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记者任芳、傅兴宇)中国证监会15日公布,近日已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聚氯乙烯(PVC)期货交易。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和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证监会将尽快批准大商所挂牌PVC期货合约。
PVC作为五大合成树脂之一,广泛应用于建筑门窗、排水管道、电线电缆、薄膜包装等领域,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基础材料。我国PVC行业发展迅速,2008年PVC产量和表观消费量分别达到882万吨和925万吨,均居世界第一位。近年来,原油、煤炭等上游原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带动PVC价格剧烈变化。PVC的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迫切需要开展期货交易来发现价格并进行套期保值。
证监会表示,开展PVC期货交易,一是有利于健全我国合成树脂期货品种体系,促使期货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二是有利于优化PVC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导PVC上下游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帮助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变化趋势,及早采取调控措施,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供求平衡;三是可以为PVC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风险控制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相关行业的稳步发展。
证监会表示,将在市场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大商所尽早挂牌PVC期货合约,并指导和督促大商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认真做好PVC期货的培育工作,逐步完善合成树脂期货品种体系。
PVC的国家标准明确,检测较为方便,易于标准化,且品质稳定,储存和运输条件相对简单。根据国家标准,PVC可以分为SG0-SG9共10个型号,其中SG5型号产品的消费量占PVC消费总量的70%以上,价格代表性强。PVC的上述特点具备开展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此外,2007年7月底,大商所上市了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期货,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较为健全,市场运行平稳,这也为开展同属合成树脂的PVC期货交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目前,大商所已经完成了PVC期货合约的前期设计工作,拟定了较为严格的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论证了梯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严格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选取了PVC期货的交割推荐厂家和牌号,并于15日晚公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等5份相关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PVC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PVC期货交易代码为V,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割品种为质量标准符合规定的SG5型一等品和优等品。与LLDPE期货当前的交易合约相比,征求意见稿中的PVC期货最高交易手续费每手少了2元,最低保证金比例低了2个百分点,涨跌停幅度缩小了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