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汇智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Q9757)集合理财股票型
1.0103
0.10%+0.0010
单位净值 [2018-03-02]
1.0517
累计净值 [2018-03-02]
- 最近一月:0.40%
- 最近一季:-0.03%
- 最近半年:-0.04%
- 今年以来:---
- 最近一年:---
- 最近两年:---
- 最近三年:---
- 成立以来:1.03%
- 成立日期:---
- 基金经理:白豫
- 产品类型:券商集合理财
- 管理公司:东吴证券
基本信息
| 基金简称 | 东吴汇智12号 | 基金全称 | 东吴汇智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基金代码 | SQ9757 | 成立日期 | 2017-03-09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 | 基金规模(亿元) | -- |
| 基金管理人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经理 | 白豫 | 运作方式 | 券商集合理财 |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 |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1000000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
| 基金比较基准 | 5.2% | ||
| 开放日 | 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灵活设置并确定,于当次开放期委托人参与之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披露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限分类(6个月1期、2期,12个月1期、2期等,以此类推)。 本集合计划可以设置多个开放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参与本计划。委托人在某个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必须符合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披露的该份额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分类情况、份额代码、参与规模限制、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等。 各期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管理人衡量各期集合计划相对回报的指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委托人某个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对应退出日为该笔份额参与申请日起满一个运作期的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退出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出现违约事宜的,则管理人有权将该运作期对应的退出日顺延,待违约结算完毕后对委托人进行强制退出。 | ||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 ||
| 投资风格 | 非限定性 | ||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资金融出方)。同时以管理流动性为目的,也可以投资于各种现金管理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 ||
| 投资策略 | 1、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投资策略 首先,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标的证券选择标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产业政策等动态分析,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 原则上,管理人将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对标的证券进行选择: 1)标的股票价值稳定。标的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况 (1)上一年度亏损或本年度出现季度亏损,或发布半年度、全年亏损预告。。 (2)因实施重大重组等原因造成长期停牌。 (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4)媒体、市场或监管机关等有关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 (5)对于ST、*ST、尚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等高风险股票暂不纳入业务范围。 (6)最近一年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或财务报告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的。 (7)股票价格在过往三个月出现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现象。2)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 2)原则上,标的证券的质押率须满足以下要求: (1) 无条件全流通股票的质押率(股票质押率=项目本金÷(股票质押价格×质押股本),其中股票质押价格原则上以股票MA5、MA20、MA60日均价孰低确定,另外在各个委托人和管理人同意的基础上,双方可另行约定股票质押价格。) 标的证券(流通股) 市盈率TTM 初始质押率 沪深300成分股(不含银行股) ≤25 ≤65% >25 ≤60% 银行股 ≤10 ≤70% >10 ≤65% 非沪深300成分股(主板) ≤25 ≤65% >25 ≤60% 非沪深300成分股(中小板) ≤25 ≤55% >25 ≤50% 非沪深300成分股(创业板) ≤25 ≤50% >25 ≤45% (2)对于限售股质押,参照上述同类标的证券流通股质押率标准下浮五个百分点; (3)对于高管锁定股,则在限售股质押率基础上再下浮五个百分点。 (4)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 (5)如PE超过30倍、PB超过3倍、最近6个月内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质押率应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3)如股票质押标的情况或质押率超出以上标准,在各个委托人和管理人同意的基础上,双方可另行约定。 4)标的股票权属清晰,可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 再次,管理人在考虑上市公司基本面、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证券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测定,利用东吴证券质押率测算模型计算标的证券质押率(指融资金额与标的股票市值之比)。同时,管理人在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并结合融入方财务状况、资产状况、风险偏好、资金用途和以往信用状况等有关信息综合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选择资质良好的融入方进行交易。 最后,管理人依据客户资信情况和担保品资质等情况,明确对应的履约保障机制和应处理措施。当融入方质押证券市值不足、资金交收违约或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时,采取要求融入方补交担保品、处置质押的证券或者要求客户提前购回等措施。如处置融入方质押证券后仍不足初始交易金额的,向融入方追索。 5)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标的证券的履约保障比例的警戒线以及平仓线如下: (1)无条件全流通股票:警戒线值应不低于1.6(含);平仓线值不低于1.4(含);限售股票:警戒线值不低于1.7(含),平仓线值不低于1.5(含)。 (2)管理人在考虑风险的前提下,有权将警戒线与平仓线进行下调,但调整后流通股的警戒线与平仓线分别不低于1.5、1.3,限售股的警戒线与平仓线分别不低于1.6、1.4。 6)在履约保障比例超过300%的情况下,管理人可根据风险考虑,在经得集合资管委托人同意后,可允许融入方对质押标的股票部分解除质押,但解除质押后履约担保比不得低于标的股票质押初始履约保障比例。 以上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投资策略的标准或要求均仅为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时的选择标准或要求,其不适用于该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完成后的情形。 2、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计划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通过合理有效分配本计划的现金流,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本计划投资运作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