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海金贝壳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海金贝壳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我司现计划于2016年3月4日前以自有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参与国海金贝壳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贝壳5号”或“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根据监管规定,本次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贝壳5号的限制和退出安排如下:1、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持有的份额与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客户享受同等权益。2、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持有的份额与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客户承担同等风险。管理人用发生自有资金承担责任的情形时持有的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对应的资产对优先级份额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获得的业绩报酬、已分配收益不得用于承担有限补偿责任。3、集合计划每一运作期参与的自有资金份额在该运作期内不退出;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 个月;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管理人可按规定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4、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上述限制。5、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风险级份额,不能构成对优先级份额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能保证优先级份额本金不受损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告具有最终解释权。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