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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19 12:58:58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依据《规定》所做的其他相应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并将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

内容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

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发生上述第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凌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辉

注册资本:4.96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资产净值的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除上述第(3)、(13)、(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