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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佳事瑞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公告

2013-04-09 14:56:37

长江证券佳事瑞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自2013年3月28日起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的客户推广。

截至2013年4月1日,推广期参与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推广期总募集金额为150,663,891.75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3年4月8日全部划入本集合计划在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托管专户。客户参与资金包括客户参与资金本金150,630,000.00元和客户参与资金本金在发行期内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计息标准(年利率1.62%)所计利息33,891.75元。

其中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募集金额为107,654,216.75元人民币,包括客户参与资金本金107,630,000.00元及产生利息24,216.75元;进取级募集金额为43,009,675.00元人民币,包括客户参与资金本金43,000,000.00元及产生利息9,675.00元。

按照每份本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推广期共参与150,663,891.75份集合计划单位,有效参与户数为70户。委托人可于2013年4月9日后到原参与网点或通过长江证券长网网站查询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长江证券佳事瑞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长江证券佳事瑞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符合成立条件,于2013年4月9日成立。自成立日起,本集合计划管理人长江证券正式开始管理本集合计划。

本次推广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管理人长江证券支付,不另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按有关规定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根据《长江证券佳事瑞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长江证券佳事瑞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规定,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委托人可在本集合计划指定信息披露媒体长江证券长网网站查询相关报告。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