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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01-15 12:41:23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
基金主代码 00045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1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年1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1月2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利A 鑫利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454 00045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鑫利A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鑫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及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2015年1月21日、2015年1月22日是运作周年内的第二个开放期,在2015年1月21日办理鑫利A的赎回和鑫利B的申购、赎回业务,在2015年1月22日办理鑫利A的申购和鑫利B的申购、赎回业务。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期首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开放期最后一日顺延至能够完成申购与赎回之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期末日的次日。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鑫利A、鑫利B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鑫利A、鑫利B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购申请的确认原则
1)在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第二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次即指2015年1月21日)日终,即鑫利A的赎回开放日及鑫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日终,无论鑫利B经过申购赎回后的份额余额的数量多少,基金管理人均将对鑫利A和鑫利B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予以成交确认,并正常开放T+1日鑫利A的申购。
2)在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第二个开放期的第二个工作日(本次即指2015年1月22日)日终,即鑫利A的申购开放日及鑫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T+1日)日终,对当日鑫利B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之后,按照如下情况对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处理:
①如果对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鑫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则对当日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②如果对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鑫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鑫利B份额余额的7/3倍,则对当日鑫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鑫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鑫利B的份额余额的7/3倍的原则对超出比例部分予以确认失败;如对当日鑫利A的全部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失败后鑫利A份额余额仍大于鑫利B经当日有效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后份额余额的7/3倍的,则对鑫利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
5、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的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鑫利A、鑫利B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鑫利A、鑫利B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鑫利A或鑫利B的申购或赎回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鑫利A和鑫利B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6、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的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5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工行卡、天天盈、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品今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4年7月21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鑫利A和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第一个运作周年的第二个开放期,即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2日,开放鑫利A、鑫利B的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之后,如果本基金的下一个运作周年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基金资产规模不利于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难以为投资者获取价值增值,则基金管理人拟选择合适时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因此本基金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并特别提请拟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关注因本基金提前终止对其申购成本、投资目标实现、资金占用时间等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本基金以“运作周年滚动”的方式运作。鑫利A和鑫利B的收益分配规则不同,其中,鑫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在扣除鑫利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鑫利B享有,亏损以鑫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鑫利B首先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鑫利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鑫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假设鑫利A的开放期首日为T日,则鑫利A的份额折算基准日为T-2日,即鑫利A的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A的第二个开放期为二个工作日,折算基准日为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在折算基准日日终,鑫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鑫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假设鑫利B的开放期首日为T日,则鑫利B的份额折算基准日为T-2日,即鑫利B的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鑫利B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年折算一次,任一运作周年内第二个开放期为二个工作日,折算基准日为开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在折算基准日日终,鑫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B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鑫利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鑫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鑫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鑫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2位。
在鑫利A的每个开放期首日(本次指2015年1月21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鑫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并自2015年1月22日起(含该日)执行。利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鑫利A每个开放日前公告适用该运作期鑫利A的利差值,利差值的范围为0.00%(含)至3.00%(含)。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鑫利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鑫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有关鑫利A、鑫利B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8、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详情,可致电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und.com进行查询。
9、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