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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工作小组的公告

2011-08-01 14:56:31

根据《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8】698号),我司设立的“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阳光3号)存续期为3年,接受委托资金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本计划于2008年8月6日成立,将于2011年8月5日到期终止。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成立阳光3号终止清算工作小组。阳光3号终止清算小组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将于2011年8月5日进场开始清算。现将清算小组成员公告如下:

1、计划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开展本计划的终止清算工作,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