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我公司管理的“国海金贝壳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1年9月1日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我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在公司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国海金贝壳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条款修改、变更意见的公告(二)》,征求委托人意见,并已征得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对本集合计划合同条款修改、变更事宜的同意。截至该公告约定的意见回复截止日2016年3月3日,同意修改、变更金贝壳5号合同的委托人已达到本集合计划存续条件。 2016年3月3日,本集合计划合同修改、变更成立。自合同修改、变更成立之日起,我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在公司网站发布的《关于征求国海金贝壳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条款修改、变更意见的公告(二)》中条款修改、变更的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同于2016年3月4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