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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益求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2010-12-14 14:56:29

一、重要提示

1、金益求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已经于 2010年11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创金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53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保证尽职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本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及各推广网点备置的《金益求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金益求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金益求金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4、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应向原推广机构查询确认。

5、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计划名称 :金益求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 计划管理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5、 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 计划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在采用定量和定性方法动态配置基金、债券等证券品种优选投资组合的基础上,适当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以对冲系统性风险,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7、存续期:自成立之日起三年,经批准可展期。

8、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9、最高募集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份。

10、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参与费),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需为10,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含参与费);追加认购时,最低追加金额需为10,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11、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委托人可在开放期办理申购和退出。具体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每6个月后的前3个工作日。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从2010年12月23日到2011年1月24日,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参与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本计划通过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网点进行本计划的推广。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的营业网点参与本计划。关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事宜,投资者可登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查询,或拨打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478)或到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咨询。

四、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五、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1、管理人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楼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02年7月26日

注册资本:15.9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2、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金融中心大厦北座

负责人:林谦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电话:0755-25930416

传真:0755-82060952

3、推广机构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上)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推广发售。

六、参与程序

(1)提交申请

委托人须首先认真阅读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集合计划文件。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2)支付参与款项

委托人在推广网点办理参与手续,在指定资金账户上存入足额参与款后,签署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红利款项、退出款项、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应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到账,则仅限到账部分资金的参与申请有效。 如到账部分的参与资金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参与金额,为无效申请,由推广机构退还至委托人账户。

(3)参与申请确认

委托人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查询申请受理情况。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资产管理合同不生效。

七、集合计划的成立

1、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在每一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当达到以下条件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1)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 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3) 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不超过200人;

(4) 符合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上限为5亿元,在本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总数不超过200人。若委托人达到200人,则管理人有权不接受任何新投资者的参与申请而只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再次参与。管理人有权按"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同一时间金额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

当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其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可自次日(T+1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对当日(T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即可采取比例配售的方法确定投资者实际参与金额(如为首次申请则按比

例配售后的实际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未确认的部分参与资金,由推广机构退还到投资者账户中。

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2、计划设立失败

在本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宣布该计划设立失败,并且承担该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八、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1、参与比例

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金额为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截止日成立规模的5%,但不超过2500万元。

管理人仅在推广期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不再增加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及收益不对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中投资的本金或收益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2、管理人承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现金分红部分可以退出。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