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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条款的公告

2013-05-30 14:56:38

尊敬的各位委托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10月18日公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和《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的规定或约定,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君享套利1号”)合同变更事宜已获得了托管人的同意,变更生效后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合同变更备案。

本次合同变更修改了法律依据、产品名称、存续期限及展期条款,变更条款主要如下:

(一)变更法律依据,将《管理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中适用的法律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修改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增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文中其他涉及“试行办法”部分均修改为“管理办法”。

(二)变更产品名称,将《管理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中产品名称由“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修改为“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文中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等修改为“本计划”,所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修改为“资产管理合同”。

(三)变更存续期限,由2年修改为不定期。

(四)变更展期条款,将《管理合同》第五十六条展期的条件、第五十七条集合计划展期的方式和程序、第五十八条展期的期限以及《说明书》第15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条款全部删除,将原《管理合同》第五十九条计划终止和清算,以及《说明书》第16部分第(二)条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中“(1)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能展期的;”条款删除。

管理人对《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新和调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

经履行君享套利1号合同变更相应的程序之后,我公司对合同变更的后续事项做如下安排:

1、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请于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同意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事项的回函》、签名并邮寄至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银城中路上海银行大厦168号24层,邮编200120,收件人“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合同变更”)

2、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请于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不同意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事项的回函》、签名并邮寄至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银城中路上海银行大厦168号24层,邮编200120,收件人“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合同变更”),并自行退出本集合计划。

3、委托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明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也未在公告发出后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4、 明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与参与金额达到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公司将按监管机构要求在公司网站发布合同变更生效公告,确定合同变更生效日,并履行相关合同变更报备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