位净值 [2017-06-29]
1.0532
累计净值 [2017-06-29]
  • 最近一月:-2.29%
  • 最近一季:-1.44%
  • 最近半年:-0.21%
  • 今年以来:-0.22%
  • 最近一年:-0.19%
  • 最近两年:---
  • 最近三年:---
  • 成立以来:---
  • 成立日期:2016-05-20
  • 基金经理:杜钦松
  • 产品类型:券商集合理财
  • 管理公司:东兴证券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东兴金选精质31号稳健A2 基金全称 东兴金选精质31号稳健A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代码 BE0512 成立日期 2016-05-20
基金总份额(亿份) -- 基金规模(亿元) --
基金管理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经理 杜钦松 运作方式 券商集合理财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二级分类 --
最低参与金额(元) 1000000 最低赎回份额(份) --
基金比较基准 --
开放日 1)稳健份额(含稳健A份额与稳健B份额)参与开放期。 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灵活设置并确定,于当次开放期委托人参与之前由管理人披露,并披露集合计划本次参与的稳健子份额的代码、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等。 本集合计划可以设置多个开放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参与本计划。委托人在某个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必须符合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披露的该份额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代码、参与规模限制、投资周期、预期收益率等。 (2)稳健份额退出开放期。管理人根据《稳健份额开放参与公告》约定的投资周期,安排相关稳健份额的强制退出日期,对相关稳健份额进行强制退出。 (3)进取份额参与开放期。如触发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追加参与进取份额的情形,管理人应当安排进取份额参与开放期,支持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追加参与进取份额。 (4)进取份额退出开放期。如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进取份额退出情形,管理人可以安排进取份额退出开放期,支持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机构退出相应的进取份额。
投资目标 本计划以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通过对于当前国家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细致分析及研究,积极主动地对计划的大类资产进行配置调整,致力于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投资风格 非限定性
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保本保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 (3)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摘牌或除牌的股票不得作为本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标的。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资金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集合资产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根据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各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或规避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2、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现金类资产的投资主要考虑本计划的总体流动性需求,在为集合计划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缓冲的基础上,获得高流动性资产的稳定收益。配置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以政策面调控和资金面分析为基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短期金融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计划整体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策略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所质押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如下: (1)不得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摘牌或除牌的股票;如标的证券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 (2)流通股本不低于5000万股; (3)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公开处罚、谴责、调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不得为近两年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股票; (5)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已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7)沪深300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非沪深300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5%,中小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0%,限售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45%(每期投资周期到期前,质押股票已经解除限售的,不受该条款限制)。; (8)质押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最低平仓线130%,最低预警线150%,质押有限售条件股份或涉及个人限售股所得税的最低平仓线140%,最低预警线160%。当某日收盘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融资方应按合同约定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补充交易,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9)融资人对质押股票不存在禁止股票质押承诺、价格承诺等。 管理人存在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股票筛选标准,管理人应以“审慎原则”选择适用上述标准或管理人内部的标准中更严格的标准筛选标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