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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金理财"价值增长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公告(开放期:2010年2月4日-2010年2月24日)

2010-01-28 00:00:00
国信"金理财"价值增长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展期申请于2009年12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详见2010年1月4日《国信"金理财"价值增长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重要条款公告》的附件二《关于核准国信"金理财"价值增长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及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重要条款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70号》(以下简称"展期批复"))。

根据我公司初步统计的数据,截止至原集合计划期满日(2010年1月25日),同意国信"金理财"价值增长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成立和展期条件。目前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已接受我公司委托,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我公司将在收到验资报告后及时发布正式的展期公告。

按照《国信"金理财"价值增长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展期)》(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和《国信"金理财"价值增长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以下简称《管理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展期后的第一个开放期的开放期限延长为10个工作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申购参与业务。

本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现将开放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为2010年2月4日起至2010年2月24日止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办理申购参与本集合计划,但已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不得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特别提示

1、管理人按照近年来法律法规的变化,在展期时对本集合计划的原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详见展期批复及附件)。《计划说明书》和《管理合同》重要条款变更内容主要如下:本集合计划变更投资范围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约定;取消存续期限和存续期规模上限的限制;删除集合计划展期条款及管理费特定返还条款。

2、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认购参与营业网点办理申购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相关手续。

3、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参与费率为1%,前端收取,参与申购价格为申请当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4、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投资者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上述营业网点办理参与申购手续。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国信证券营业网点和代销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或致电本集合计划客户服务中心95536。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