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股票宝8号A2

(C63075)集合理财混合型
1.0313 0.12%+0.0012
单位净值 [2016-06-03]
1.0313
累计净值 [2016-06-03]
  • 最近一月:0.48%
  • 最近一季:1.57%
  • 最近半年:---
  • 今年以来:2.70%
  • 最近一年:---
  • 最近两年:---
  • 最近三年:---
  • 成立以来:3.13%
  • 成立日期:2015-12-09
  • 基金经理:李哲
  • 产品类型:券商集合理财
  • 管理公司:华融证券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华融股票宝8号A2 基金全称 华融股票宝8号A2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代码 C63075 成立日期 2015-12-09
基金总份额(亿份) -- 基金规模(亿元) --
基金管理人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李哲 运作方式 券商集合理财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二级分类 --
最低参与金额(元) 1000000 最低赎回份额(份) --
基金比较基准 --
开放日 经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随时设置开放期。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开放期公告为准。
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通过对于当前国家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细致分析及研究,积极主动地对计划的大类资产进行配置调整,致力于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投资风格 非限定性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以及银行存款 (1)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2)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委托人同意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同意管理人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同意管理人根据管理人与融入方的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进行关联交易。但前提是管理人需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但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等达成书面一致。
投资策略 【2015-12-9合同变更】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资金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集合资产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现金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根据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各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或规避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2、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现金类资产的投资主要考虑本集合计划的总体流动性需求,在为集合计划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缓冲的基础上,获得高流动性资产的稳定收益。配置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以政策面调控和资金面分析为基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来确定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短期金融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集合计划整体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策略 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所质押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如下: (1)标的股票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且不得出现以下情况的流股票: 1)ST,*ST类股票或已经停牌的股票,且无证据表明该股票将恢复正常; 2)公司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重大问题; 3)公司近1年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 4)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 5)公司存在重大违约或逾期纪录; 6)标的股票权属清晰,能办理质押登记、强制公证等手续; 7)有限售条件的创业板股票; 8)股票的流动市值低于5亿元。 (2)准入股票要求 1)单笔业务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资产计划的35%;以创业板上市流通股票质押的规模不得超过本集合资产计划总额的30%; 2)限售股质押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且必须于质押期限前三个月解禁; 3)近一年股票振幅不超过沪深300指数的500%以上; 4)质押股份数量不超过近3月日均成交量的10倍; 5)单笔业务质押股票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一股票累计在该证券公司质押股票不超过总股本的30%; 6)上证50样本股票的限售股质押的项目限制在本集合计划质押式回购业务总投资额的30%以内; 7)除土证50样本股票之外的限售股质押的项目限制在本集合计划质押式回购业务总投资额的20%以内,且质押标的不得是创业板股票; (3)质押率要求 1)上证50样本股票初始质押率不得高于60%; 2)主板上市股票的初始质押率不得高于50%; 3)中小板企业上市股票的初始质押率不得高于45%; 4)创业板上市股票的初始质押率不得高于30% 5)有限售条件的主板股票初始质押率不得高于40%; 6)有限售条件的中小板股票初始质押率不得高于30%; 7)融资人为质押标的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初始质押率不得高于上述质押率的90%; 8)质押物价格按照标的股票20日均价和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孰低原则计算。 (4)履约保障比例 1)无限售条件全流动股票 a)上证50样本股票内无条件全流通股票:预警线值不低于1.3(含),平仓线值不低于1.2(含); b)其他无条件全流动股票:预警线值不低于l.fi(含),平仓线值不低于1.4(含); 上证50样本股外的主板上市的无条件全流通股票:预警线不低于1.5(含)。平仓线值不低于1.3(含); 除上证50样本股外的有限售条件的主板股票:预警线值不低于1.7(含),平仓线值不低于1.5(含)。 2)限售股票 a)上证50样本股票内的限售股票:预警线值不低于1.5(含),平仓线值不低于1,3(含): b)其他限售股票:预警线值不低于}.8(含),平仓线值不低于1.6(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