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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012-11-24 15:33: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金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泰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金泰基金持有人大会于2012年11月1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2年1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上刊登的《关于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金泰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40元,律师费10,000元,场地费15,633元,合计35,673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2日下发了《关于核准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49号),核准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金泰基金实施转型。为实施金泰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金泰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根据《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金泰基金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金泰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金泰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金泰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金泰基金于2012年11月27日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原金泰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金泰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原金泰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30日,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金泰基金持有人可办理份额赎回。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2、《关于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49号)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