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智远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次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招商证券智远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招商证券智远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决定以2010年12月31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向招商证券智远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每10份单位计划份额分红人民币0.80元,现将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中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约定——“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值”,经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算,并由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截止2010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2,244,436.93元。每10份单位计划份额分红人民币0.8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权日:2011年4月20日(R日)
2、红利发放日:2011年4月22日(R+2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R日)在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对于投资者采用现金红利方式,现金红利将在2011年4月29日(R+7日)前返还至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
2、对于投资者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将在R+1日按权益登记日(R日)净值(除权后净值)转换为本集合计划份额,计入投资者本集合计划账户。
3、权益登记日(R日)(含)后申请参与的客户不享有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R日)申请退出的客户享有本次收益分配。
五、有关费用的说明
本次分红免收手续费。
六、提示
1、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客户可以通过临柜、网站、交易软件或电话方式自助变更收益分配方式,但最终收益分配方式以权益登记日(R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即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R日)当天及以后申报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需在下次收益分配时有效。
2、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和完整,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帐单,本公司特此提示:请各位投资者核对开户信息,若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致电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5,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到原开户网点变更相关资料。
3、本公告中的“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4、如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管理人将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的规定取消本次收益分配,并将及时公告。
(1)若拟实施的收益分配方案,可能导致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低于面值的情形;
(2)保证不发生情形(1)的情形下,可供分红的最大金额将少于当期已弥补亏损后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值。
七、咨询办法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各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65;网址:www.newone.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各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 。
风险提示:
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参与、退出前,应认真阅读《招商证券智远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商证券智远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