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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5-10-10 08:00:4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15年10月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意见进行了计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参加本次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票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0,241,368.6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7.84%,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通讯开会有效。

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方式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在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20,241,368.67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人民币1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0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10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三、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说明,本基金将自2015年10月12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原英石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