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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鲁证券宝荣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

2013-11-04 14:56:41

尊敬的齐鲁证券宝荣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根据管理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签订的《齐鲁证券宝荣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补充协议2》,经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同意并报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管理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对《齐鲁证券宝荣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齐鲁证券宝荣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齐鲁证券宝荣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中以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原集合计划固定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0.2】%”。

2、原固定管理费支付方式:“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季初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则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3、现统一修改为:

“固定管理费分两部分结算支付。

第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于集合计划成立后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支付金额=集合计划期初规模×【0.542】%,按年费率首年一次性收取,管理人当期固定管理费收取:【2,536,260.00】元。

第二部分固定管理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G= N×【0.2】%÷365

G为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N为上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成立首日以期初规模为基数计提

第二部分固定管理费核算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至集合计划终止日(含)。若集合计划展期,则第二部分固定管理费核算期间为集合计划展期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

管理人的第二部分固定管理费由托管人于每季初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则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由托管人于每季初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则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特此公告。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