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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鲲鹏凯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2016-03-14 18:48:19

尊敬的客户: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设立广州证券鲲鹏凯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在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须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同时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公司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产品,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并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能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了解集合计划风险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证券发行公司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3、参与失败风险。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无论到帐金额高于、等于或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4、设立失败风险。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如基金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5、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 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6、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推广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每类份额的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2、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3、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可能存在因网络中断或不运作、传送安全系统失灵、系统遭受非法攻击等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 4、类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类固定收益类产品,上述产品具有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管理风险等)、流动性较差或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不确定的风险,同时还可能存在达不到预期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特别的,本集合计划可能通过集合信托,投资于新三板股票收益权。 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受托人将委托资金投资于新三板股票收益权,并于约定期限之后由融资人回购上述股票收益权的特殊风险: (1)信用风险 风险主要是指因股票收益权回购交易的融入方未能履约而导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融入方在交易期间违背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及融入方在购回交易日未履约购回,因此本集合计划存在委托资金到账时间不确定、达不到预期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 1)资金融入方违约后,类固定收益产品的管理人将处置质押的股票,但资金融入方所质押的新三板股票因股票流动性差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处置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处置过程中股票价值大幅下跌的可能性,从而造成处置所得无法覆盖委托资产的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2)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收益权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限售股风险 限售股风险包括: 1)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2)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司法冻结风险 司法冻结风险是指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5)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 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是指融入方提前购回,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及时获得既定投资的风险。 (6)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标的证券价格下跌、停牌、退市等原因导致其价值损失,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或者因市场利率大幅变化,客户融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而要求提前购回或者延期购回,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7)未履行职责风险 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8)股票收益权回购的估值风险 目前市场没有通用的股票收益权回购的估值方法。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对股票收益权回购的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但当发生股票收益权回购融入方延期购回或违约时,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或届时市场通用的方法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调整,进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收益水平为负,从而对投资者产生风险。 (9)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相比,新三板股票的净值波动风险更大,并且场外股票质押的处置效率低于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为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由于发行主体资质明显弱于公募发行人,信用风险更高;私募债不能通过交易所竞价系统交易,而且投资者人数限于200人,私募债券流动性较差;私募债只针对特有投资者披露,信息披露不透明。 6、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优先级各类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至少包括: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在优先级份额可以办理转让后,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组合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此外,在进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优先级份额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优先级份额只能在对应的退出日退出;在非对应退出日,投资者将不能退出。因此优先级份额而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 (2)收益率风险 优先级份额年预期收益率根据产品的运作期和开放期确定,由于开放期的不确定性,不同时点的优先级份额收益率可能不同,有可能上调也有可能下调,从而面临收益率风险。同时,由于净值计算尾差等因素,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与管理人公布的预期收益率不完全一致。 管理人特别申明,产品所披露的预期收益率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者的承诺,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自有资金赔付完毕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普通级份额对应资产对优先级委托人不足预期收益率的差额部分承担合同约定的有限补偿责任,但补偿仅以管理人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如果集合计划资产亏损超过一定额度,则委托人仍然存在亏损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优先级份额具有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定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合计划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优先级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八)特别提示 本集合计划依法设立,投资者在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并确保理解相关条款和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提前终止条款 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2、强制退出条款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单笔退出份额最低为1000份,单个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最低为10万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低于10万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3、电子签名信息保护 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 4、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委托人大量甚至巨额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形,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集合计划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计划资产损失。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可能面临所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被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四、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 由上可见,参与集合计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本页无正文) 客户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