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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托管报告

2009-07-22 14:56:22

(报告期间:2009年04月01日-2009年06月30日)

本托管人依据《光大阳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光大阳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自2006年8月31日起托管光大阳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计划”或“本计划”)资产。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出具2009年第二季度托管报告(2009年04月01日-2009年06月30日)。

(一)本托管人在报告期间,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损害计划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本托管人履行安全保管计划资产的职责,将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以及所托管的其他非本计划的资产严格分开,实行了严格的分账管理,维护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对从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各项费用和计划的应得收益进行了严格复核,确保计划资产的完整。

2、本计划资产的投资标的物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包含ETF和LOF)。本托管人根据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人运用计划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进行了监督。

3、本托管人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的规定,审核、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准确地完成了本计划的各项资金清算交割。

4、本托管人对与本计划资产相关的重大合同原件、因履行托管人职责而生成或收悉的记录计划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计划账册、交易记录等实施了妥善保管。

(二)本托管人在本报告期间,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规对计划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监督。

1、管理人在本计划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净值计算、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计划费用开支等方面遵守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本托管人复核了光大阳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09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投资组合报告、集合计划份额变动情况,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上海分部

20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