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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4-22 11:37:24

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4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96号文注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9月11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3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4年9月11日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小全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琨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74600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小全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主任科员,中央金融工委监事会工作部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监事会工作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银河证券监事会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处长,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徐军先生,副董事长。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博士。现任安石摩尔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美国埃克塞斯顾问公司高级分析师,百利银行董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第二副总裁,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菅明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河南省人大常委,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劳动模范,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曾任国家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干部,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亚太会计集团常务副总裁,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省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等职。

Thomas Adam Shippey 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现任安石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任执行董事职务。

鲁智礼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河南电视广播大学漯河分校助教,河南省漯河市人事局干部科科员,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长,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

林伟萌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美国GS Bullion & Forex (US) Inc.高级研究员和市场经理,美国新泽西州Prominence International Inc.首席研究员,美国明报副总编辑兼财经主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投资策略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摩利基金(后更名英杰华投资集团全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

喻新安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院长。曾任河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师、副主任、主任,郑州市登封县委副书记,河南省委党校函授部主任,河南省委党校副教育长,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河南省社科院副院长等职。

郑锦桥先生,独立董事。英国丽兹商学院MBA、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北京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河南省财政厅外经处科员、主任科员,金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华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职。

Robert Hector John SPENCE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MBA。现任Asian Capital Advisors董事总经理。曾任Keefe, Bruyette & Woods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麦格理基金集团(Macquarie Funds Group)亚洲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宏利金融集团(Manulife Financial )加拿大、亚洲副总裁职务。除此之外,其曾在澳大利亚国家银行(National Australia),英国法通保险公司(Legal & General),澳大利亚康联保险(Colonial Mutual), 澳大利亚安保保险(AMP Society),Capita Financial 公司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投资及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

2、监事会成员

Stephen Jonathan Hicks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学学士。现任安石投资集团稽核总监。加入安石集团之前,其曾在2001年至2010年任3i 集团稽核总监。加入3i集团之前,Stephen Jonathan Hicks先生曾在英国及中东的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具有约15年律师从业经验。

谢雪竹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管理总部(法律事务总部)总经理。曾任河南财政证券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及河南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总经理秘书(公司中层),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察室主任、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郑州商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等职。

丁芳女士,职工监事。英国赫尔大学财务管理硕士。现任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曾任摩利基金(后更名英杰华投资集团全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处职员。

陈吟绮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现任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稽核经理。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稽核专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小全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主任科员,中央金融工委监事会工作部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监事会工作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银河证券监事会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处长,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现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林伟萌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美国GS Bullion & Forex (US) Inc.高级研究员和市场经理,美国新泽西州Prominence International Inc.首席研究员,美国明报副总编辑兼财经主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投资策略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摩利基金(后更名英杰华投资集团全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王健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处、稽查处副处长、处长,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总部、法律事务总部、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常务副组长等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黄竹平先生,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之前公司名称分别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督察员,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等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宋卫华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河南省驻马店市第三中学教师,东北财经大学数量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期货部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经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大连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等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翁锡赟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11年证券基金行业固定收益产品研究及投资经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总监。2004年1月起曾在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交易员和债券研究员,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任职期间:2008年8月23日至2011年6月15日)、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任职期间: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15日)、社保409、709组合投资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香港)有限公司任国泰君安巨龙中国固定收益基金(RQFII)基金经理(任职期间:2012年3月9日至2013年11月22日)、高级副总裁等职。

赵梓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21年证券基金行业研究及投资经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副总监兼研究总监,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原英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1993年8月起曾在渣打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法国兴业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元富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凯基(北京)管理咨询公司任研究员、研究主管等职,在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总监、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任职期间:2007年3月20日至2011年5月25日)等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董事、总经理林伟萌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副总监兼研究总监赵梓峰先生、固定收益总监翁锡赟先生、交易总监朱思霖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 ,较上年提升83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截至201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6.21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15.2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2007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其中:2005年7月至2006年11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钱先生1998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2012年5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年10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四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6只。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小全

联系人:吕雨田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74600

传真:021-38556751

公司网址:www.a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钟路658号2号楼B座6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邮政编码:310353

联系人:凌秋艳

联系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1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邮政编码: 200127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小全

联系人:吴磊

联系电话:021-3855672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林菡

联系人:梁丽金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签章注册会计师:陈露、汤骏

联系人:汤骏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五、基金的名称

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的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假定投资者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50,000份,假定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即:投资者赎回5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1.50元。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九、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期限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跟踪和分析各类宏观经济指标、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变化趋势进行评估并形成合理预期,动态配置货币资产。

3、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如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如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市场资金流动状况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以满足基金资产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二)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使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得以顺利贯彻实施,并提升配置效率,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市场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团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投资品种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所管理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研究团队提交的研究报告,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的走势做出分析判断,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和总体计划,决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等,对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做出投资授权,对超出基金经理或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3)投资总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安排投资工作,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反馈、调整、评估,检查监督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情况和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运作;

(4)基金经理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资产配置方案的意见,确定基金投资的配置方案,寻求最佳的投资机会和选择最佳的投资对象,将投资指令下达至交易部的交易员执行。

(5)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将准确及时地予以执行,并及时反馈情况。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基金会计根据交易所回馈信息进行基金清算。

(6)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稽核与风控部门监督和检查投资决策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的整个投资运作流程,并提出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和风险控制建议。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4)、(11)、(12)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较低风险、较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月1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情况。

注: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原英石货币A

中原英石货币B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调低销售服务费。上述费率调低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8月20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和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2、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3、对“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4、对“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5、对“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6、对“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7、对“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8、对“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9、对“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10、新增了“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11、对“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