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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09-11-02 14:56:24

绪 言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

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说明书阐述了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集合计划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发行。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投资者签订《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试行办法》、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欲了解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相关附件。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对本说明书的解释权。

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试行办法》、《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1067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

释 义

在《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计划、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说明书:指本《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试行办法》: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5、 《细则》: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6、 元:指人民币元。

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管理人: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直接推广机构: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代理推广机构:指具有集合计划代理推广资格、依据有关《代理推广协议》办理集合计划认购、申购、退出、分红等

集合计划业务的代理机构。

12、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14、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

15、 委托人:指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18、 集合计划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9、 交易账户:指投资者在办理认购/申购时,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参与、退出、分红及清算本集合

计划资金的划拨。

20、 募集期:指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集合计划开始募集到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60日。

21、 成立日:指在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集合计划推广开始之日起60日内,集合计划认

购资金规模超过1亿元后,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和实际发行情况停

止发行,并宣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4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3、 T日:指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24、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25、 封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的1个月,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退出。

26、 开放日: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申购、退出业务的工作日,具体为本计划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

27、 集合计划份额:指委托人对集合计划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28、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9、 常态份额:指在过去一周未办理退出且未被管理人冻结的集合计划份额。

30、 认购:指在计划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1、 申购:指在计划开放日时,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2、 退出:指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日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集合计划的行为,不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

的行为。

33、 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4、 子账户:指管理人为每位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单独设立的资产账户,以维护每位委托人的权益及集合计划的公平性。

35、 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6、 资产净值: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7、 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以确定该资产净值和份额的过程。

38、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39、 不可抗力:指《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后发生

的,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40、 关联方:包括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股东、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或托管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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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5

第一章 集合计划介绍

一、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集合计划名称: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理念

1、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以及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为计划资产取得超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年化收益。

2、投资理念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紧密跟踪货币政策及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主要考虑资产安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预期收益等

因素,合理配置固定收益类和股权类资产,充分发掘单个投资品种获利机会,分享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和组合设计

集合计划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和股权类投资品种、现金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

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银行

票据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股权类资产包括:参与新股/新券申购获得新股和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20%,其中权证为0-3%。新股包括首发和增发

的股票。权证仅限于申购可分离债券获取。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占资产

净值不低于5%。

管理人可经与托管人和所有委托人协商并取得同意,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修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

四、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适合风险偏好较低,同时希望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

6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五、集合计划的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期规模上限为2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内,集合计划规模超过25亿份时,管理人有权

暂停集合计划申购。当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规模偏大,可能影响委托人收益时,管理人将至少以一种方式向所有委托人发

出提示。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七、集合计划的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1个月为封闭期。集合计划在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退出

(管理人根据本说明书暂停申购或退出时除外)。

八、集合计划推广时间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本集合计划推广开始之日至成立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60日。

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办理。

九、集合计划的份额面值和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面值为1.00元,参与价格为1.00元/份。

十、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和最低参与金额

1、推广对象: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300万元,多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

十一、费率

1、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包括认购费和申购费)和退出费。

2、托管费:0.15%/年。

3、管理费: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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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7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1、推广机构

(1)直接推广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代理推广机构: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集合计划,并及时至少以一种指定方式进

行信息披露。

2、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主要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

8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二章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

注册资本:人民币32.93亿元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亿元

三、推广机构

1、直接推广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代理推广机构: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集合计划,并及时至少以一种指定方式进行

信息披露。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9

第三章 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

一、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

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通过认购/申购参与集合计划。

二、投资者参与的原则、程序和确认

1、办理时间

认购在募集期内办理。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办理。

申购在开放日办理。

2、参与的原则

(1)投资者通过现金购买份额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

(2)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1.00元/份;

(3)投资者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3,000,000元;

(4)投资者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0,000元;

(5)募集期内,在每日(T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

购规模达到2亿元时,管理人有权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

认购无效,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6)开放日办理申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当日(T日)净申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集合计划总规模达到25亿

份时,管理人有权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申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并通

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3、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募集期/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

10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收到投资者签订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及填写的相关表格后,向投资者出

具回单,经投资者确认无误后,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

(4)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5、参与份额的计算

(1)募集期内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1.00元/份)

参与金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参与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录为准。

(2)开放日内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份额 = 申购金额/(1.00元/份)

参与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1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

1、本集合计划募集期间,管理人在每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2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

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2、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到募集期结束日,若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经具有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用账户,不得动用。募集期结束,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全部法定手续。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1亿元或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

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退

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1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子账户

一、集合计划子账户的设立

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维护集合计划公平性,每位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时,管理人为其设立子账户:

C(Cash)账户:记录委托人的可用现金资产。

A(Asset)账户:记录委托人的非现金资产和已被冻结的现金资产。

管理人每日为每个委托人计算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例如,委托人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甲C账户资产金额+甲A账户

资产金额-计提费用)/(1.00元/份)。子账户内不同类别资产的估值方法参照本说明书第十二章。

二、管理人特别权力

管理人有权在委托人申请全部退出时或其持有计划份额低于200万份时冻结该委托人的子账户。当子账户被冻结时,该子账

户的C账户内可用现金将不参与集合计划的任何投资,管理人有权对该子账户的A账户内资产进行相应处置。

当因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低于200万份使其子账户被冻结期间,因市场波动使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高于200万份时,管

理人有权继续冻结该子账户。子账户冻结期间,如委托人申购集合计划使得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高于200万份时,管理人为

其子账户解冻。子账户解冻后,可重新开始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

三、集合计划投资与子账户的关联

集合计划以现金进行单笔投资时,所有未被管理人冻结的子账户均按一定比例系数K参与该笔投资。例如,

子账户甲的比例系数K=甲C账户内可用现金资产÷所有未被冻结子账户的C账户可用现金资产之和

该笔投资为整个集合计划资产获取H(剩余现金)、I(购得债券)、J(申购获得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则上述资产分

配至甲的子账户的数量分别为K×H、K×I,K×J。

当集合计划参与新股申购时,以管理人参与初步询价时子账户内的可用现金资产计算比例系数。

四、单个子账户内的资产流转

委托人子账户内的资产将随集合计划的投资在C账户与A账户之间流转。例如:

(1)当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时,参与资金作为可用现金资产计入C账户。

(2)当以部分现金在二级市场购买债券,则所获债券进入A账户;当债券卖出,所获现金进入C账户。

(3)当以现金参与新股申购初步询价,则所有现金由C账户转入A账户;新股申购结束后该部分现金变为解冻资金和获配

股票两部分,则解冻资金由A账户转入C账户,获配股票计入A账户;当获配股票解冻后卖出,所获现金进入C账户。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3

第六章 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退出的办理时间与办理场所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2、退出的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

二、退出的程序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应填写交易申请表,同时其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表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符合退出约定的,向委托人出具回单,经委托

人确认无误后,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

4、委托人于T日提交退出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情况。

三、退出申请的处理

委托人于T日向推广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管理人在T+1日内根据具体情况处理退出申请:

1、全部接受:如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小于等于其可用现金资产,则管理人接受该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并为该部分份额

办理退出。

2、部分接受:如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大于其可用现金资产,则管理人接受该委托人的部分退出申请,并为该部分份额办理

退出。接受退出的份额为该委托人可用现金资产对应份额。

3、如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经申请退出后份额小于200万份,则触发自动退出。

退出款项于T+5日内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四、自动退出触发条款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开放日,如委托人持有份额低于200万份,则触发自动退出。

14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管理人有权在委托人未提出退出申请的情况下冻结子账户;

2、管理人将变现委托人A账户内所有资产,该部分资产变现后转入C账户,然后将C账户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办理退出;

3、管理人为委托人办理自动退出期间,如果委托人再次申购,使得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高于200万份,则管理人不再继续

为其办理自动退出,解冻其子账户,重新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

五、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1.00元/份)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每一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部分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未退出份额将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

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集合计划资产参与新股/新券申购或申购所得新股/新券处于锁定期内时,管理人有权在当日接受退出份额等于委托人可

用现金资产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退出的份额顺延办理。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需顺延退

出外,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其余资产将被冻结(即不再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在其余资产转为可用现金资产

后,管理人须通知委托人并为该部分份额办理退出。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立即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5

七、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含义见前款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方式处理;也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拒绝接受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集合计划暂停估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连续巨额退出;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方式包括:

(1)拒绝受理某笔或数笔退出申请;

(2)暂停受理某个或数个开放日的全部退出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6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七章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冻结

一、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

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

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集合计划的冻结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现金宝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7

第八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以及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为计划资产取得超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年化收益。

二、投资理念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紧密跟踪货币政策及市场利率的的变化趋势,主要考虑资产安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预期收益

等因素,合理配置固定收益类和股权类资产,充分发掘单个投资品种获利机会,分享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集合计划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和股权类投资品种、现金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

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银行

票据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股权类资产包括:参与新股/新券申购获得新股和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20%,其中权证为0-3%。新股包括首发和增发

的股票。权证仅限于申购可分离债券获取。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占资产

净值不低于5%。

管理人可经与托管人和所有委托人协商并取得同意,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修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参与新股/新券申购,以获取股票市场超额收益。另

外,为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流动性,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5%。

2、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此类资产的投

资目标是在充分保持本集合计划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18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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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债券组合投资流程图

在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遵循以下投资理念:

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重视利率曲线结构管理。利用即期利率结构曲线构造技术和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分析结果,预测未来利率期限结构曲

线变化状况。

加强债券品种凸性管理。优化债券投资组合,改善债券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减小投资组合的风险并获得来源于

利率波动的债券资本利得收益。

以针对债券市场及投资机构的统计分析为重要依据。统计分析各债券子市场的规模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密切关注市场的

容量及交易方式变化趋势,结合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分析结果,预测未来债券市场在各个层面的变化

状况;研究分析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非金融机构等的资产运作环境、运作状况以及变化趋

势,分析其对债券市场形成的结构影响。

3、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资产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发挥管理人在新股研究及定价方面的优势,为集合计划资产取得合理回报。

具体而言,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结合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和投资环境,以及一二级市场投资者投资理

念和定价差异,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积极参与询价与申购,为持有人获得稳健收益。

(1)基本面研究

a)通过实地调研、阅读保荐机构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参与拟上市公司路演等方式,深入了解发行人全方位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背景、产销规模与市场地位、技术领先程度、成本控制力、资源独占性、定价权、盈利能力、盈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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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9

量、财务安全性、持续经营与获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等。

b)参照同类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运用国际化估值理念及方法,充分考虑一二级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资理念差异,全面分

析发行人所处行业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价值。

c)考虑中短期市场整体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市场政策动向、资金供求状况、重大政治或社会

事件影响等。

以上三方面研究有助于管理人对发行人的内在投资价值形成正确判断,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投资风险,为集合计划资产获取

较高收益奠定基础。

(2)参加询价

在深入研究拟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管理人还将广泛了解其他询价对象对其价值的判断,管理人将结合上述两方面积

极参与初步询价。

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管理人将重点分析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特征、资金数量及资金结构,进行综合性地评估,据此做出

投资决策。

(3)获配新股卖出

集合计划资产不追求在股票上市后的二级市场长期持有并以此获取收益,获配的股票在上市锁定期结束后,如果股票价格

处于合理估值范围内,在20个工作日内卖出,以有效规避二级市场波动风险;若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或者远低于合理估值

范围,拟持有至合理价格卖出,以保障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基金投资策略

管理人构建的基金投资评价体系将为集合计划的基金投资提供主要依据。管理人将主要从基金历史风险调整收益、基金公

司实力两个方面考察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集合计划资产获取稳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集合计划的风险较低的特征,管理人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如所采用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再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或投资风格,或有更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可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采用其他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0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九章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

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一)《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二)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三)本计划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严格、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集合计划控制投资风险,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障。本计划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小

组领导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具体为在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下,投资决策小组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做出战略性

资产配置等决策;投资主办人在研究策划部对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的前提下,根据投资决策小组的决

议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最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风险控制小组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对集

合计划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具体流程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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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东方红现金宝投资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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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创新业务和重大经营项目的投资策略。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公司级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的创新业务和重大经营项目的投资策略,如:确定总规模、对投资决策小组授权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理人的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必要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管理人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

责人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可以列席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投资决策小组制定战略性资产配置等决策。

投资决策小组是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级的投资决策机构,由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组成,全权负责资产管

理业务的日常投资决策工作,并接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投资决策小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

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集合计划的下一阶段的类属资产配置比例,即固

定收益类资产、股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根据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投资主办人提出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制定其他投资决策。

(三)投资主办人在对研究策划部出具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深入探讨的基础上,进行战术性组合配置及优化。

研究策划部在对行业和市场发展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估值标准和考察调研情况,出具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

策、行业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筛选出预期收益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证券构筑证券库,为投资决策小

组和投资主办人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主办人在遵守投资决策小组制定的战略性配置原则的前提下,确定战术性的投资策略,包括通过考察调研当时的宏观

经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公司个券方面的动态变化情况,根据资产配置原则和市场风险分析,构建投资组合;制定证

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方案,运用现代的组合管理技术,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回报率;在研究员对各类金融资产、个股个券进

行跟踪分析基础上,及时更新金融证券的盈利预测和风险分析,并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

整和优化。

(四)交易员依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有席位实施投资交易。

(五)风险控制小组与风险控制部进行风险监控及绩效评估。

三、风险控制

(一)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管理人的内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见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图,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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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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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评价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内设合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和方针;审议公

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审议公司总体和各项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及规模,评价与风险容忍度相匹配的资产配置状

况;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听取合规总监的定期报告,评估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

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监事会: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财务检查;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就涉及公司风险的重大事项向

股东会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经营管理中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决策。总裁办公会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最重要的决策方式之一,公司的重大规章制度及重大业务项目的风险评估与决策一般

通过总裁办公会进行,会议一般邀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主要人员列席。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运作,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在各项

业务风险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规总监:负责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负责落实公司合规管理政策,保障

法律、法规和准则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并对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负领导责任。

合规总监通过合规风险管理总部及各职能部门、营业部及分支机构设立的专兼职合规风险管理岗,承担公司合规管理和风

险管理职责,并对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 是公司履行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是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对

合规总监负责,配合合规总监完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法务管理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本着内部控制健全性

的原则,其合规与风险管理覆盖到公司所有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本着内部

控制独立性原则,部门实行风险经理负责制,各风险经理在开展合规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时能够独立性开展工作;各

主要业务风险经理实行岗位、人员及监控系统分离,相近业务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同时在合规检查时,实行A、B角制度,

体现了内部控制的分离制衡性原则。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经理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特征,建立了各自的工作规范,并依据国

家有关法规制度及公司内部规定开展工作。公司在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规风险管理岗,落实本单位的合

规管理要求,并协助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障将合规管理覆盖到经营管理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全过程。合规与风险管理

总部对合规风险管理岗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

稽核总部:稽核总部对集合计划进行事后的检查监督,对集合计划运作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稽核,主要对集合计划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

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改进意见的落实。

监察室:监察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对重大风险事项所涉及的责任人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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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5

资金财务管理总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资金财务总部履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核算管理及监督职能。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内设独

立的绩效评估员,执行集合计划的绩效评估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集合计

划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有五个业务部门,包括:市场开发部、研究策划部、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

部,各业务部门负有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和义务。此外,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内设风险控制小组和合规风险管理岗,

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的指导下,全权负责部门的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监督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支持配合相

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工作。其职责范围包括:

1、负责拟订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制度建设和流程优化;

2、负责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并监督内控体系的正常运行;

3、就日常的风险控制和监督工作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实现对接;

4、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工作;

5、有关总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下设风险控制部,主要负责总部的日常风险控制工作,对集合计划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并出具风险控制

报告。其职责范围包括:

1、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2、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统计与绩效评估工作;

3、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档案管理与文秘工作;

4、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为保证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在场地、人员、交易、账户、核算和研究方面严格实行分离。

1、场地

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在空间上实行全面隔离,各项业务有独立的办公区域。

2、人员

管理人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和自营业务有独立的人员配备和考核机制,对各业务的分管领导、投资主办人、研究

员、交易员等实行岗位分离。管理人对于资产管理业务人员也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和监督机制,根据工作特点和人员要

求,合理划分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并要求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26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交易

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下单制度,所有交易下单必须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立的交易部完成,并充分保障该部门交易工作

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资产管理业务已配备专用席位,集合计划的交易都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使用专用席位。

4、账户

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集合计划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独立设立账户、并由托管行保管相关的开户资料,确保了不同集合计划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核算

管理人为集合计划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结算体系,对集合计划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同时设

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保证相关风险管理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监控。

6、研究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有独立的研究队伍――研究策划部,负责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策、重点行业及公司的研究,

并向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立的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提供投资建议。相对于负责自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业务总部,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建有自己独立的证券库。证券库是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选择投资品种的参考依据,为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投资决策服

务。证券库中的投资品种包括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基金、股票以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

种。研究策划部具体负责证券库的构建与调整,并指定专人负责证券库的维护和发布工作。

(三)防范利益冲突相关制度及措施

为防范管理人与客户之间、管理人的不同客户之间及管理人与员工之间因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不同而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

潜在利益冲突,管理人制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实施细则》,重点规范管理人研究部门为自营、投行、

经纪等部门服务与对外客户提供研究咨询研究服务时产生的冲突及管理人为之提供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害。

管理人根据业务及客户情况,将利益冲突进行分级,根据所分级别制定细则进行防范,同时对防范利益冲突不力的部门和责

任人制定罚则。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是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设专门岗位负责识别、判断和控制利益冲

突。同时要求投行、自营、资产管理、研究所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防范、协调和处理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利益冲突。

在此基础上,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制定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隔离与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试

行)》,用以防范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及资产管理业务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同时,对接

触内幕信息人员及穿墙人员加强了管理。

为防止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公司在两个交易系统的前端设置了交易限制指标,用于禁止两种业

务的反向交易,对于同向交易则采用限制交易金额及交易数量的方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为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不同的客户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在进行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时,运用了公平交易

系统,并制定了公平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流程,对不同投资组合在购买同一投资品种时进行集中交易,公平分配,确保交

易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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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为预防和打击证券行业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管理人自身的经营安全和信誉,

管理人制定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确定了反洗钱组织架构;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了内部反洗钱工作流程;并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对

前述制度、流程等进行监督和评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根据公司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分类评级,重点对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资格审查,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了与代销机构之间的反洗钱义务与责

任,确保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此外,管理人还持续开展了对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五)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1、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集合计划运作。

2、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3、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全分开,独立设立账户,进行独立管理与核算。集合计划会计核算与管理人

会计核算在业务岗位上进行严格分离,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

4、实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证券库管理办法》,证券库的构建须遵循“质量控制”与“数量控制”

原则,规定投资主办人只能投资证券库内的品种。

5、通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定》及相关制度,设置投资权限,管理人明确规定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主办人三个层次的投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6、实行投资主办人制,投资主办人行使具体的投资指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小组形成的投资决议由投资主办人执

行投资操作。

7、实施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主办人不得直接进行交易操作,交易室实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交易室

出入管理制度》,交易员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交易。

8、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实现风险预警和绩效评估。

9、管理人对涉及集合计划业务的各部门建立了严格全面的保密制度。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保密行为做出承

诺。

10、启动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的紧急预案。

(六)完备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管理人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