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5-07-30 06:32:4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小成长ETF”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小成长ETF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17:00止。2015年7月2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均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参会份额(含根据本基金合同和《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相关约定计算所得的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下同)共计20,680,248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28,132,924份的73.5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0,680,248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5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62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2015年7月29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对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并修改《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5年8月27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编制《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小成长ETF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63号(《关于准予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5年8月27日起生效,原《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2、关于选择期的安排和中小成长ETF终止上市交易
中小成长ETF将于本公告发布日(2015年7月30日)上午10:30复牌,并于本公告发布日(2015年7月30日)恢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次转型实施前的选择期为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共20个工作日。选择期期间,中小成长ETF的申购、赎回业务及交易业务照常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小成长ETF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或赎回,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中小成长ETF份额将默认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在选择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中小成长ETF正式实施转型前,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基金代码。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中小成长ETF转型前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中小成长ETF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中小板300成长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小成长ETF转型后,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运作过程中,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其中国泰新汽车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新汽车A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新汽车B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小成长ETF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或赎回,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中小成长ETF份额将默认转型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并依据转型后生效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
4、关于特定申购期的安排
自2015年8月27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安排不超过1个月的特定申购期。该期间只开放特定申购期申购,不开放赎回业务。
特定申购期申购与日常申购相比,不同点是对于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如转型折算则以折算后份额计),在特定申购期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结构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日常申购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分拆业务申请并经确认后,方可分拆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
特定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30日,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四、重要提示
1、因中小成长ETF转型后将变更为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提请投资人、证券公司等各相关主体注意以中小成长ETF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请在中小成长ETF转型的选择期间,及时作出调整及应对。
2、在选择期期间,由于中小成长ETF需应对卖出、赎回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63号)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