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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2009-11-12 00:00:00
管理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东莞证券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9]1113号)。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本推广公告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本集合计划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告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东莞证券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前提下,通过对优秀股票型基金和优质股票的精选,力求实现集合计划资产在管理期限内的稳定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50%+中证混合型基金指数×20%+沪深300指数×2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0%。

(四)本集合特点

(1)增强型FOF,配置灵活

本集合计划采用“东莞证券基金评价体系”,运用多维指标,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精选出具有持续创造价值能力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同时,通过参与新股申购以及投资具有成长性的优质个股,追求超越普通FOF(基金中的基金)的业绩回报。通过投资优秀的基金取得市场的平均收益,通过投资高增长的股票获取超额收益。

(2)风险适中,收益偏高,攻守兼备

风险分散是基金的禀赋,FOF不但承袭了基金的这一优点,而且通过二次风险分散,再度大幅降低风险;传统FOF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也会降低收益,而本集合计划则可通过投资于高增长的股票以及申购新股及时捕获股票上涨机会,获取超额收益。整合传统FOF的优点、克服其收益偏低的缺点,在大盘上涨时充分享受收益,在大盘下跌时能体现较强的抗跌能力,做到攻守兼备,这也是本集合计划的特点之一。

(3)流动性强

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程序简便,成立三个月后每月开放,使得其流动性远高于现存多数同类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本计划是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本计划除了通过对基金及股票进行精选来提高产品收益之外,还将通过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来提高产品收益。

(五)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交易所上市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只允许通过持有股份配送或申购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方式获得权证,不允许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权证。

(六)资产组合比例

(1)权益类品种(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权证等): 0-80%;其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总资产净值的20%,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3%。

(2)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一年以上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0-20%。

(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一年内到期的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5-100%。

(七)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最低总份额为1亿份(不含管理人参与的份额),目标规模35亿份。

(八)存续期限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经批准可以展期。

(九)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后的每个月十五号为开放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规定,并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客户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十一)管理人参与事宜

1、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金额为募集金额的5%,参与金额的上限为3000万元人民币。

2、管理人与一般委托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不优先承担风险,不做保本保底承诺。

3、管理人承诺管理人所有的参与资金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自有资金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管理人从本计划中分红所得的现金将不再继续参与本计划。

(十二)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推广。

(十三)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证券营业网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进行推广发售,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

(十四)集合计划费用

1、参与费: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根据参与金额的不同缴纳参与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 < 100万元 1%

100万元 ≤参与金额 < 500万元 0.5%

500万元 ≤ 参与金额 0

2、退出费: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年限缴纳退出费用,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365天 1%

365天≤持有期限<730天 0.5%

730天≤持有期限 0

3、管理费:

年管理费率为0.8%,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4、托管费:

年托管费率为0.2%,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5、管理人业绩报酬: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管理人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从资产中提取,按累进方式计算,以现金支付。

业绩报酬计算方式:

年收益率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R<3% 0

3%≤R 15% ??365%15%3TRKE?????业绩报酬

E= 业绩报酬

K= 退出份额×参与日或上一收益分配结算日单位资产净值

T= 份额持有天数或收益分配间隔天数

(十五)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1、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60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2、推广期参与价格

每份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价格为1.00元,等同于面值。

3、推广期参与最低金额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超出最低参与金额的认购部分需是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4、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推广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用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参与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费=参与金额×对应的参与费率

(2)推广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按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折算成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参与资金利息)÷单位面值

5、推广期参与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仅限于现金参与。

(2)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需备足参与资金。

(3)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且每次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在目标规模内,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4)参与申请受理完成后,委托人不得撤销。

6、推广期参与程序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集合计划。

(1)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金额。

(2)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签署风险揭示书、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提出参与申请。

(3)东莞证券下属营业网点不直接收取委托人的参与款项。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并以推广机构出具的交款凭证为委托人出资的最终依据。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仅以其到账金额确定其有效申请份额;若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

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当集合计划将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额度分配、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接近目标规模时,将剩余额度在推广机构进行分配,集合计划达到目标规模的当天,按参与时间的先后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在T+2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十六)集合计划的开放与退出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日,具体为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后的每个月十五号,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规定,并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业务办理时间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参与、退出的办理场所

本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推广网点,并另行公告。

3、参与、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参与、退出以申请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集合计划开放日参与以金额进行申请,退出以份额进行申请;

(3)当日的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参与程序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应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在代理推广网点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若委托人是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程序同前述推广期参与程序。

(2)参与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推广网点取得T日参与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参与的金额约定

对于在申请日已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对于在申请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开放日内可多次参与,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

(4)参与费率

参与费率同推广期参与费率。

(5)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参与资金按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折算为集合计划单位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

5、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营业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推广网点取得T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应指定参与时的签约银行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退出收款账户,委托人T日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5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代理推广机构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退出的份额约定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支付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退出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退出费率

详见(十四)集合计划费用

(十七)集合计划的成立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若符合下列条件: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资金);

3、委托人不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则管理人可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

若推广期尚未结束,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已达到35亿元,且人数不低于两人(不含管理人),则推广期提前终止,不再接受委托人参与,同时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推广期参与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中登公司推广期参与专户,不得动用。

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2)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推广期结束由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的次日,具体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3)集合计划的交易席位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将集中在专用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2、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推广期终止,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低于1亿元(不含管理人资金),或参与委托人少于两个(不含管理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集合计划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本集合计划不成立时,管理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参与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推广期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委托人。

3、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份额的限制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资金)或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终止,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八)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1、管理人简介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5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69-22100888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托管人简介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电话:0755-83199084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网址:www.cmbchina.com

3、推广机构简介

(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同管理人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同托管人

(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行)是1999年9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1,636,800,000元,下辖1个营业部,1家分行(广州分行)、106家直属支行。

4、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原名中国审计师事务所,隶属国家审计署,司局级事业单位。1999年脱钩改制更名为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注册号:100000100087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7号银都大厦六层。

5、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万商天勤”)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由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和广东省万商律师事务所合并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