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009-11-12 00:00:00
目 录

第1节 前 言 ································································································································· 1

第2节 释 义 ································································································································· 2

第3节 合同当事人 ························································································································· 5

第4节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第5节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 ········································································································ 8

第6节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1

第7节 集合计划单位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 18

第8节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 19

第9节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20

第10节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22

第11节 投资收益与分配 ············································································································ 24

第12节 业绩报酬 ························································································································· 26

第13节 集合计划的会计和审计 ······························································································· 27

第14节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8

第15节 风险揭示及风险控制与管理 ······················································································· 31

第16节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6

第17节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7

第18节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9

第19节 集合计划展期 ················································································································ 41

第20节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

第21节 不可抗力 ························································································································· 45

第22节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6

第23节 合同的成立、生效 ········································································································ 48

第24节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 49

第25节 协议文本 ························································································································· 51 东莞证券 1

第1节 前 言

为规范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13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请认真阅读本合同。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

第2节 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本《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签章页: 指《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合同签章页;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指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指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 指"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持有人: 指集合计划单位的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推广期: 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60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推广截止日: 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 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为成立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东莞证券 3

开放日: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后的每个月15日,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

营业时间: 指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正常交易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T日: 指分红、退出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参与: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退出: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连续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工作日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强制退出: 指依照说明书规定,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大额退出预约: 指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包括2,000万份)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集合计划利润: 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单位面值: 指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每份1.00元;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允许投资的品种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 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清算资产: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结束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变现后的资产净值;

推广网点: 指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订立以后,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

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集合计划单位: 指每份集合计划;

元: 指人民币元;

东莞证券 5

第3节 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机构名称(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办公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二、管理人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5亿元 电话:0769-22100888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三、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47.07亿元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网址: www.cmbchina.com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6

第4节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规模及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募集上限在35亿元,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交易所上市权证(其中只允许通过持有股份配送或申购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方式获得权证,不允许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应严格遵守《试行办法》的规定。交易完成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别提示:本计划是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本计划除了通过对基金及股票进行精选来提高产品收益之外,还将通过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来提高产品收益。 四、投资比例: (1)权益类品种(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权证等): 0-80%;其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总资产净值的20%,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3%。 (2)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一年以上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0-20%。 (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一年内到期的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5-100%。 五、存续期限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经批准可以展期。 六、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1.00元/份。 东莞证券 7

七、首次参与最低金额 不低于10万元。 八、管理人参与事宜 1、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金额为募集金额的5%,参与金额的上限为3000万元人民币。 2、管理人与一般委托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不优先承担风险,不做保本保底承诺。 3、管理人承诺管理人所有的参与资金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自有资金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管理人从本计划中分红所得的现金将不再继续参与本计划。 九、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若符合下列条件: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资金); 3、委托人不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则管理人可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 若推广期尚未结束,如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已达到35亿元且人数不低于2人(不含管理人),则推广期提前终止,不再接受委托人参与,同时本集合计划成立。 推广期结束,如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管理人应将参与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委托人,当事人之间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8

第5节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

一、推广期 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60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二、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网点公开推广,推广机构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详见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及当地推广网点的公告。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公告。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代理推广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参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客户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四、推广期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为35亿份。 五、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1.00元/份。 六、推广期参与价格 每份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价格为1.00元,等同于面值。 七、推广期参与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仅限于现金参与。 2、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需备足参与资金。 3、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且每次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在目标规模内,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4、参与申请受理完成后,委托人不得撤销。 东莞证券 9

八、推广期参与程序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集合计划。 (1)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金额。 (2)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签署风险揭示书、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提出参与申请。 (3)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可多次参与,委托经受理后不得撤销。 (4)推广期间不设臵委托人单个账户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5)东莞证券下属营业网点不直接收取委托人的参与款项。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并以推广机构出具的交款凭证为委托人出资的最终依据。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仅以其到账金额确定其有效申请份额;若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当集合计划将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额度分配、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接近目标规模时,将剩余额度在推广机构进行分配,集合计划达到目标规模的当天,按参与时间的先后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在T+2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九、参与费率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根据参与金额的不同缴纳参与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 < 100万元 1%

100万元 ≤参与金额 < 500万元 0.5%

500万元 ≤ 参与金额 0

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参与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费=参与金额×对应的参与费率

十、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0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按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折算成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参与资金利息)÷单位面值 东莞证券 11

第6节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申请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日,具体为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后的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规定,并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业务办理时间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参与、退出的办理场所 本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业务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同时,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或者指定的推广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参与、退出。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推广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参与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参与、退出以申请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参与"原则,即集合计划开放日参与以金额进行申请; 3、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下午15:00)以前撤销; 4、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开放日参与的程序 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期及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三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将在每月的15日开放,遇节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2

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应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在代理推广网点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若委托人是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程序同前述推广期参与程序。 2、参与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推广网点取得T日参与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联系并进行核实。 3、参与的金额约定 对于在申请日已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对于在申请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开放日内可多次参与,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4、参与费率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缴纳的参与费率同推广期参与费率。 5、开放日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参与资金按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折算为集合计划单位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 参与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单位资产净值; ③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参与份额已经达到35亿份; ④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参与可能对现有委托人利益产生损害; ⑤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参与; ⑥管理人、托管人、推广网点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⑦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东莞证券 13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退还给委托人,期间不计利息。 当发生上述第①、②、③、④、⑥、⑦种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在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后,当日立即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⑤、⑧种情形之一时,管理人须遵照以下程序: ①在公司内部召集包括资产管理部、合规内审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②决议后,公司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③管理人以正式文件确认后,致函托管人协商; ④托管人必须以正式函件表明其同意与否;如托管人明确不同意,则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参与申请需正常办理; ⑤如果托管人明确表示同意,管理人应立即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将管理人的有关正式文件和托管人的同意函件传给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 ⑥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公告。 在导致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原因消失以后,集合计划必须重新接受参与。在暂停或拒绝参与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或拒绝参与期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参与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接受参与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五、退出原则 (1)"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委托人申请退出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4

广网点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推广网点取得T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应指定参与时的签约银行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退出收款账户,委托人T日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5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代理推广机构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退出的份额约定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支付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退出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退出集合计划的清算价格 采用"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开放日退出以申请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6、退出费率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年限缴纳退出费用,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365天 1%

365天≤持有期限<730天 0.5%

730天≤持有期限 0

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退出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退出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费=(退出份额×单位资产净值-业绩报酬)×对应的退出费率 7、业绩报酬费 东莞证券 15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将根据其退出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情况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资产中提取,以现金方式支付。 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请参看本合同第12节"业绩报酬"。 8、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时以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业绩报酬后的实际金额支付。 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 R<3%时:退出支付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退出费

② R≥3%时:退出支付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业绩报酬-退出费

退出申请日(T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9、大额资金退出预约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包括2,000万份)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10、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单位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退出份额确认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退出。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6

②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退出、顺延退出或者暂停退出;

?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的退出程序办理;

? 顺延退出: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委托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12、强制退出 强制退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②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委托人自身的原因,致使其所拥有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被司法机关强制要求退出。 13、其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退出申请的,经与托管人商议一致,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退出公告。 具体程序安排明确如下:

1、发生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退出申请的,管理人需在公司内部召集包括资产管理部、合规内审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东莞证券 17

2、决议后,公司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3、管理人以正式文件确认后,致函托管人协商; 4、托管人必须以正式函件表明其同意与否;如托管人明确不同意,则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退出申请需正常办理; 5、如果托管人明确表示同意,管理人应立即向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通报,将管理人的有关正式文件和托管人的同意函件传给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 6、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退出的公告。 暂停退出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退出期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接受退出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8

第7节 集合计划单位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应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委托人在变更办理集合计划参与与退出等业务的推广机构(网点)时,推广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三、冻结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依法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东莞证券 19

第8节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一)指定资金账户 指定资金账户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资金划款。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该专用账户,如因故造成变更或撤销账户的,委托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推广机构,并根据推广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二)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臵账户,托管账户的名称为:"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办理对应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资金、收益分配等资金往来相关业务。托管银行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资金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相互独立。 (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分别为:"东莞证券-招行-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0

第9节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一、资产托管协议 为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资产应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以明确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资产保管、资产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合同与托管协议出现冲突,以托管协议为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二、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自合同生效日起,对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资产净值计算、管理人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资产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配臵比例达到合同要求。 1、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违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说明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托管人认为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托管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和持有人的利益。 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持有人的收益、退出款项和清算资产分配等资金划出托管账户等东莞证券 21

事项,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管理人发现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管理人认为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管理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和持有人的利益。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2

第10节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成立后,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以及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等,作为交易成本从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确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东莞证券 23

管人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三、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五、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无需事先委托人同意。 管理人在报经证监会同意后,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4

第11节 投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资产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减去单位份额分红金额后不得低于份额面值(1.00元/份); (3)在符合上述分配原则的条件下,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资产的运作情况决定分配次数,但每年至少应分配收益一次,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年度收益分配需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式 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现金分红,委托人须在权益登记日(R日)之前修改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选择现金方式的,注册登记机构将现金红利款划入代理推广人备付金账户,再由代理推广人划入委托人账户。 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自有资金选取现金分红的方式。管理人从本计划中分红所得的现金将不再继续参与本计划。 五、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所有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六、收益分配方案 东莞证券 25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管理人至少在R-5个工作日(R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6

第12节 业绩报酬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管理人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资产中提取,按累进方式计算,以现金支付。下文中的"结算日"指退出申请日或集合计划到期日。 A= 结算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B= 参与日或上一收益分配结算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C= 参与日或上一收益分配结算日单位资产净值 T= 份额持有天数 业绩报酬计算方式: %100365???TCBAR-年化收益率

年收益率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R<3% 0

3%≤R 15% ??365%15%3TRKE?????业绩报酬

E= 业绩报酬 K= 退出份额×参与日或上一收益分配结算日单位资产净值 T= 份额持有天数或收益分配间隔天数 例:某委托人结算日持有份额20,000份,全部申请退出,其持有期限为183天,结算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为1.20元,参与日单位资产累计净值为1.10元,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为1.03元,则 结算日(T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36.19%10018336503.11.12.1????-年化收益率R ??45.253365183%15%3%36.1903.120000???????E业绩报酬

委托人退出时,退出净金额从集合计划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划入推广机构,由推广机构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业绩报酬经过管理人计算,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由集合计划中扣划。 东莞证券 27

第13节 集合计划的会计和审计

一、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集合计划会计责任人为管理人。 二、年度审计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集合计划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8

第14节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将在管理人指定媒体上公告: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定期公告 (1)单位资产净值公告: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于指定媒体公布上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每个月开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布开放日的净值。 (2)资产管理报告: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季报,于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每年公布一次年报,于截止日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资产配臵状况及价值变动情况。 上述报告由管理人负责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于管理人网站公告,并由管理人报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资产托管报告: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季报,于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每年公布一次年报,于截止日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内容应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集合计划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若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资产托管报告由托管人负责编制,经管理人复核确认后于管理人网站公告,并由管理人报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由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编制,由管理人负责于管理人网站公告,并由管理人报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临时公告

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东莞证券 29

人将按照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并备臵于各推广网点,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或报备手续。 (1)出现第20节第一条事由导致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管理人或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3)投资经理更换; (4)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他关联事项; (5)暂停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 (6)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公告; (7)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8)开始或者重新开始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办理; (9)资产计价出现错误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5%时; (10)分红公告;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重大事项。 3、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委托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对账单寄送安排 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寄送上月对账单,对账单通过邮局递送或以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集合计划说明书、资产净值公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及清算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管理人、托管人办公场所,供委托人在办公时间查阅。委托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管理人、托管人保证该方提供或披露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管理人、托管人应保证委托人在该方获得的文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0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东莞证券 31

第15节 风险揭示及风险控制与管理

一、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主要可能风险如下: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新股询价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和基金、股票定价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基金、股票市场及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基金、股票和货币市场,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新股发行定价与估值有偏差。 5、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目的是委托人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 6、基金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基金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基金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使本集合计划收益下降。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市场风险,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公司的深入研究,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二)信用风险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2

指集合计划在投资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信用风险,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公开发行的基金、债券、股票等产品,对于债券品种,管理人将选择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的债券品种,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信用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相应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以满足集合计划退出、清算要求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流动性风险,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管理人将保持一定的现金类资产比例,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监督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以保持组合的较高流动性,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退出需求。 (四)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为负的风险,即产品到期时,累计可能会产生亏损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管理风险,管理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与风险控制机制,在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同时本集合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师,定期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以减少管理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这一风险,管理人采用了铭创的投资交易及风控系统、恒生的登记过户系统、赢时胜财务估值系统、恒生06版基金代销系统等专业系统应用于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流程中,同时相关的系统已经经过多次测试,已经达到上线的要求。另外,管理人对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关键岗位都安排了双人复核、风控专员实时监控等手段以减少操作或技术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投资违反法规及有关规定,新股申购违反证监会有关新股发行的投标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这一风险,管理人建立了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同时运用完善的系统支持,保证业务合规有序发展。 东莞证券 33

(七)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指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等原因造成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这一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都制定了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有着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各项财务指标满足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要求,同时管理人及托管人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另外,管理人还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管理人的经营状况及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以最大程度减小这一风险。 二、风险控制与管理 东莞证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遵循"风险收益匹配,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风险管理和业务拓展的对立统一"的风险控制理念。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东莞证券已在整个公司系统和资产管理业务内部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能够较好地控制各种业务风险。此外,管理人外部的各种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对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也起到重大作用。 (一)东莞证券已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东莞证券建立了"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合规内审部-各管理和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岗"的三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中,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合规内审部是公司的常设职能机构,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各管理、业务部门的风险控制岗是公司三级风险管理架构的基层组织。

(二)东莞证券已建立涵盖资产管理整个业务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制度体系 1、公司层级的风险管理制度

为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涉及风险管理的制度有:《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东莞证券内部稽核工作管理制度(暂行)》、《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管理办法》、《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实施细则》、《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实施办法(试行)》、《东莞证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东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日常监控流程》、《东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检查稽核工作流程》、《东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隔离工作管理办法》、《东莞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4

证券合规内审部工作质量控制制度》、《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控专员考核办法(试行)》等。 2、资产管理部部门内部控制制度 除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之外,管理人的具体执行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主要有: (1)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小组议事规则》、《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规定》、《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交易管理规定》、《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绩效评估管理规定》。 (2)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管理规定》、《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小组议事规则》。 (3)其他相关制度,包括《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管理办法》、《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机构设臵与岗位职责》、《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业务拓展管理规定》、《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设计管理规定》、《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客户服务管理规定》、《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营运支持管理规定》、《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交易系统权限管理办法》、《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信息披露制度》、《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合同管理办法》。 (三)东莞证券已制定多项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1、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设有专职风控专员岗位,负责对业务流程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风险控制。 2、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设有投资决策小组,负责对投资策略、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事项进行决策。 3、建立证券投资库,由投资决策小组、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入库证券名单,投资经理只能对证券投资库内的品种进行投资。 4、资产管理部已安装并运行专门的投资管理软件-"铭创证券投资及客户资产管理系统V4.0"。该系统通过股票库的设臵、防止对敲、买卖控制等专业手段对投资业务进行实时监控,能实时进行风险监控、识别和预警;对于网下交易则实行实时控制;公司合规内审部对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进行风险监控。 5、投资交易双重复核制度,投资经理发出具体的投资指令,由部门总经理、风控人员审核后方可由交易员完成投资指令。 6、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全分开,独立设立账户,进行独立管理与核算。集合计划会计核算与管理人会计核算在业务岗位上进行严格分离。 东莞证券 35

7、实施防火墙制度,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和管理人的自营部门在场地、人员、交易席位、资金、账户和投资研究方面实行严格分离,各自独立运作。一直以来,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与自营业务的分管领导一直分设并从未相互调换,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部门领导、业务人员也从未与自营业务的有关人员相互调换。 8、公司的投资业务与财务、清算、电脑、研究等后台管理支持部门已实现分离,且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清算人员、电脑系统维护人员都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专职人员担任,一直与自营业务的相关后台人员分设。 9、实行投资授权制度,明确规定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部门投资决策小组、投资经理三个层次的投资权限。 10、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通过投资管理软件实现风险控制。 11、公司合规内审部对集合资产的资金、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稽核检查,对集合计划的运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四)东莞证券接受集合计划外部的监督指导 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上级监管部门、托管银行、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督。 1、东莞证券定期向当地监管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汇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 2、托管银行根据托管人的职责履行监督义务,对管理人的资金流向、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各方面进行监督;

3、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定期对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6

第16节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臵、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违约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 2、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参与、申购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申请的情况,查询本委托人集合计划净值情况、集合计划公告的其他情况等;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委托人特别承诺同意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应严格遵守《试行办法》的规定。交易完成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东莞证券 37

第17节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费; 3、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说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并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5、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8

8、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 9、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1、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3、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追偿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5、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7、在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无义务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出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1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莞证券 39

第18节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予以制止; 4、查询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3、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4、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的,并且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尚未生效执行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7、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0

管理人; 12、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追偿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4、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5、在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的情况下,托管人无义务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出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莞证券 41

第19节 集合计划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五年,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有权决定本集合计划到期清算终止或进行展期安排。本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 2、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3、本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4、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方式 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管理人可以延长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或继续参与展期后的集合计划。 三、展期的程序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符合展期条件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届满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期间,委托人可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退出。 2、集合计划展期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通过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委托人征询意见。委托人应在收到短信、邮件、信函后5日内给出回复意见。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正常开展。 3、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 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4、存续期届满,集合计划的展期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且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2

条件,管理人将在存续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在计划展期成立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须将展期情况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5、若集合计划的展期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不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或展期条件,集合计划展期失败,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四、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应在向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东莞证券 43

第20节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或任一工作日委托人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 2、集合计划存续期满五个年度,不展期或展期未成功; 3、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4、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理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5、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6、集合计划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与集合计划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二、集合计划的终止时间 1、如果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至集合计划终止,则其合同自集合计划资产分配结束之日终止; 2、如果委托人在开放日将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退出,则其合同自其集合计划份额全部退出之日终止;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集合计划的清算 1、资产清算主体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托管人或其接管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共同负责有关计划的清算事宜。 2、清算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3、清算程序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4

(1)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5)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 (6)对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出。 5、二次清算安排 委托人同意,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上述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清算公告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 8、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东莞证券 45

第21节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订立以后,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 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 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管理人或托管人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经采取必要、恰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当事人,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6

第22节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该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多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分别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违约责任。 3、因本合同的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由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的损失范围限于直接损失。在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管理人没有欺诈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由于按照本合同或说明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托管人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托管职责,对于由此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4)按照本集合计划估值方法得出的估值与其他估值方法得出的估值有偏差的(具体关于估值的规定详见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部分); (5)涉及集合计划及投资者自身的税务事项及其潜在风险的; (6)不可抗力。 当事人违约,其他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4、因托管人不能控制的管理人行为造成集合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争议的处理

发生纠纷时,本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认定的责任对应承担。 东莞证券 47

纠纷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说明书、托管协议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8

第23节 合同的成立、生效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章、加盖公章并满足下列之一情况后成立: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人本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3、委托人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签章页上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全部满足下列两种情况后生效: 1、本集合计划成立; 2、注册登记机构对委托人参与金额予以确认。 东莞证券 49

第24节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1、本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应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作出相应变更的除外。 2、本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如果本合同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1)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2)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3)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计划管理人、托管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同变更的方式。 (1)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有权对本合同做出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调整和补充,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2)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在通告发出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如委托人在异议期限没有书面答复,视为不同意。只有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全体委托人均书面表示同意,合同方可变更。 (3)委托人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后的开放期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退出款项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委托人退出本计划后其对本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本合同的变更。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对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在不影响委托人权益且不增加委托人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或托管人于下列情形可不经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同意,按如下规定变更本合同:

1、合同履行期间内,若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与东莞证券有限责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50

任公司分离,依法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且依法承继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人的业务与资质,则由新法人直接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资产管理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关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其承继。 2、合同履行期间,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托管部门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离,依法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且依法承继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的业务与资质,则由新法人直接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资产托管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关于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其承继。

三、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东莞证券 51

第25节 协议文本

一、《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章页(即《合同签章页》)将用于各方当事人签章并由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保存一份。 三、合同一式五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并保存一份,报监管部门备案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