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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国元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4-03-11 14:56:43

尊敬的国元定增1号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依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对《国元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进行一系列修改,修订内容具体详见《国元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最新修订版),修改部分已通过阴影部分标注。此合同以托管行与我公司双方确认并用印的文件为准。原说明书中内容依据变更后的合同做相应修改,并更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格式。

委托人有权对以上修改或变更的内容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委托人在异议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不同意,否则,视为同意。

修改或变更的内容,自异议期限届满,取得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2的委托人同意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提出异议方式如下:

1、 发送传真至 0551-62672806

2、 发送邮件至 jhlc@gyzq.com.cn

(传真/邮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基金账户、联系方式、异议的具体内容)

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附件:《国元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最新修订版)

《国元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最新修订版)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