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的估值方法如下:
“公布净值的金融产品,按金融产品最新净值估值;管理人需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金融产品的最新净值,托管人据此进行估值。”
经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上述估值方法变更为:
“公布收益的金融产品:
A、被购买方每日向管理人提供金融产品最新万份收益;
B、管理人每日确认被购买方所提供的万份收益;
C、管理人每日根据与托管人约定的路径或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所购买金融产品的万份收益。”
根据《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公告将于2014年8月11日正式生效。本公告生效后,将成为《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中信证券星理财1号(季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