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广州证券鲲鹏凯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6-03-14 18:48:19

广州证券鲲鹏凯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6年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州证券鲲鹏凯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名称 广州证券鲲鹏凯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封闭期 封闭期:除开放期以外的期间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优先各期份额不定期发行,具体发行时间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优先各期份额的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预期收益率等要素。开放期内,优先级A类份额委托人在第1个工作日可办理退出业务,但须在预约退出期内进行了退出预约;优先级X类份额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业务,但不能办理退出业务,优先级X类份额各期份额为到期自动退出。 委托人、托管人在此授权管理人可在不改变优先级各类份额封闭运作周期规则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各类份额的开放期中退出、参与日期,具体的开放参与日安排以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信息为准。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只对管理人开放(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非开放期均为封闭期,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相关费率 1、参与费:0% 2、托管费:0.05%/年 3、管理费:0.55%/年 4、退出费:0% 5、业绩报酬:参见合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部分 6、其他费用:参见合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部分 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可主要通过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最终投向新三板股票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新三板股票收益权转让与质押回购交易、质押贷款交易等),也可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银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证券回购、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含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银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含银行资产管理计划)、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平均组合久期不超过4年。 (2)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国债、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7天(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3)类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 (4)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2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分为优先级和普通级份额。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属于中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本计划普通级份额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当 事 人 管理人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代理推广机构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或人数达到发行公告上限,可提前终止推广期。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优先各期份额不定期发行,具体发行时间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优先各期份额的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预期收益率等要素。开放期内,优先级A类份额委托人在第1个工作日可办理退出业务,但须在预约退出期内进行了退出预约;优先级X类份额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业务,但不能办理退出业务,优先级X类各期份额为到期自动退出。 委托人、托管人在此授权管理人可在不改变优先级各类份额封闭运作周期规则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各类份额的开放期中退出、参与日期,具体的开放参与日安排以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信息为准。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只对管理人开放(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非开放期均为封闭期,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优先级A类份额开放期为产品运作期满后的首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第1个工作日可办理退出业务,但须在预约退出期内进行了退出预约。X类份额为到期自动退出,退出时间按照该份额参与时公告的退出时间,管理人自动办理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在满足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自有资金退出条件的情形下,管理人可以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2、退出的原则 (1)集合计划各份额的退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优先级各期份额无需提出退出申请,自动办理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在满足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自有资金退出条件的情形下,管理人可以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和款项划付 优先级各期份额:在自动退出日,管理人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委托人无需提出退出申请。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T+5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退出申请日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委托人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管理人业绩报酬后的余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对于优先级各期份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日优先级各期份额单位净值 对于普通级份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日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3)收取方式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不存在退出费用的收取。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单笔退出份额最低为1000份,单个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最低为10万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低于10万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大额退出限制条款,但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导致出现巨额退出,则根据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普通级份额,也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优先级的份额。管理人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认购的金额不超过推广期结束后委托人所认购集合计划资产总额的20%。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普通级份额,也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优先级的份额。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 3、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普通级份额在按照本合同规定扣除优先级份额本金和应计收益后,享有剩余的收益分配,详见第7章(五)“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计算原则”。 4、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若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占比高于20%(不含),则管理人有权将高于20%(不含)以上部分自有资金份额进行退出。 5、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占比不低于20%(不含)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6、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在满足持有期限要求且约定责任解除后,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退出安排。 7、信息披露: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应该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分为优先级A类份额和优先级X类份额。 优先级份额优先享有收益权。 在每个开放期之前,优先级各期份额按照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享有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其对应的封闭期、计息天数由管理人提前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布。 本合同或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述预期收益率,不代表委托人将实际获得的分配的利益,也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对委托资产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普通级份额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享有本集合计划剩余资产和收益的分配。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如不足以支付优先级本金及收益,则普通级份额净资产为0,也即普通级份额对优先级份额的补偿,以普通级份额净资产为限。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管理人书面同意后,本集合的各级份额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 用 、 报 酬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证券账户开户费;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 6、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人托管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有效的划款指令,每个自然季度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计提的托管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托管费收入帐户: 户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收入 账号:360204171150088715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南方支行 2、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每期参与金额一次性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55%。计算方法如下: H=E×0.55%×每期份额实际存续天数÷当年天数 H为管理人对每期参与金额计提的管理费; E为每期参与金额(如果为优先级A类份额,则E为每期开放日结束后确认的存续规模); 管理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期参与金额确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的,已收取的管理费不再退还。 3、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管理人在普通级份额分红日、普通级份额退出日、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2)在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3)在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普通级份额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1)在普通级份额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收益分配条件下,本集合计划对普通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分配基准日全部可分配收益的100%。 管理人提取普通级份额分红的10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2)在普通级份额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从普通级份额的退出资金中提取,提取比例为超过参与本金部分的10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3)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从普通级份额的终止清算资金中提取,提取比例为超过参与本金部分的10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提金额以管理人计算为准,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3)、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和复核,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审计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用,按管理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年度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计提。 6、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管理人在普通级份额分红日、普通级份额退出日、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2)在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3)在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普通级份额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1)在普通级份额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收益分配条件下,本集合计划对普通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分配基准日全部可分配收益的100%。 管理人提取普通级份额分红的10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2)在普通级份额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从普通级份额的退出资金中提取,提取比例为超过参与本金部分的10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3)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从普通级份额的终止清算资金中提取,提取比例为超过参与本金部分的10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提金额以管理人计算为准,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3、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和复核,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收 益 分 配 收益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各期份额在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到期日连本带息自动退出。 2、在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对普通级份额进行现金分红。 3、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复核后,管理人向委托人公告。 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展期条件、展期安排及展期实现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展期。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终止本计划;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9、出现集合计划净值触发止损线时,计划财产变现完成后,本计划提前终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10)清算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6、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