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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2010-11-26 13:15:59

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通过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进行推广。
一、重要提示
1、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已经于 2010年11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57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保证尽职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本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及各推广网点备置的《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4、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应向原推广机构查询确认。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集合计划名称: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三年,经批准可展期。
4、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5、最高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0亿份。
6、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参与费),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追加认购时,每笔参与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含参与费),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7、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封闭期为三个月,开放期为计划成立满三个月后的每周第一个工作日。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从2010年12月1日起通过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进行本计划的推广。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的营业网点参与本计划。关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事宜,投资者可登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查询,或拨打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1888)或到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咨询。
四、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五、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1、管理人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楼
公司网站:www. firstcapital.com.cn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02年7月26日
注册资本:15.9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2、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3、推广机构
(1)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上)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各证券营业网点、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进行推广发售。
六、本集合计划的成立
1、本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推广期结束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方可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a、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b、 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包括自有资金投入);
c、 参与客户不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
d、 符合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e、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上限为20亿元,在本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并采用“参与资金末日比例配售”的原则避免出现募集份额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
当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可自次日(T+1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对当日(T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即可采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投资者实际参与金额(如为首次申请则按比例配售后的实际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万),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未确认的部分参与资金,由推广机构退还到投资者账户中。
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2、本计划设立失败
在本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宣布该计划设立失败,并且承担该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三十个工
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七、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1、参与比例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规模为本集合计划初始成立规模的3%(最高为6000万元);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只在推广期投入,计划成立后,投资不再追加;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2、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及展期期间,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为限,对在推广期认购并持续持有计划份额满3年的委托人先行承担有限亏损责任。管理人存续期取得的业绩报酬和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用于承担有限亏损责任。若计划成立满3年结算时,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集合计划份额面值,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承担有限亏损责任。若计划成立满3年结算时,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即存在差额损失时,管理人以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对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直至补足差额损失或者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补偿完毕。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