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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公告

2012-02-21 14:56:32

作者: 来源:第一创业 日期:2012-02-21各位尊敬的委托人:

我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91号),中国证监会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延长至2015年4月16日,同时规定如果计划期满日(2012年4月16日)本计划不能满足《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成立条件或展期条件,则本计划不得延长存续期,管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计划终止和清算事宜。(《实施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见附件)。

关于本次展期工作安排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

第二十七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

(三)客户不少于2 人;

(四)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

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集合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二)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三)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四)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