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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安排的公告

2012-03-13 14:56:32

各位尊敬的委托人:

我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91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延长至2015年4月16日。

本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现将本次展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如果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委托人(以下简称“老客户”)同意展期,请在2012年4月6日(含)前的工作时间内,前往原认/申购参与网点签署《合同签署页(展期)》,在本计划展期时,其持有份额将全部自动展期。如果老客户未在规定期间内签署《合同签署页(展期)》,将被视为不同意本计划展期,其全部份额将在原存续期届满日(2012 年4月16日)自动退出本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将按照2012年4月16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委托资产及收益。

2、委托人签署《合同签署页(展期)》,且2012年4月17日本集合计划宣告展期成立的,《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展期)》(以下简称“《展期合同》”)生效。《展期合同》与《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地方:(1)存续期:《原合同》约定为“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为三年”;《展期合同》约定为“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3年,展期3年,现存续期为6年”。(2)封闭期与开放期:《原合同》约定为“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 每3个月安排一个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起每满3个月后的首3个工作日。”;《展期合同》约定为“本计划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为2012年4月18日至4月20日,此后的开放期为自2012年4月17日起每满3个月后的首3个工作日”。

3、本公司郑重提示:您的份额得以展期的前提是您在规定期间内前往原认/申购参与网点签署《合同签署页(展期)》。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签署页(展期)》的,将被视为最终不同意本计划展期,其全部份额将在2012年4月16日自动退出本计划。

4、根据展期批复及相关法律法规,截止2012年4月17日,如果同意展期本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 人且同意展期委托人持有本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本计划存续期依法延长至批准期限。否则,本计划到期终止,各方按照《原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届时即使您已经签署《合同签署页(展期)》同意展期,您的份额也将一并清算。

5、同意展期的个人投资者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6、若本次展期最终成立,展期后的首个开放期为2012年4月18日、19日、20日三天(此后的开放期将按照《展期合同》约定的时间开放,具体开放日期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在开放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本计划的申购和退出业务。

对本次展期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管理人各营业部及各代销银行指定网点。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