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基金法》的实施,将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持续良好地服务广大投资者,我司拟作出修订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资金配置,同时根据法规变更《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条款。
合同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内,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应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中的:
第1点“总投资规模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整体资产的1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变更为“总投资规模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第3点“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A-,且具有国有企业担保”变更为“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A-;”。
第4点“管理人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若投资,则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发行量、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及国有企业担保的书面信息。”变更为“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7%,管理人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若投资,则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发行量、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
2、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内,“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债评级在AA-(含)以上级别”变更为“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AA(含)以上级别”。
3、集合计划资产配置比例中,“(3)证券正回购”变更为“(3)证券正回购(扣减项)”
4、删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5、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久期安排中,删除“本集合计划固定收益类投资的组合久期不得超过6年。(久期数值参照中债登网站提供的修正久期数值)。”增加“托管人不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久期进行监督”条款。
为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也可在本产品月底的开放期自行前往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办理退出事宜,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管理人已就上述合同变更事宜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并征得了托管人的同意,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合同变更备案。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新后的本集合计划《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变更后的合同于2014年5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