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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0-05-25 14:56:27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签署条款)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释义

在《国泰君安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国泰君安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计划说明书 (或本说明书) : 《国泰君安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 :指《国泰君安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包括签署条款) ; 托管协议:指《国泰君安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或托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指国泰君安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国泰君安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或持有人) : 指签订并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存续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起到终止清算的期间; 成立日:指本集计划达到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推广期参与: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开放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初次参与:投资者在不是本集合计划持有人的情况下,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后续参与:投资者在已经成为本集合计划持有人的情况下,继续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

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退出: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集合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上证央企 ETF 差价收益、上证央企指数成份股差价收益、上证央企指数备选股票差价收益、暂时用来替代上证央企指数成份股的证券的差价收益;其他 ETF 差价收益、其他 ETF对应指数成份股差价收益、其他 ETF对应指数备选股票差价收益、暂时用来替代其他 ETF对应指数成份股的证券的差价收益;交易所新股申购差价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市值及利息、银行存款本息、ETF

对应的指数成份股票分红、ETF 基金分红、暂时用来替代指数成份股的股票分红、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负债:集合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收益等;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收益率的过程;

负向跟踪误差:指集合计划资产收益率劣于所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负向跟踪偏离度的含义也是如此;

套利:本集合计划所指套利均指 ETF 基金对应的一篮子成份股与 ETF 基金之间的套利;ETF

套利、指数基金套利等词汇的含义也是如此;

元:指人民币元。

TA账户:指登记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登记帐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三、集合计划介绍

(一) 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名称:国泰君安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证券公司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

1、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被动式地跟踪上证央企 ETF净值、

实现负向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主要目标。 为委托人提供一个间接投资上证央企价格指数的有

效投资工具,使其可以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同时,充分发挥管理人在指数研究和程序化套利方面的优势,敏锐地把握 ETF 基金及

其成份股之间的套利机会,为委托人带来额外的套利利润。

2、标的指数:

本集合计划所跟踪的标的证券为上证央企 ETF基金投资组合。

由于上证央企 ETF为被动式指数型基金,因此本集合计划所跟踪的标的证券亦可称为

标的指数。

3、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上证央企 ETF净值收益率+5%×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4、特点:

(1)本集合计划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团队具备深厚的指数基金套利实力,能够有效提高本集合计划

的业绩;

(3)本集合计划流动性好,封闭期结束之后的存续期均为开放期,每个工作日均可进

行存续期参与、退出业务,且在大规模资金参与指数投资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4)管理费用低廉,远低于市场上相似的指数基金产品;

(5)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费用较低廉。

(三)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

2—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证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上

证央企 ETF)、上证央企指数成份股、入选上证央企指数成份股备选名单的股票,以及暂时

用来替代指数成份股的股票。

此外,本集合计划将低比例投资于其他在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及

其对应的指数成份股、入选指数成份股备选名单的股票、以及暂时用来替代指数成份股的股

票。

本集合计划将使用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新股申购作为主要的低风险现金管理工具。

2、资产配置比例(占资产净值比例):

(1)上证央企 ETF:80%~92%;

(2)上证央企指数成份股、入选上证央企指数备选名单的股票、暂时用来替代成份股

的股票、指数成份股对应的权证(按比例复制) :0%~17%;

其中, (1) 、 (2)资产比例之和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90%。

(3)其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ETF对应的指数成份股、入选指数备选名单的

股票、暂时用来替代成份股的股票、指数成份股对应的权证(按比例复制) :0%~7%;

(4)现金、货币市场基金:3%~10%;

(5)新股申购:0-2%。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将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的资产用于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

完成 2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四)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为 60 亿元。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规模上限。

(五)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明确的存续期截止年限。当终止条件满足时,集合计划将即时终止。

(六)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择

2—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机启动,并在推广期起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结束,具体以管理人的通告为准。

管理人可以根据推广期募集规模上限限制和其他条件,选择提前终止推广期。

(七)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面值:本集合计划的面值为每份壹元。

参与价格: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开放期的参与价格为参与当日的单

位净值。

(八)推广对象和参与的最低金额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

本集合计划是被动型指数化投资产品,目标客户群主要是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和闲置资

金、具有中长期投资理念和中等偏上风险承受能力、愿意通过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成长

的投资者。

单一投资者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含参与费) 。

(九)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在成立日起的前三个月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委托人不能申请存续期参与和

退出本计划。管理人在建仓完成之后可提前结束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的在封闭期之后的全部存续期均为开放期。在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存续

期退出和参与本计划。

(十)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方式为直销。推广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推广本集合计划,

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

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 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2—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29F(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柒亿元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29F(邮编: 200120)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二) 托管人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肆拾柒点柒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三) 推广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F(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柒亿元

联系人:孙磊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整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 (010)66107909

公司网站: http://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肆拾柒点零柒亿元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公司网站: http://www.cmbchina.com/

五、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一、推广期参与

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为推广期参与。

(一)推广期参与时间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择

机启动,并在推广期起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结束,具体以管理人的通告为准。

管理人可以根据推广期募集规模上限限制和其他条件,选择提前终止推广期。

(二)推广期参与方式

委托人通过现金购买份额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因收益分配而增加委托人参

与份额的情形除外。

(三)推广期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每份壹元。

(四)推广期参与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但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 (含

参与费) 。

3、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前端收取,参与费率根据参与资金规模递减。

资金规模(元) 参与费率

100 万≤参与金额(A) 0.01%

50 万≤A<100 万 0.5%

A<50 万 0.8%

4、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推广期参与金额达 60 亿元,可提前终止推广期。推广期

参与金额达到 60 亿元的推广日的推广期参与申请实行按比例配给制度,多余资金

2—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退还给委托人。 如果按比例配给制度初始所分配的参与金额不满足第2条原则规定,

则最终所分配的参与金额调整为 0,同时当日不再重新进行比例配给。

5、 推广期参与申请一旦完成资金交付,即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缴款凭证,

则参与申请不能撤消。

在如下情况下, 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推广期参与原则,其中参与费率只能向下调整。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上述参与原则无法遵循;

(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参与原则如发生变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事先报管理人住所地所在证监局备案,并

最迟于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五)推广期参与程序

1、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委托人已阅读并理解本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委托人充分了解参与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在来源和用途上都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禁止

性规定。

委托人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委托人符合本说明书要求的其他条件。

2、推广期参与

委托人持证明证件,在推广期内到推广网点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尚未在中登公司开立

上海 TA账户的委托人, 在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还应同时申请开立中登公司上海 TA账户。

个人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如有代办人)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

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审核、证明文件无误后,为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开立中登公

司上海 TA账户。

一个委托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中登公司上海 TA 账户,已经拥有中登公司上海 TA 账

2—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户的委托人进行多次推广期参与时可以免去开户申请。

3、签署合同

委托人于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当日在推广网点签署 《国泰君安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 (以下简称《合同签署条款》 ) 。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从委托人签署《合同签署条款》 ,且管理人确认委托人参与申请有

效时开始。

《合同签署条款》一式三份,管理人、托管人及委托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4、缴款

委托人于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当日在推广网点开立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并办理缴款手

续,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审核无误后出具缴款凭证。已经拥有上述账户的委托人免于开户。

本集合计划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如果委托人推广期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到达指定账

户,则参与失败。

5、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1元/份)

净参与金额、参与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参与份额以份为单位,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推广期参与金额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计算。

6、注册登记

推广期参与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3 日(设 T 日为推广期截止日)内为

委托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推广期参与参与的委托人可在 T+4 后到原销售网点或管理人网

站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在如下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注册登记无法照常进行;

(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推广期参与的注册登记时间如发生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事先报管理人住所所在证监

局备案,并最迟于新的注册登记时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

2—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告委托人。

二、存续期参与和退出

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申请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行为为存续期参与

与退出。

(一)存续期参与与退出时间

委托人可办理存续期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一

般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具体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或渠道的规定为

准。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参与的情况除外。

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对开放

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最迟于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投资人在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存续期参与、退出申请的,其集合计划份额

存续期参与、退出价格为下次办理集合计划份额存续期参与、退出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存续期参与与退出场所

委托人可在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网点进行办理存续期参与与退出手

续,也可按管理人或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退出。

(二)存续期参与与退出方式

委托人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存续期参与现金款

项。

委托人以申请退出计划份额,并获得现金的方式实现集合计划的退出。

(三)存续期参与与退出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可多次进行存续期参与,但初次进行存续期参与的最低金

额为 100000 元(含存续期参与费)

3、未知价原则,即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参与与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存续期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5、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6、当日的存续期参与、退出申请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消,当日交易时间结束

2—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或者完成资金交付之后将不能撤销;

在如下情况下, 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经与托管人协商调整上述原则: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上述原则无法遵循;

(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原则如发生变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事先报管理人住所地所在证监局备案,并最迟

于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管理人网站公

告。

(四)存续期参与与退出的数额限制

1、存续期参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可多次进行存续期参与, 但初次进行存续期参与的最低金额

为 100000 元(含存续期参与费) 。

2、退出份额的限制

委托人退出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单笔退出最低份数为

1000 份,委托人部分退出时,应确保在同一销售渠道的单一账户每次份额不少于 1000 份,

同时退出后剩余参与份额在同一销售渠道的单一账户内不低于 1000 份,否则应将剩余份额

一次性退出。

(五)存续期参与程序

1、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委托人已阅读并理解本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委托人充分了解参与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在来源和用途上都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禁止

性规定。

委托人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委托人符合本说明书要求的其他条件。

2、存续期参与

委托人在规定的参与时间到推广网点或通过管理人与推广机构开设的其它存续期参与

方式提出存续期参与。

委托人在提交存续期参与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存续期参与资金。

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还应持相关文件办理开户申请。具体程序同推广期参与。

2—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签署合同

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应于存续期参与当日在推广网点签署《合同签署条款》 。

具体程序同推广期参与。

已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可不再签署《合同签署条款》 。其新存续期参与的份

额在法律效力上参照和适用原来签署的《合同签署条款》 。

4、存续期参与缴款

委托人在存续期参与当日通过推广网点或管理人与推广机构开设的其它方式进行缴款。

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审核无误后出具缴款凭证。 在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处无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

的委托人还需开户后再办理缴款手续。

本集合计划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如果委托人存续期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到达指定账

户,则参与失败。

5、存续期参与确认

管理人在 T+1 个工作日(设开放日为 T 日)前对委托人存续期参与与退出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委托人可在 T+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6、注册登记

存续期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个工作日(设开放日为 T 日)为委托人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在如下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对存续期参与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注册登记无法照常进行;

(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存续期参与的注册登记时间如发生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

住所地所在证监局备案,并最迟于新的注册登记时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或

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六)退出程序

本集合计划退出程序如下: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以书面申请或者管理人与推广机构提供的其它方式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

2—1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管理人在T+1个工作日内(退出申请日为T日)对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

可在T+3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推广网点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

3、退出申请的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T+5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

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 该资金最迟可

于T+7日到达委托人账户上。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参照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4、退出的注册登记。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有效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在如下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对退出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注册登记无法照常进行;

(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的注册登记时间如发生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事先报管理人住所地所在证监局备

案,并最迟于新的注册登记时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

托人。

(七)存续期参与与退出费用

1、存续期参与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参与费用前端收取,存续期参与费率根据申请资金规模递减。

资金规模(元) 参与费率

100 万≤参与金额(A) 0.01%

50 万≤A<100 万 0.5%

A<50万 0.8%

2、退出费用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须缴纳退出费,退出费用根据委托人持有年限递减,持有年限不

满一年,退出费率为 0.5%;持有年限满一年不满三年,退出费率为 0.3%;持有年限满三年,

退出费率为 0。委托人所缴纳退出费的 25%划入集合计划资产。

其中一年以 365 日计,三年以 1095 日计。

(八)存续期参与份额与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2—1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参与金额包括存续期参与费用和净存续期参与金额,其中: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开放日每份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净参与金额、存续期参与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存续期参与份额以份为单位,计算结

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

产损益。

2、净退出金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的退出金额为退出金额扣减退出费用,其中: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申请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费用=退出金额×退出费率

净退出金额=退出金额?退出费用

退出金额、退出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九)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净退出申请(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存续期参与

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 5%,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相应

的处理方式:

(1)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当

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退

出份额;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未能受理部分,根据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作出的“顺延”与

“放弃”选择,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

2—1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其退出

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

(3)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立即报管理人住所地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 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

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集合计划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退出时,如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退出;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T+3 日内在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网点进行公告。

(5)大额退出需委托人向推广机构提出预约申请,即单个委托人从本集合计划中一次

退出份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份(含 1000 万份) ,需在退出日的前 2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

则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九)拒绝或暂停存续期参与、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存续期参与申请:

(1)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

财产净值;

(3)集合计划将发生大规模收益分配,为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而暂停存续期参与

申请;

(4)本计划的挂钩标的证券上证央企 ETF暂停交易或暂停申购;

(5)当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管理人认为某笔大额存续期参与申请会有损于现有集合

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交易所等相关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可暂停存

续期参与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存续期参与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存续期参与款项将退划给委托人。

发生上述暂停存续期参与情形时,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存续期参与公告。

2、集合计划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存续期参与的方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资产管理合同及集合计划管理人的

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存续期参与申请;

2—1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存续期参与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存续期参与申请。

3、在如下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或延缓支付退出款

项:

(1)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份额

净值;

(3)本计划的挂钩标的证券上证央企 ETF暂停交易或暂停赎回;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

份额的退出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当日向管理人住所地所在证监局备案。已接

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可支付部分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 未支付的部分由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最长

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或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可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不含因素消除当日)及

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4、集合计划暂停或重新开放存续期参与、退出的公告

某日或某段时间内,本集合计划暂停全部所有的存续期参与、退出申请或者按比例暂停

全部所有的存续期参与、退出申请,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暂停期间结束重新开放存续期参与或退出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最新的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恢复业务的办理。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存续期参与或退出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份

额净值。

2—1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存续期参与或退出时,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管理人网站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

存续期参与或退出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存续期参与或退出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

划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存续期参与或退出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最迟应提前 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或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存续期参与或退出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存续期参与或退出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1、推广期结束,如果所有委托人的推广期参与金额总额不低于 2 亿元且委托人不少于

两人,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后,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开始运作并向中国证监会以及管理人住所地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

2、推广期内,如果所有委托人的推广期参与金额总额达到 60亿元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情形,推广期可提前终止,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开始运作并向中国证监会以及管

理人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推广期参与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中登公司推广期参与专户,

不得动用。

4、如果集合计划成立,则委托人推广期参与款项加计(从进入本集合计划募集专户到

本集合计划成立止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银行存款利

息从划入当日开始计息,自然日计算,划出当日不计息。

(二)设立失败

推广期结束,如果所有委托人的推广期参与金额总额未达到 2 亿元或委托人少于两人,

或设立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以自有资产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将委托人推广期参与

资金及期间利息,期间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以中登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2—1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0 天内退还给委托人,退还完毕后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七、集合计划投资

(一)投资理念

被动复制与主动套利相结合,以完全的指数复制为主导,以深入专业的指数基金套利

为有力补充。

本集合计划以完全复制、间接跟踪上证央企50价格指数为主要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

化长期投资,力求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在有效地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充分发挥自身在指数研究与指数基

金套利方面的优势,敏锐捕捉市场上可能的套利机会,尽可能地增厚集合计划收益率。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坚信,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多样化及分散化程度高

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市场平均回报,有助于委托人实现与国民经济及股票市场同步增长的

目标。而通过管理人专业而积极的低风险套利操作,将给集合计划委托人带来额外的套利利

润。

(二)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被动式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负向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主要目标。 为委托人提供一个间接投资上证央企价格指数的有效投资工

具,使其可以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同时,充分发挥管理人在指数研究和程序化套利方面的优势,敏锐地把握 ETF 基金及

其成份股之间的套利机会,为委托人带来额外的套利利润。

(三)投资策略与投资决策

1、投资原理

(1)指数复制

本集合计划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和指数基金套利的需要, 战略资产配置比例针对的分别是

上证央企 ETF,上证央企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股、暂时用来替代指数成份股的股票或权证,

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等。

本集合计划以上证央企 ETF为复制指数的投资主体,投资上证央企 ETF的金额不低于

计划资产净值的 80%。

另外,不超过 17%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按比例投资于上证央企指

2—1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股票,或者指数成份股的暂时性替代股票和权证,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集合计划管

理人将采用优化方法计算最优化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

一般情况下,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包括上证央企 ETF 和指数成份股等)

比例合计应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90%。管理人必须在封闭期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或退出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集合计划

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在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我们将利用不超过 7%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在交易所

上市的其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包括但不限于上证 50ETF、上证180ETF、深 100ETF 等,

及其对应指数的成份股等,以进行 ETF 套利操作,具体套利操作与上证央企 ETF 类似。

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采取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但是当某成份股股票受停牌限

制、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受法律法规约束等情形下,管理人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成份股,这就

使得集合计划标的指数无法得到完全复制,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此时,管理人将采取投资替代证券的方法规避部分风险,具体地:

i)针对个股引起的非系统性风险,选择与成份股相关性高且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替代;

ii)针对非系统性风险,替代证券品种还包括成份股对应的认购权证,投资认购权证主

要操作遵循下文规定;

iii)若市场出现普涨,集合计划主要面对系统性风险,因此,管理人可以选择增加买入

上证央企 ETF。

(2) 认购权证的投资

本集合计划投资认购权证的主要目的是在指数成份股因为停牌或者流动性限制等原因

无法买到时充当成份股的替代证券,所选认购权证应处于折价状态、或处于溢价状态且溢价

率≤20%。

折价权证可作为一种长期替代行为,其交易手续费较低,且持有到期将获得权证折价收

益。例如五粮液(000858.SZ)的认购权证(031002.SZ)在其存续期内绝大部分时间均处于

深度折价状态,最高折价率超过 20%,此类认购权证将是理想的正股替代品。当折价的认购

权证到期时,管理人将及时进行换股操作。

溢价权证主要用于短期替代行为,原则上替代时间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标的股票长期

停牌或者连续涨停的情形除外) ,当标的股票复牌或者流动性支持时,管理人将及时进行换

股操作。

2—1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认购权证的投资比例应该符合以下原则:

1)投资认购权证金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

2)认购权证对应的可行权正股股数与其替代的成份股股数一致。

(3) ETF 套利

① ETF 常规套利

ETF 全称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综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优点,投资者

既可以在二级市场像买卖股票一样买卖 ETF 份额, 又可以通过指定的 ETF 交易商向基金管理

公司申购或赎回 ETF 份额, 不过其申购和赎回必须以一篮子股票换取 ETF 份额或以ETF 份额

换回一篮子股票。正是由于 ETF 的这一特点,即 ETF 既可以在一级市场进行申购和赎回,又

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交易,这样同一个物质具有两种价格:一是一级市场上的申购赎回

价格(ETF 净值 NAV),二是二级市场上的市场价格。当两者不相等时,便为投资者提供了套

利机会,可以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

当 ETF 的净值低于 ETF的市场价格时,投资者可以进行溢价套利操作,即通过从二级市

场购买一篮子股票,在一级市场申购成 ETF,之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ETF获得差价。

而当 ETF 的净值高于 ETF 的市场价格时,投资者可以进行折价套利操作,即通过在二级

市场买入 ETF,在一级市场赎回成一篮子股票,之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获得差价。

套利操作过程如图所示:

ETF价格>净值 ETF价格<净值

ETF折价 ETF溢价

投资者: 投资者:

— 在二级市场上买

入一篮子股票

— 在二级市场上买

入 ETF

— 实物申购 ETF — 实物赎回 ETF

— 在二级市场上卖

出 ETF

— 在二级市场上卖

出一篮子股票

ETF价格紧贴净值

图 1 ETF 常规套利

事实上,ETF的套利模式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就是以上说“常规套利” ,主要是在 ETF

2—2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折溢价幅度扩大到一定程度,以至于超过交易成本和风险补偿成本时进行套利,这类套利实

质上是一种“被动套利” ,其他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对 ETF的交易才会触发套利交易。

ETF 套利还存在非常重要的“事件性套利” ,主要利用特定事件发生时存在的套利机会时

进行套利,这类套利实质上是一种“主动套利” 。

折溢价超过一定幅度进行套利

常规套利

ETF套利模式

图 2 ETF 套利模式

② ETF 事件性套利

ETF 事件套利,简单来说,就是借助 ETF 渠道,实现对某停牌成份股的买卖操作。在 ETF

成份股因公告、增发、并购等事项而停牌期间,当预期其价格在开盘后将会大涨或大跌(概

率很大)时,可以借助 ETF 套利,买入预期将大涨的或者卖出预期将大跌的成份股。

具体而言:1)如果预估某停牌成份股在复牌后会大幅度上涨,则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

入 ETF,然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赎回,得到一篮子股票组合,随后按市价卖出其他股票,留

下该停牌成份股,待其复牌之后卖出。2)如果预估某停牌成份股在复牌后会大幅度下跌,

则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其它成份股组合,然后在一级市场申购为 ETF,并在二级市场上卖

出。

本集合计划进行 ETF 事件套利应符合: 通过 ETF事件套利所获得的单一指数成份股头寸

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

近期事件套利机会层出不穷,给套利者带来大量套利机会。例如:1)卖出手中持有的

停牌股。典型案例为,长江电力于 08 年 5 月 7 日停牌后,大盘受金融风暴影响深幅下跌,

有长电股票的持有者通过 ETF 实现了长电的卖出。 面临类似套利操作的还有长期停牌股盐湖

钾肥和云天化等。2)买入有重大利好的停牌股。典型案例为,09 年7月 8 日,五粮液盘中

突然停牌,拟成立合资公司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众多行业分析师纷纷提高目标价格,并预期

该股复牌后将有两个涨停。投资者通过 ETF 买入套利,实现了停牌的五粮液股票的买入。

ETF 套利市场是“赢者通吃” ,交易成本最低、交易效率最高、套利策略研究最透彻的

投资者将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能够完成 ETF 套利投资目标的依据在于

事件套利

股改停牌

支付对价 ETF 申赎允许现

金替代,股票复

牌价格变动方向

确定,进行套利

未来公司并购

公司重大利好

2—2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二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管理人具有 ETF 套利优势——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是最早开展 ETF 套利的国内券商之一,其

ETF 套利部门持续跟踪基金市场的热点问题,紧贴市场实际,对基金业绩与价值进行了大量

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向各类投资者提供了众多深入的研究报告,高水平的 ETF 套利受到了客

户的较高评价。2003 年9 月,ETF 套利部门在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报》联合举办的基金

评价研究征文中荣获一等奖和二等奖(参见2003年9月11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头版报道),另外,ETF 套利成果多次获得上交所、深交所奖励和机构客户的

肯定,显示了深厚的研究实力。 同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具有深厚的计算机开发实力,其

自行研制的 ETF 程序化套利系统已连续无故障运行三年有余,先后参与了目前市场上全部

ETF 基金的套利。

2、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标的指数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管理体制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管理人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结合计划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

理等工作。

4、投资程序

(1)衍生品研发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