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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2017年1月修订)

2017-01-19 06:40:39
尊敬的客户: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您参与本集合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您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您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本集合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计划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管理人、本集合计划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您做出保证您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及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现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仔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 一、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及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一)产品特点 本集合计划包括1天份额、7天份额、14天份额、28天份额、2个月份额、3个月份额、6个月份额、9个月份额、12个月份额和X份额十类份额。各类份额分别设置固定的运作周期,分期发行,满足投资者不同投资期限配置要求。 (二)投资方向 1、投资范围 (1)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包括PPN、ABN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分级基金之优先级、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银行存款(包括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等)。 (2)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资金融出方),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资金融入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相关协议,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无需再征询委托人同意。 (3)本集合计划可持有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但应在上市后10个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日内减持。本集合计划不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和权证。 (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包括PPN、ABN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分级基金之优先级、股票质押式回购等,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等)、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3)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管理人新增投资品种的,应与托管人就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事先达成书面一致。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上述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并通过指定网站向委托人披露。 本集合计划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以外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现金类资产,属于低风险的投资品种,预期收益较低;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追求较低预期收益、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 您在购买本集合计划前,必须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并认真听取本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对本集合计划相关业务规则、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内容的讲解,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 二、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的风险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7、购买力风险 集合计划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8、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将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产生影响,此风险即为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1、发行方信用风险: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发行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证券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不道德、不公允、不透明或者不公正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计划资产损失。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集合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交易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六)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七)参与、退出和转让集合计划份额过程中的风险 1、参与申请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委托人提出的参与申请,可能因为合同填写不符合要求、款项划转不成功等原因被管理人确认无效。对于确认无效的参与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无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2、参与不成功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在推广期或开放期会设定该期份额募集规模上限,委托人可能面临因该期份额规模达到上限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设立失败风险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下限为10000万元。委托人可能面临因推广期募集规模未达到下限而导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4、自动参与风险 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未在份额对应的开放日申请退出,本金部分将自动参与下一期同类份额(管理人公告该期份额到期自动退出的情况除外)。 5、强制退出风险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将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6、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在集合计划份额转让时,份额的交易价格与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委托人大量甚至巨额退出的情形,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集合计划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时可能面临拟申请退出的计划份额被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八)合同变更风险 本计划的合同变更条款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默认处理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征求意见截止日内的开放退出日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2)强制退出风险。合同中约定“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管理人将对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统一做强制退出处理。”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资料需要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按照协会要求补正可能涉及到本合同的修改,管理人届时与托管人达成一致后公告补正后的合同,各方按补正后的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述合同的修改会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九)投资标的造成的风险 1、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风险、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投资风险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率导致的风险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风险敞口放大的风险;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期间,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以下风险均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无法收回或无法完全收回: (1)集合计划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虽管理人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中的资金融入方签署了相关协议,但融入方可能存在无法按约回购,或受处置周期、市场波动等原因的影响,质押的全部标的股票变现后仍然可能不足以支付回购价款的情形,本集合计划可能将面临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集合计划委托人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限售股风险 如集合计划投资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集合计划将面临无法及时处置标的证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司法冻结风险 集合计划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本集合计划将面临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5)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利益冲突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同时,管理人也可能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如果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会产生如下风险: (1)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导致集合计划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和变现成本。 (2)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管理人虽将严格把控信用风险,但管理人依旧无法完全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因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4、本集合计划参与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参与上述投资品种的目的主要是获取稳定收益,从历史情况看,此类投资品种风险可控。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上述投资品种的基础投资标的可能无法变现,使得上述投资品种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从而带来风险。 (2)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无公开交易市场,投资品种可能无法及时变现,从而给本集合计划带来流动性风险。 (十)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推广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柜台交易市场等等; 3、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柜台交易市场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及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4、因其他意外因素和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风险。 (十一)特别风险揭示 1、本集合计划各期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本集合计划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2、本集合计划各类级份额定期或不定期发行,由管理人提前指定网站上发布发行公告,披露该期份额的参与条件和参与安排。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份额名称、份额代码、运作周期、开放日或到期日、发行规模上限、参与退出安排和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等信息。 三、请充分考虑自身特点,选择参与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依据上述风险揭示,参与本集合计划存在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本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您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以判断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风险收益特点等相匹配。请您在确信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点相匹配的情况下参与本集合计划。 特别提示 您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您已经确认: 1、您在购买本集合计划前,已认真阅读了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公司或本集合计划代理推广机构的指定人员已为您讲解了本集合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2、您在购买本集合计划前,已认真阅读了本风险揭示书。本公司或本集合计划代理推广机构的指定人员已向您充分揭示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您在购买本集合计划前,已充分了解了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情况,并确信您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 4、您已充分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风险揭示书 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和风险特征产品名称: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类型: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发行人: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投资顾问:无 产品风险等级及适当性:产品份额风险等级为R1级,属低风险等级,产品销售适当性匹配对象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保守型投资者。 产品存在的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低风险等级,收益特征为非保本的浮动收益型。本集合计划各期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本集合计划可能出现净值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和理解《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所揭示的各种风险,谨慎投资。 特别风险提示信息1.中泰证券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产品发行人、投资顾问等)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其他需要说明的 2.该金融产品是否属于流动性低、透明度低、结构较复杂、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复杂金融产品。 □是,具体说明: ■否 3.根据监管规定或要求,需要向客户揭示的产品风险或业务风险: 本集合计划属低风险等级,收益特征为非保本的浮动收益型。本集合计划各期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本集合计划可能出现净值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和理解《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所揭示的各种风险,谨慎投资。 【免责声明】中泰证券对该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分析的依据是公开资料、合法获得的相关内外部资料以及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基于中泰证券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进行分析,不作为对客户投资收益的承诺和保证。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发行人承担,中泰证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中泰证券对该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意见不构成对客户投资收益的担保或保证。 【投资者承诺】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本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2、本人/机构知晓,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前,本人/机构已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并已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5、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 6、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7、本人/机构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并承诺不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 8、本人/本机构承诺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者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 客户签名或盖章: 日期: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金融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在您选择购买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各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的金融产品均存在不同层度的风险。中泰证券郑重提示您:应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金融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投资者),慎重决定是否参与金融产品投资。 中泰证券提醒您: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在购买金融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对于由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我公司不对金融产品合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存在但不限于如下列举的风险: 1、【市场风险】金融产品的运行受到国内外经济、政治因素以及相关公司基本面状况等的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投资者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准入风险】投资者须符合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的相关条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禁止从事金融产品投资的主体。否则,投资者存在被取消投资者主体资格,进而导致投资者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须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投资者存在被取消金融产品投资者主体资格并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 3、【信用风险】投资者购买或持有金融产品时,存在因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如基础资产中股权(收益权)受让人(如有)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受让价款、或借款人(如有)、或企业应收账款付款人(如有)、或债券发行人(如有)等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本息,或所投资的其它资产未达到预期收益,从而导致投资者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从而导致投资者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5、【政策风险】金融产品是金融产品发行人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也可能导致金融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导致投资者无法投资或投资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6.【信息传递风险】:金融产品发行人将按照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各金融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金融产品的原销售网点和金融产品发行人,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金融产品发行人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7、【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危机、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金融产品发行人以及代销机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8、【其他风险】该类风险包括由于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金融产品投资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金融产品投资前,应认真阅读金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金融产品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