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2008-06-30 00:00:00
资证资字[2008]243 号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日期:2008 年6 月26 日

1

目 录

第一节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2

第二节 清算结果.............................................................. 3

第三节 审计报告.............................................................. 4

第四节 托管人报告........................................................... 14

第五节 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 15

第六节 有关事项说明......................................................... 20

第七节 信息披露的查阅方式................................................... 21

附件:审计报告、托管人报告及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盖章页........................ 22

2

第一节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名称: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开放式、限定性、存续期三年

成立日: 2005年6月16日

到期日: 2008年6月16日

投资目标: 控制集合资产在投资期末的本金风险,追求集合资产超

过投资基准的稳健增值

投资策略: 管理人基于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简称CPPI策

略)控制集合资产在投资期末的本金风险,运用VaR技

术全程监控投资风险,确保上述投资策略的实施。对集

合资产实施优化配置,追求集合资产超过投资基准的稳

定增值。管理人按照本合同到期约定,为本集合计划其

他委托人在投资期末的本金风险提供相应保障

投资基准: 期初三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定期整存整取税后利率)

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第二节 清算结果

根据《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与《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规定,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

集合计划”)已于2008年6月16日到期。本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已于2008

年5月28日与托管人中国银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处理清算相关事宜。经清算小组共同商议,确定从2008

年6月17日至2008年6月23日为本集合计划产品清算期间,清算起始日为2008年6

月17日,清算结束日2008年6月23日,以2008年6月27日为本集合计划资产支付日,

分配本集合计划清算结束日剩余财产及本集合计划清算结束日至本集合计划资

产支付日所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资产支付形成的银行划款手续费)。现将

资产清算结果公布如下:

一、清算结束日资产份数:935,206,273.95份

二、清算结束日资产总值:1,116,558,758.09元

三、清算结束日至集合计划资产支付日形成的银行利息收入:92,108.49元

四、资产支付形成的银行划款手续费支出:1,600.00元

五、资产支付日可分配资产总值:1,116,649,266.58元

六、资产支付日单位净值:1.194013元(保留至小数点后六位)

本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全部委托人本金及投资收益将于2008年6月27日起由托

管人—中国银行从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请注意查询。

4

第三节 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08)专字第60469435_A16 号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组: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中信避险共

赢”)按照后附的清算事项说明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的清算报表,包括2008 年

6 月17 日中信避险共赢终止日资产负债表,2008 年6 月23 日中信避险共赢清算

结束日资产负债表及清算财产表和自2008 年6 月17 日至2008 年6 月23 日止期

间的清算损益表及债务清偿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清算报表的编制是中信避险共

赢清算组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清算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清算报表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清算报表

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

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

与清算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中信避险共赢管理人选用清算报表编

制政策的恰当性,以及评价清算报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

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中信避险共赢清算报表已经按照后附的清算事项说明二所述的编

制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2008 年6 月17 日中信避险共赢终止

日及2008 年6 月23 日中信避险共赢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自2008 年

6 月17 日至2008 年6 月23 日止期间的清算损益及债务清偿情况。

5

(此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小东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 珊

中国 北京 2008 年6 月24 日

6

附件一:清算报表

1、终止日资产负债表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终止日资产负债表

2008 年6 月17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

终止日

2008 年6 月17 日

资产

普通资产:

银行存款 1,520,697,298.82

结算备付金 11,460.13

存出保证金 387,549.18

应收利息 3,744,598.05

资产总计 1,524,840,906.18

债务及清算净损益

普通债务:

应付退出款 406,080,406.10

应付管理人报酬 1,472,566.67

应付托管费 294,513.34

应付交易费用 329,605.85

其他负债 274,458.02

债务合计 408,451,549.98

持有人权益

实收委托资产 935,206,273.95

未分配利润 181,183,082.25

持有人权益合计 1,116,389,356.20

债务及持有人权益总计 1,524,840,906.18

持有人份额 935,206,273.95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六

位) 1.193735

计划管理人: 计划托管人:

7

1、清算结束日资产负债表(续)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清算结束日资产负债表

2008 年6 月23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

清算结束日

2008 年6 月23 日

资产

普通资产:

银行存款 1,116,466,653.7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应收利息 92,104.39

资产总计 1,116,558,758.09

债务及清算净损益

普通债务:

应付退出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应付托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其他负债 -

债务合计 -

清算净损益

清算净收益(清算净损失以“-”号表

示) 1,116,558,758.09

债务及清算净损益总计 1,116,558,758.09

持有人份额 935,206,273.95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六

位) 1.193917

计划管理人: 计划托管人:

8

2、清算财产表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清算财产表

2008 年6 月23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清算结束日预计可变现金额

2008 年6 月23 日

财产项目

普通财产:

银行存款 1,116,466,653.70 1,116,466,653.70

结算备付金 - -

存出保证金 - -

应收利息 92,104.39 92,104.39

清算资产总计 1,116,558,758.09 1,116,558,758.09

计划管理人: 计划托管人:

9

3、清算损益表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清算损益表

2008 年6 月17 日至2008 年6 月23 日(“清算期间”)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清算期间数

一、清算收益(清算损失以“-”号表示)

1、存款利息收入 195,045.01

清算收入小计 195,045.01

二、清算费用

1.审计费 15,000.00

2.银行手续费 643.12

3.律师费 10,000.00

清算费用小计 25,643.12

三、本期清算净收益 169,401.89

四、从持有人权益转入 1,116,389,356.20

累计清算净收益(清算净损失以“-”号表示) 1,116,558,758.09

计划管理人: 计划托管人:

10

4、债务清偿表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债务清偿表

2008 年6 月17 日至2008 年6 月23 日(“清算期间”)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中信避险共赢终止

清算期间

内增加

清算期间内减

少清算结束日清偿方式

2008 年6 月17 日2008 年6 月23 日

普通债务:

应付退出款 406,080,406.10 - 406,080,406.10 - 现金

应付管理费 1,472,566.67 - 1,472,566.67 - 现金

应付托管费 294,513.34 - 294,513.34 - 现金

应付交易费

用 329,605.85 - 329,605.85 - 现金

其他负债 274,458.02 - 274,458.02 - 现金

普通债务合

计 408,451,549.98 - 408,451,549.98 -

计划管理人: 计划托管人:

11

附件二:清算事项说明

清算事项说明

自2008 年6 月17 日至2008 年6 月23 日止期间

(除另有说明外,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

1、基本情况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5]57 号《关于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

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无异议函》的批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管理人,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及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

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推广机构。自2005 年4 月7 日进行推广并于

2005 年6 月16 日正式成立。设立时持有人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122,059,506.03

元,折合集合计划份额为1,122,059,506.03 份。该资金已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

务所审验,并出具天华(验)字[2005]009-43 号验资报告。

本集合计划为开放式、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3 年,终止日为

2008 年6 月17 日。

2、清算原因

存续期限到期。

3、清算期间

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于2008 年6 月17 日起终止本集合计划,

并开始进行清算。本集合计划已于2008 年6 月23 日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

自2008 年6 月17 日开始至2008 年6 月23 日。

二、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集合计划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起,

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

数据列示。

三、主要会计政策

1、记账本位币

本集合计划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12

2、存款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

3. 实收委托资产

每份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实收委托资产为对外发行的集合计

划份额总额。由于申购、赎回引起的实收委托资产的变动分别于集合计划申

购确认日、赎回确认日确认。清算期间无变动。

4、清算损益

清算损益核算集合计划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集合计划

的持有人权益即实收委托资产和未分配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清算终结时将

持有的清算费用和清算收入结转至清算损益。

5、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政策

集合计划终止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将收益全部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持

有人。

四、清算情况

自2008 年6 月17 日起,清算组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

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资产处置情况

1、清算开始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1,520,697,298.82 元,清算期间收回银行存

款人民币3,996,547.98 元,支付银行存款(偿还各项负债及支付各项清算

费用)共计人民币408,227,193.10 元,清算结束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

1,116,466,653.70 元。

2、清算开始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11,460.13 元,清算期间全部收回。

3、清算开始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387,549.18 元,清算期间全部收回。

4、清算开始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3,744,598.05 元,清算期间计提应收利息人

民币195,045.01 元,清算期间收回人民币3,847,538.67 元,清算结束日应

收利息为人民币92,104.39 元。

应收利息为应收托管人——中国银行的存款利息,计息期自2008 年6 月

21 日开始至2008 年6 月23 日。

(二)负债处置情况

1、清算开始日应付退出款为人民币406,080,406.10 元,清算期间全部偿还。

13

2、清算开始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472,566.67 元,清算期间全部偿还。

3、清算开始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294,513.34 元,清算期间全部偿还。

4、清算开始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329,605.85 元,清算期间全部偿还。

5、清算开始日其他负债中应付席位保证金为人民币250,000.00 元,清算期间

全部偿还。

6、清算开始日其他负债中应付退出费为人民币24,458.02 元,清算期间全部

偿还。

(三)持有人权益情况

持有人权益清算开始日为人民币1,116,389,356.20 元,清算结束日为人民币

1,116,558,758.09 元。

(四)清算损益情况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净损益为人民币1,116,558,758.09 元,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清算期间数

一、清算收益(清算损失以“-”号表示)

1、存款利息收入 195,045.01

清算收入小计 195,045.01

二、清算费用

1.审计费 15,000.00

2.银行手续费 643.12

3.律师费 10,000.00

清算费用小计 25,643.12

三、本期清算净收益 169,401.89

四、从持有人权益转入 1,116,389,356.20

累计清算净收益(清算净损失以“-”号表示) 1,116,558,758.09

五、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清算结束日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116,558,758.09 元,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将全部分配给本集合计划全部持有人。

管理人决定2008 年6 月27 日分配清算结束日剩余财产人民币

1,116,558,758.09 元及集合计划清算结束日至集合计划资产支付日预计形成的

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92,108.49 元,扣除银行划款手续费预计1600.00 元后,

合计人民币1,116,649,266.58 元,即每单位分配人民币1.194013 元(保留至

小数点后六位)。

14

第四节 托管人报告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人报告

在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本

计划”)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

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规、托管协议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认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本报告中的基础财务数据与我部记录核对无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2008-6-26

15

第五节 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事宜

见证意见

德恒DHLBJSEC000207-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视情形简称“中信证券”、“公司”

或“管理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对集合计划清算事宜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相关法

律的理解出具本见证意见。

中信证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即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其所提供的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是真实的、准确的、

不存在任何遗漏,中信证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完全一致。

对本见证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中信

证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

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本所仅就与集合计划清算程序有关的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见证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

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见证意见仅供见证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本见证意见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中信证券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16

一、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2005 年4 月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中

信证券申请设立集合计划出具了《关于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信证券

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无异议函》,中信证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前述无异

议函后于2005 年4 月18 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集合计划,并于2005 年6 月16

日公告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基本情况为: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为2005 年6 月

16 日,存续期三年,管理人为中信证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银行”),设立时持有人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122,059,506.03 元,折

合集合计划份额为1,122,059,506.03 份。

经核查,本所认为,集合计划为依法成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到期

根据《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三年存续期满后不再展期。

中信证券于2008 年5 月15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关于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终止“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报告》,在

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将终止集合计划及有关清算工作安排。

本所认为,管理人对于集合计划终止的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

三、有关清算事宜

(一)成立清算小组

2008 年5 月28 日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安永”)及本所共同组成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召开清算小组成立会议,并就集

合计划的清算事宜做出具体时间表和工作安排。

经核查,本所认为中信证券作为集合计划管理人、中国银行作为集合计划托

管人成为清算小组成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信证券避险共赢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

经核查,安永持有经2007 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企作京总副字第020150 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

书号为017),本所认为,安永被聘任为集合计划清算项目的服务机构,符合有

17

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

本所现时持有证号为010001100492 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已被聘任

为集合计划清算项目的服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

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

(二)清算工作计划和安排

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清算小组会议讨论,对集合计划清算工作主要安排如

下:确定2008 年6 月17 日为集合计划清算起始日,2008 年6 月23 日为清算结

束日,清算结束日前支付相关管理费、托管费、交易佣金等应付费用;向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监局报告清算计划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支付有关清算费用;

完成审计工作,由安永出具审计报告;托管人出具托管报告;向投资者发布清算

结果报告并支付清算资产;注销有关账户;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报告清算

结果。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清算工作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

(三)与集合计划清算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集合计划清算工作计划安

排,管理人应对与清算有关事项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经核查,管理人已于2008 年6 月2 日在其公司网站及有关媒体发布《中信

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与清算提示公告》,公告拟终止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清算有关工作安排以及将清算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分配给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等有关事宜。

本所认为,上述已披露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信

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管理人还应根据清算进程向投资者披露

清算结果。

(四)有关费用的支付

经核查,管理人已完成《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管理

费、托管费、有关交易佣金以及本次清算之审计费和律师费的支付,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

(五)向监管部门报告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集合计划清算工作计划安

18

排,管理人应对集合计划清算有关事项向监管部门报告。

经核查,管理人已于2008 年5 月15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关

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终止“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报

告》,并于2008 年6 月20 日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报告了集合计划有关清

算计划和时间安排情况。

本所认为,上述已报告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信

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在有关清算工作结束后,管理人还应向

监管部门报告清算结果。

(六)清算结果

经核查,清算期间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算,安永于

2008 年6 月24 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08)专字第60469435_A16 号《审计报告》,

对集合计划清算进行了审计, 清算结束日集合计划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1,116,558,758.09 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信证券避险

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清算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将全部分配给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

本所认为,截至本见证意见出具日,管理人及清算小组有关集合计划清算工

作的安排以及已进行的有关清算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管理人尚需将清算后的集合计划

资产分配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注销有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进行有关信

息披露和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集合计划依法成立;集合计划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

定;截至本见证意见出具日,管理人和清算小组有关集合计划清算工作的安排以

及已进行的有关清算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信证券避

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

管理人尚需将清算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分配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注销有关

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和报告。

本见证意见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见证意见正本八份,副本若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清算事宜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徐建军

承办律师:

李晓明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20

第六节 有关事项说明

1、本报告中《审计报告》所提及“终止日”为2008年6月17日,是指本集合

计划会计核算最后终止日。由于集合计划在到期当日(2008年6月16日)仍处于

部分开放状态,不接受参与申请但接受退出申请,管理人在T+1日对委托人申

请进行确认并为委托人办理减少权益的登记手续,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到

2008年6月17日方可最后终止,《审计报告》需以本集合计划2008年6月17日的财

产状况编制的清算报表为存续期的最终审计依据。

2、本集合计划于2008年6月17日进入产品清算期,《审计报告》中所提“终

止日”亦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

算事宜见证意见》所提清算起始日。

21

第七节 信息披露的查阅方式

网址:www.cs.ecitic.com

热线电话:010–84588458

附件:审计报告、托管人报告及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22

附件:审计报告、托管人报告及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盖章页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