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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相关事宜的公告

2009-03-02 14:56:21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和提高规模上限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69号),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申请已获批,存续期延长至2014年7月4日(以下简称“东方红2号(展期)”),我公司担任东方红2号(展期)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东方红2号(展期)托管人和代理推广机构。

  根据《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第十六条:

  “在管理人公告监管机构批准集合计划展期的文件后,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需在原集合计划到期前三个月签订书面同意协议。

  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按原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终止的方式办理收回参与本计划的委托资产及收益的相关事宜。

  如果同意展期委托人持有总份额及人数低于集合计划的存续条件,本集合计划将进入终止程序。”

  我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将于2009年4月6日前为拟参与展期的客户办理签约事宜:

  1、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需于2009年4月6日(含)前,亲自到原办理网点签署相关文件。

  2、未于2009年4月6日(含)前到代销网点签署相关资料的客户,即视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将按原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终止的方式办理返还其参与本计划的委托资产及收益(如有)的相关事宜。

  根据原合同,原到期日为7月6日,届时我公司将按客户4月6日(含)前作出的是否参与展期决策为客户办理展期或返还资产事宜。

  展期事宜将于代销网点的工作日办理,具体详见办理网点通知。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95503、021-6326903、021-6332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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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