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川证监机构[2012]51号),依法发行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gjzq.com.cn)备置的《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
4、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名称: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代码: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A DB5012
国金慧泉ETF套利2号B DB5022
3、类型: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4、管理期限:1年,可展期。
5、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6、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7、发行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亿份;其中,A级份额推广期规模上限为9,000万份,B级份额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00万份。因利息折份额导致集合计划份额规模超限不受上述限制。
在推广期内,当参与申请合计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份额配比比例和两类份额的规模上限,采用“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
8、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将计划份额分为A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B级份额(次级份额),两类份额在推广期间将独立发行,推广结束后合并运作。
A级份额和B级份额之比不超过9:1。
A级份额享有预期收益率。推广期参与的客户首个封闭期内(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期间)A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为7%/年。管理人将于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期前五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发布下一个封闭期的预期收益率。
B级份额承担一定风险,同时享有本集合计划剩余收益。B级份额不对外发售,全部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9、封闭期、开放期:
(1)A级份额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后两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其余时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A级份额的参与、退出业务。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办理A级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业务,其后的两个工作日,委托人仅可以办理A级份额的参与业务。
(2)B级份额不设封闭期,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可以参与、退出B级份额,但应满足资产管理合同第六章“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约定的条件。
10、集合计划费用:无参与费、退出费;管理费:0.6%/年;托管费:0.2%/年;无业绩报酬。
三、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A级份额的推广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
本集合计划B级份额的推广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24日止。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机构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可拨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60935508)或至各推广机构网点咨询参与事宜。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A级份额属于低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低、追求稳健收益、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B级份额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高、追求较高收益、资产流动性需求低的投资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全部B级份额。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咨询电话:021-60935508
呼叫热线:400-6600-109
传真:021-60935645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金证券办理推广业务的网点包括:国金证券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具体请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1、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3、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电话:021-60935697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9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588858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三)推广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010-59378872
公司网址:www.chinaclear.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