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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表

2010-11-25 14:56:29

管理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名称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募集规模本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的上限规模为20亿份,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1亿份(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存续期限本计划存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3年,经批准可展期。在展期前,管理人提前展期公告。

投资目标本计划借鉴投资组合保险设计,在严格控制风险和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前提下力争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投资策略本计划的投资策略分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无风险资产部分预计所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计划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无风险资产一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2、股票投资策略 注重对股市整体趋势研究和发掘快速成长股,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时机选择能力,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计划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存续期限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原则,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从而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计划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存续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遵循持有到期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4、权证投资策略 本计划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投资范围及资产组合比例本计划投资范围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包括创新基金等)、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国内上市的A股、股票型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ETF基金、LOF基金、指数基金、创新基金等)、在国内上市的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所有投资品种,并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方法(CPPI)对权益类资产上限进行动态调整。 主要包括: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0-95%(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 现金类管理工具占本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包括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等; 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净值比例0-50%(包括国内上市的A股、股票型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ETF基金、LOF基金、指数基金、创新基金等)、在国内上市的权证等。

成立条件推广期结束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计划方可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1、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 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包括自有资金投入); 3、 参与客户不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 4、 符合本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广期参与安排1、 本计划自证监会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 2、 推广期参与价格与参与金额的规定: 在推广期内,本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3、 委托人在推广期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含参与费)为10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4、 委托人在推广期追加认购时,每笔参与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含参与费),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5、 推广期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给与的确认为准;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计划的参与申请一经提交,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7、 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前端参与费用: 参与金额 M<100万 100万≤M<500万 500万≤M<1000万 M≥1000万 参与费率 1.2% 0.8% 0.3% 每笔1000元 8、 规模控制: 在本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并采用“参与资金末日比例配售”的原则避免出现募集份额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过户登记人。 当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可自次日(T+1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对当日(T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即可采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投资者实际参与金额(如为首次申请则按比例配售后的实际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万),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未确认的部分参与资金,由推广机构退还到投资者账户中。 9、本计划将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提交参与申请。

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封闭期:计划的封闭期为公告成立日后的三个月,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 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办理集合计划退出等业务但不可办理参与的工作日,计划的开放期为计划成立满三个月后的每周第一个工作日; 在开放期,本计划投资者可在推广机构下属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流动性安排:现金类管理工具占本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包括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等。

存续期 参与、退出安排1、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封闭期:为公告成立日后三个月,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 正常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办理集合计划退出等业务但不可办理参与的工作日,计划的正常开放期为计划成立满三个月后的每周第一个工作日; 2、参与原则: 本计划的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计划的推广期内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退出原则: “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退出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委托人部分退出时,在单一推广机构剩余份额不能低于1,000份; (1)计划的退出申请一经提交,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 (2)委托人退出本计划,按如下费率表收取退出费: 持有期 持有期限<1年 1年≤持有期限<2年 2年≤持有期限<3年 3年≤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1.8% 1.3% 0.8% 0 退出费的5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50%则归计划资产所有。 5、巨额退出的规定: 在单个开放日,委托人申请退出的净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了巨额退出。当本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 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退出外,自动转为顺延退出处理(委托人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退出的,则需等到下一开放日重新提出退出申请)。依照上述规定转入顺延退出的部分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当本计划发生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托管人,并于发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6、本计划在存续期将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提交退出申请。

销售安排管理人与推广机构签订推广协议,协议应当清晰界定代理推广机构和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和后续服务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代理推广机构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有管理人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签章,明确约定推广机构和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说明书、合同的相关规定合规开展推广活动;本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提交参与申请。 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核准文件起六个月内开始集合计划的推广工作,具体推广时间以推广公告为准;主要通过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的营业网点直接向客户宣传,配合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的网站宣传等推介方式,推广机构应对产品的特点、收益和风险特征、与客户利益相关的安排对客户进行清晰明确地解释说明; 推广机构应严格遵守推广协议等有关约定,做到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提醒投资者阅读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把产品销售给真正符合自身风险与收益偏好的投资者;推广机构不得公开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推广期内计划严格控制募集份额不得超过最高规模上限,管理人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备案。

自有资金投入及优先偿付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为推广期截止日委托人所参与集合计划资产份额的3%,但不超过6000万元,且承诺计划存续期不收回已投入资金,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所取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归管理人所有,不转增份额。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优先偿付:对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并持续持有满3年的计划份额,管理人以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对委托人先行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直至补足差额损失或者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补偿完毕。管理人存续期取得的业绩报酬和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用于承担有限亏损责任。

费用与业绩报酬安排1、证券交易费用 本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以及计划申购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从本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确定。 2、托管费 本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 3、管理费 本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1.2%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 4、业绩报酬 本计划业绩报酬按照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的原则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下(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大于8%时提取超额部分的15%),在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P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业绩报酬计提日即计划份额退出日或终止日; P0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P*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 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1 年按365 天计算);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计划名称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R)计算方法 避险增 r≤8% 0 0 r>8% 15% R=(r-8%)×15%×A×D A =每笔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在提取业绩报酬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本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5、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本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直线法摊销。 6、按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本计划的费用 本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验资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本计划成立后的客户和渠道维护费用,不列入本计划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从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本计划费用。 7、由管理人与推广机构友好协商费用比例分成,且不从计划资产中列支。

收益分配1、 收益构成 本计划收益包括: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计划净收益为本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本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2、 收益分配原则,本计划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每份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本计划收益分配时,仅采用现金红利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本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计划自封闭期结束起,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当单位净值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大于1.10元时(不含以前分红部分)每季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每次分配不少于当期可供分配红利的50%;当单位净值不满足前述条件但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时每年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分配时间为年报公布后2个月以内。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安排1、净值公告 计划成立后,在每个工作日(T日)计算和确认计划的单位份额净值,将于下一个工作日(T+1日)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网站上公布。 2、对账单 本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按季度向委托人寄送本计划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人委托资产当期净收益、委托资产当期期末份额净值、委托资产当期期末累计份额净值、计划的特点、计划的风险等,提醒委托人谨慎投资。本计划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工作日内按照客户选择的方式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给委托人。 3、资产管理报告 本计划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本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60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资产管理报告内容包括: (1) 本计划概况:本计划简称、运作方式、合同生效日、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标准、风险收益特征、管理人和托管人名称等; (2)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本计划当期净收益、计划份额当期净收益、期末资产净值、期末份额净值等; (3)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包括报告期末计划资产组合情况、报告期末按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4、资产托管报告 本计划的资产托管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本计划的资产托管报告在在每年度结束后60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资产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对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资产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之后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6、重大事项披露 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披露: (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3) 负责本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4) 负责本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5) 集合计划终止报告和清算结果报告; (6)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7) 巨额退出或其他可能对计划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关联交易公告 本计划资金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需在合同中明确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后并于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布,告知托管人和委托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其他公告 其他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披露的事项,由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技术系统情况登记结算系统:管理人与中登公司就登记结算系统进行联网,并完成了联网测试报告。 推广销售系统:推广机构内部进行了技术系统联机、联网测试,并完成了测试报告。推广机构与管理人之间进行了技术系统联机、联网测试,并完成了测试报告。 交易清算系统:管理人已经针对计划业务对内部交易、清算、核算等系统进行了测试,并完成了测试报告。 估值系统:管理人和托管人就估值系统已经进行了测试,并完成了联网调试报告。 客服系统:管理人已经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已对其完成测试,系统已经投入到实际客服工作当中。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本计划的主要风险因素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产品特有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及防范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本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本计划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管理人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货币和财政政策等要素的分析来把握市场走势和精选投资品种,注重研究的运用,坚持各项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同时注重风险控制,不断监测和评估计划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管理风险及防范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由于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以及管理人运作不当、模型运用不当等造成相关套利交易失败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一方面管理人提供优先偿付机制:对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并持续持有满3年的计划份额,管理人以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对委托人先行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直至补足差额损失或者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补偿完毕。管理人存续期取得的业绩报酬和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用于承担有限亏损责任。 另一方面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交易流程,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同时管理人将对代销机构进行适当的监督,避免代销机构在销售时出现操作失误等。 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将强化基于研究支持和严格风险控制的投资决策程序,投资经理必须基于研究人员的研究报告选择合适的品种投资。投资后,研究人员和投资经理要持续跟踪,并制定针对本计划投资组合的研究计划和研究内容。在交易过程中,选择经验丰富、客户众多的交易人员,为投资者争取最优的交易价格。 (三)流动性风险及防范 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管理人为防止因退出规模较大导致本计划无法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的流动性风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计划等现金类管理工具,此类资产具有当日无损失变现能力;本计划还将分配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短期且交易活跃的公司债券,此类资产具有3工作日内微小损失变现能力。同时,对于其它投资品种,管理人将依据日平均交易金额、激进程度等流动性指标控制其投资规模,使得变现时对市场的冲击控制在较小范围之内。此外,投资者退出本计划时,本计划安排了足够的退出资金到账时间,这段时间内足够管理人做出对应的流动性安排。 此外,本计划还设计有巨额退出制度,当单个开放日本计划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将进行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给其他资产变现留下充足时间,减少变现损失。 为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导致投资品种在投资组合的正常调整中难以卖出或冲击成本过高的情况,本计划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高的品种,并对投资组合中单支证券的集中度(占该集合计划的资产比例、占该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 (四)产品特有风险及防范 1、管理人风险: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2、投资品种风险:本产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计划、股票、权证等品种存在流动性、信用等方面的风险。 3、投资策略风险:本计划采取优化后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风险资产上限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避险目的,可能存在存续期内达不到避险目标的可能。 4、超额募集规模上限的风险 由于本计划设有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存在总规模超额募集的风险,委托人存在委托申请不成功的风险。 5、合同变更的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30个工作日),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 6、补偿有限风险 补偿有限风险是指委托人只有持有本计划满3年时才能享有管理人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权利,并且管理人承担有限补偿责任不是为委托人提供保本保底。同时,也存在管理人自有资金亏损导致管理人补偿的实际金额减少的可能,经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补偿后,委托人的实际利益仍然存在亏损的可能。 管理人将加强集合计划的风险揭示,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均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各种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客户作出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团队结合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灵活配置各大类资产,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坚持以基本面研究驱动投资的基础上进行运作,保障委托人本金安全,取得稳定收益,以降低补偿有限风险。(五)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管理人将将组织投资研究人员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经营主体的变化,对投资品种建立动态的投资品种研究跟踪机制,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价体系,对各投资品种所涉及的基本面资料和数量化模型进行跟踪研究,当适用性出现问题时,研究团队将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合理的修正决策。 (六)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发债主体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债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的资产发生损失和收益发生变化。 管理人在债券投资中注重选择对利率上升期有较强保护的品种,合理控制投资组合久期,还要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和未来利率走势,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在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久期以控制风险,在利率下行期适当拉长久期以提高收益。 (七)其他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等原因,造成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管理人将重视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和处理,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决定特殊的处理方式。对交易系统和托管系统等采取灾难备份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以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顺利运作。除此之外,本计划还针对各个可能的风险点建立各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以及建立风险管理与控制相匹配的技术支持系统,实现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全流程、实时、动态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总之,管理人将对集合计划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保持高度关注,使集合计划所面临的风险达到最小。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修改的原则 1、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2、任何对本合同及说明书相关内容的修改及其变更方案,除非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均需先征得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如果修改或变更内容涉及以下内容时,需报送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 (1)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2)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3)管理人、托管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合同修改的前提 1、若修改或变更内容需要报送证监会批准同意,管理人须事先征求证监会批准同意。 2、集合计划符合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 3、修改或变更合同及说明书须征得所有委托人的一致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同修改的程序 1、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有权对本合同做出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调整和补充,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若修改或变更内容需要报送证监会批准同意,管理人须事先征求证监会批准同意。 2、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修改或变更的,合同拟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其网站公告委托人,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对修改或变更合同及说明书的意见。以自通知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作为意见征求期间。若修改或变更内容需要报送证监会批准同意,管理人须事先征求证监会批准同意。 3、意见征求期间,集合计划照常运行,委托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开放日申请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参与的委托人在参与时需签署原合同(再次参与的不用另行签署)并书面或电子方式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及说明书。 4、当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全部委托人均表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及说明书时,并且集合计划符合成立条件(即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不含管理人)),管理人方可修改或变更合同及说明书的内容。管理人于意见征求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其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并生效,同时将经修改或变更的本合同及说明书文本公布于公司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5、意见征求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 四、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有权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指定网站公告后5个工作日生效。如果委托人不同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对修改或变更的内容进行公告后申请退出集合计划,退出程序及时间与修改或变更的内容同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由于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引发的纠纷由管理人负责解决并承担法律责任,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展期(一)展期的条件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集合计划,或申请计划展期。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 1、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和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本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计划存续期满且符合展期条件的,管理人拟申请展期,将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安排展期: 1、管理人拟展期时,应当至少在届满前三个月且不少于1个月的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在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期间,委托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退出全部份额。 2、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集合计划可展期。管理人在收到此核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在集合计划届满前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按合同约定开展。 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与推广机构重新签订修改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其他需要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文件,委托人签署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将视为在展期成立日之前不退出本集合计划。 至集合计划届满日前(含届满日)未签订修改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其他需要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件的委托人,视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存续期届满后为委托人办理全部份额退出手续。 3、管理人应于集合计划正式展期前五个工作日进行集合计划展期公告。展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需将展期情况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若集合计划展期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不符合集合计划展期条件,集合计划展期失败,集合计划在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后进入清算程序。

终止和清算(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2、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时; 4、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时; 5、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管理人需要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在清算结果报备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管理人终止或者解散所管理的集合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并在清算完毕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部门投研团队投资经理:苏彦祝先生 2000年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后进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经理、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经理、南方绩优成长基金经理、企业年金基金经理。2006年11月至2010年2月任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0年3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公司。 曾被评为“最受投资者欢迎的保本型基金经理奖”、“最佳保本型开放式基金经理奖”、“2007最佳投资能力基金人物奖”,被认为是中国最好的保本型基金经理之一。 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主管投研团队):付罗龙先生 1986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1993年获得管理工程硕士学位后,开始跨越进入证券投资行业,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兼专户投资和企业年金基金经理。依托良好的企业经营管理和对企业的分析判断经验,曾因对武钢股份 和太钢不锈 的深入研究,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拥有22年工作实践和15年行业研究和证券投资的丰富经验,取得过不俗的投资业绩。

曾在2005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比中荣获钢铁最佳分析师第二名,并先后因为行业配置和个股深度研究的突出贡献,在银华基金和南方基金获得“年度特殊贡献奖”和“优秀员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