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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009-11-02 14:56:24

一、前言

为规范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

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细则》、《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

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附件《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指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

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

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1067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

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投资者签订《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管理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邮 编:200010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 编: 100140

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期规模上限为2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内,集合计划规模超过25亿份时,管理人有权

暂停集合计划申购。当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规模偏大,可能影响委托人收益时,管理人将至少以一种方式向所有委托人发

出提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集合计划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和股权类投资品种、现金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

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银行

票据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股权类资产包括:参与新股/新券申购获得的新股和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20%,其中权证为0-3%。新股包括首发和增发

的股票。权证仅限于申购可分离债券获取。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占资产

净值不低于5%。

管理人可经与托管人和所有委托人协商并取得同意,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修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

(五)存续期间

1、计划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2、封闭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1个月为封闭期。

3、开放日:集合计划在封闭期结束后每日开放。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退出(管理人根据本合同暂停申购或退出时

除外)。

(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和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面值为1.00元,参与价格为1.00元/份。

(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300万元,多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

(八)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本集合计划推广开始之日至成立日之间的60日内的募集期间,管理人在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

现金宝

每一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2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

令,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到募集期结束日,若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经具有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九)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

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个自然日

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四、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办理时间

认购在募集期内办理。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办理。

申购在开放日办理。

(二)参与的原则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申购的方式;

2、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1.00元/份;

3、投资者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3,000,000元;

4、投资者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0,000元;

5、募集期内,在每日(T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购

规模达到2亿元时,管理人有权于T+1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

效,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6、开放日办理申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当日(T日)净申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集合计划总规模达到25亿份

时,管理人有权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申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申购无效,并通过

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三)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募集期/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

4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收到投资者签订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及填写的相关表格后,向投资者出具

回单,经投资者确认无误后,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

4、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四)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

录为准。

五、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本集合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以及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和其他客户财产的账户相互独立。

(一)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试行办法》、《细则》和相关规定,托管人将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

开立专用托管银行账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管理人提供必要协助。本集合计

划成立后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二)集合计划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东方

证券-工行-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托管人以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并管理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用于证券和资金清算。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细则》、本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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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宝

八、集合计划的子账户

(一)集合计划子账户的设立

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维护集合计划公平性,每位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时,管理人为其设立子账户:

C(Cash)账户:记录委托人的可用现金资产。

A(Asset)账户:记录委托人的非现金资产和已被冻结的现金资产。

管理人每日为每个委托人计算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管理人负责委托人持有份额及子账户的估值的计算和复核,托管人不承担计算和复核职责。

(二)管理人特别权力

管理人有权在委托人申请全部退出时或其持有计划份额低于200万份时冻结该委托人的子账户。当子账户被冻结时,该子账

户的C账户内可用现金将不参与集合计划的任何投资,管理人有权对该子账户的A账户内资产进行相应处置。

当因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低于200万份使其子账户被冻结期间,因市场波动使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高于200万份时,管

理人有权继续冻结该子账户。子账户冻结期间,如委托人申购集合计划使得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高于200万份时,管理人为

其子账户解冻。子账户解冻后,可重新开始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

(三)集合计划投资与子账户的关联

集合计划以现金进行单笔投资时,所有未被管理人冻结的子账户均按一定比例系数K参与该笔投资。例如,

子账户甲的比例系数K=甲C账户内可用现金资产÷所有未被冻结子账户的C账户可用现金资产之和

该笔投资为整个集合计划资产获取H(剩余现金)、I(购得债券)、J(申购获得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则上述资产分

配至甲的子账户的数量分别为K×H、K×I,K×J。

当集合计划参与新股申购时,以管理人参与初步询价时子账户内的可用现金资产计算比例系数。

(四)单个子账户内的资产流转

委托人子账户内的资产将随集合计划的投资在C账户与A账户之间流转。

九、集合计划的费用和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费

(1)按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初三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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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及时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2、管理费

(1)按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初三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

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及时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印花税作为交易费用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

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集合计划的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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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宝

十、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的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

收入。

(二)收益分配原则

1、集合计划采用1.00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净收益以等比例增加委托人持有计划份

额的方式分配给委托人,使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集合计划当日净收益为负时,采取等比例调整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方式,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维持在1.00元。

3、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增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可通过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十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说明书指定的方式进

行披露。

(二)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和《细则》提供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备投资者查阅。

(三)集合计划成立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的盈利状况通告、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盈利状况通告

管理人在每周一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布前一周集合计划常态份额所获净收益及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该披露数据由管理人负

责计算和复核。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由管理人一并提供给委托人,资产管理报

告和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和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须经托管

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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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由管理人一并提供给委托人,资产管理报

告和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和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须经托管

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披露。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对账单

管理人每季度为所有委托人编制对账单,对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资产配置、最近一期的参与、退出明细等情况作

出说明,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可能对集合计划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1)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集合计划终止;

(4)负责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5)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6)发生巨额退出且部分顺延退出;

(7)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8)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9)其他应当通知委托人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方式

1、募集期内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查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指定营

业网点柜台,委托人可免费查阅,并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2、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网站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

的信息将在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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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宝

管理人网站:www.dfzq.com.cn

托管人网站:www.icbc.com.cn

3、邮寄服务

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按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邮寄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对账单。

十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缴纳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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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

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4、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且其退出申请未被拒绝的委

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

于二十年;

9、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

人报告;

11、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4、管理人自身对《说明书》、《资产管理报告》等所有向委托人披露的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5、在本集合计划运行期间,除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同时发送(含抄送)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部门规章、通知、决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1

现金宝

定、文件外,对于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遵守的监管部门仅发送至管理人的部门规章、通知、决定、文件等规定,管理

人有义务及时向托管人书面提供,托管人收到后应书面回复并确定监督内容。管理人没有及时提供的相关法律规定,托管

人不承担监督的职责;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

《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

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

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7、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8、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0、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1、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2、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退出的含义

指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日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集合计划的行为,不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的行为。

(二)委托人退出安排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2、退出的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

3、退出的程序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应填写交易申请表,同时其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表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符合退出约定的,向委托人出具回单,经委

托人确认无误后,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

(4)委托人于T日提交退出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情况。

4、退出申请的处理

委托人于T日向推广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管理人在T+1日内根据具体情况处理退出申请:

(1)全部接受:如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小于等于其可用现金资产,则管理人接受该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并为该部分份

额办理退出。

(2)部分接受:如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大于其可用现金资产,则管理人接受该委托人的部分退出申请,并为该部分份额办

理退出。接受退出的份额为该委托人可用现金资产对应份额。

(3)如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经申请退出后份额小于200万份,则触发自动退出。

退出款项于T+5日内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3

现金宝

5、自动退出触发条款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开放日,如委托人持有份额低于200万份,则触发自动退出。

(1)管理人有权在委托人未提出退出申请的情况下冻结子账户;

(2)管理人将变现委托人A账户内所有资产,该部分资产变现后转入C账户,然后将C账户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办理退出;

(3)管理人为委托人办理自动退出期间,如果委托人再次申购,使得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高于200万份,则管理人不再继

续为其办理自动退出,解冻其子账户,重新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

6、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1.00元/份)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每一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未退出份额将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

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集合计划资产参与新股/新券申购或申购所得新股/新券处于锁定期内时,管理人有权在当日接受退出份额等于委托人可

用现金资产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退出的份额顺延办理。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需顺延退

出外,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其余资产将被冻结(即不再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在其余资产转为可用现金资产

后,管理人须通知委托人并为该部分份额办理退出。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立即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4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四)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含义见前款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方式处理;也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五)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拒绝接受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集合计划暂停估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连续巨额退出;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方式包括:

(1)拒绝受理某笔或数笔退出申请;

(2)暂停受理某个或数个开放日的全部退出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十六、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

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

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集合计划的冻结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5

现金宝

十七、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终止:

1、本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计划的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1亿元,计划终止;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3、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

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公布清算结果,并将清算结果报上海证监局备案;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3、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应当在扣除本集合计划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

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和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划至委托人交易账户、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

冻结,则应当在计划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在扣除本集合计划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后,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被合法冻结的资产要在解冻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变现,

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十八、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

或免除相应责任。

16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

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

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十、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

平变化,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7

现金宝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

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合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

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3、集合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五)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

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对上述风险的具体描述请参考《风险揭示书》和《说明书》。

二十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本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签字盖章;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3)委托人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3、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二)《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确认委托人认购/申购和退出行为的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委托人的实际参与份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份额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3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

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在特别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交易制度发生重大调整,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方式发生变化等,为了保障委托

人权益,经与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管理人可变更部分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变更起始之日前的一个月,管理人应采取公司网站公告等不少于一种指定形式通知委托人。

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需在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前往管理人指定地点签订书面同意协议。

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出集合计划的相关事宜。

如果同意变更的委托人持有总份额及人数达到集合计划的存续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继续运作。否则,本集合计划进入终止

程序。

二十三、或有事件

本章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

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和托管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

上款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先向监管机构备案并以

信息披露的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

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9

现金宝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0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管理人”)的信任,选择参与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本公司特别提示您在签署合同签章页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东方红现金宝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合

同签章页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一、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投资者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计划

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

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尽管管理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有效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为投资者的最大利益处理投资管理事宜,但并不承诺集合计划的运作没有风险,请投资者仔细

阅读并充分理解。

二、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短期金融工具,也会参与新股新券申购。因此,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可能受上述投资品

种价格波动的影响。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

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

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1

现金宝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投资品种,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

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投资

品种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合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

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

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

划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

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

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集合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

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资产净值。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

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2 东方红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五)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

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

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

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计划

请您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

合计划。

由上可见,参与集合计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您在参与集合计划前,请确认您已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

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

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

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投资者,请签字;机构投资者,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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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宝

凭证粘贴处

双面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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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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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面胶

此页特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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